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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釋義(學習培訓用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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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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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實踐經驗豐富并參與立法進程的專家編寫 即時:第一時間推出,竭誠服務于讀者 到位:準確詮釋立法原意 實用:結合實踐,著眼應用,指導法律實務 勞動就業是有勞動能力的人通過一定方式與生產資料相結合,實現勞動過程,獲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活動。從就業制度角度而言,其實質是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使勞動過程得以實現,生產出社會所需要的產品,推動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從勞動者的權利角度而言,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只有通過勞動就業才能實現。在就業之前,勞動權利處于一種虛置狀況;通過就業,勞動權才成為現實。勞動就業的社會功能導致了一個社會的經濟繁榮,社會穩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良好的就業狀態。

作者簡介

黎建飛,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保險法、海商法研究所主任。中國勞動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境外就業專家組顧問,中國社會保障論壇特聘專家。曾任國家勞動部法規處副處長,參與《勞動法》等法律制定。 余明勤,男,博士,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長,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目次

第一章總 則(1) 第一條 【立法目的】(1) 第二條 【就業政策和就業方針】 (6) 第三條 【平等就業、自主擇業和不受歧視】(8)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就業工作職責】(14) 第五條 【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16) 第六條 【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20) 第七條 【樹立正確擇業觀念】(22) 第八條 【用人單位自主用人權及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26) 第九條 【社會組織協助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28) 第十條 【促進就業工作中的獎勵】(32) 第二章政策支持(34)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擴大就業的法定職責】(34)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多渠道、多方式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38) 第十三條 【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44) 第十四條 【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增加就業崗位】(48) 第十五條 【有利于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52)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56) 第十七條 【通過稅收優惠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59) 第十八條 【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給予照顧】(64) 第十九條 【有利于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66) 第二十條 【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的建立健全與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69) 第二十一條 【統籌區域就業】(72) 第二十二條 【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的統籌】(74) 第二十三條 【完善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77) 第二十四條 【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79) 第三章公平就業(83) 第二十五條 【創造公平就業環境】(83)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機構不得對勞動者實施就業歧視】(89) 第二十七條 【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94) 第二十八條 【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98) 第二十九條 【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 (101) 第三十條 【禁止歧視佶染病病原攜帶者就業】 (106) 第三十一條 【禁止歧視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111) 第四章就業服務和管理(114)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114)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展就業服務工作中的職責】(118)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建設方面的職責】(122) 第三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建立健全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設立】(125) 第三十六條 【鼓勵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131) 第三十七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經營性職業中介機構的禁止性規定】(134)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職業中介機構加強管理】 (136) 第三十九條 【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原則和禁止性規定】(138) 第四十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的條件】(142) 第四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的禁止行為】(146) 第四十二條 【失業預警制度】(149) 第四十三條 【勞動力調查統計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 (152) 第五章職業教育和培訓(156) 第四十四條 【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政策】 (156) 第四十五條 【職業能力開發計劃】 (160) 第四十六條 【鼓勵依法開展職業培訓】 (164) 第四十七條 【企業承擔職工職業教育和培訓義務】 (169) 第四十八條 【勞動預備制度】 (175) 第四十九條 【鼓勵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 (181) 第五十條 【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 (184) 第五十一條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188) 第六章就業援助(194) 第五十二條 【就業援助制度】 (194) 第五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 (198)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基層就業援助服務】 (201) 第五十五條 【促進殘疾人就業】 (205) 第五十六條 【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 (2lO) 第五十七條 【資源開采型城市、獨立工礦區就業援助制度】 (213) 第七章監督檢查(217) 第五十八條 【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度的建立、考核與監督】(217) 第五十九條 【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220) 第六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3) 第八章法律責任(228) 第六十一條 【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228) 第六十二條 【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時的權利救濟】 (231) 第六十三條 【違法舉辦、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的法律責任】 (234) 第六十四條 【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法律責任】(237) 第六十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 (240) 第六十六條 【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證件、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法律責任】 (244) 第六十七條 【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侵占、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法律責任】(247)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250) 第九章附 則(254) 第六十九條 【施行日期】 (254)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55) (20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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