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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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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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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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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釋義》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編輯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進行了逐條解釋。該書堅持以準確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條款內容為最基本要求,在釋義中努力做到觀點的權威性和內容解釋的準確性。

目次

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和解、調解解決糾紛】
第四條【仲裁、訴訟解決糾紛】
第五條【調解和仲裁基本原則】
第六條【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二章 調解
第七條【加強調解工作】
第八條【申請調解的形式】
第九條【調解方式】
第十條【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和生效】
第十一條【仲裁中的調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四條【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五條【仲裁員的條件】
第十六條【仲裁員培訓】
第十七條【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十八條【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
第十九條【仲裁當事人】
第二十條【申請仲裁條件】
第二十一條【仲裁管轄和申請仲裁方式】
第二十二條【受理或者不受理仲裁申請】
第二十三條【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向被申請人送達有關仲裁文書】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
第二十六條【財產保全】
第三節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七條【選定及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第二十八條【仲裁員回避】
第二十九條【回避決定程序】
第四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條【開庭地點】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通知開庭時間、地點】
第三十二條【仲裁中當事人自行和解】
第三十三條【決定仲裁請求】
第三十四條【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五條【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缺席裁決】
第三十六條【開庭過程中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自行收集證據】
第三十九條【仲裁中鑑定】
第四十條【證據的出示和質證】
第四十一條【證據保全】
第四十二條【先行裁定】
第四十三條【仲裁開庭筆錄】
第四十四條【仲裁裁決】
第四十五條【裁決書內容和送達】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仲裁審理期限】
第四十八條【仲裁裁決效力以及仲裁與訴訟關係】
第四十九條【申請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條【農村土地范圍】
第五十一條【制定仲裁規則和仲裁委員會示範章程】
第五十二條【仲裁費用和經費來源】
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五、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的說明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
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十、農業部關於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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