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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監視、高級管理人員自律手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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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監視、高級管理人員自律手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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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手冊摘錄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共37條,每條都有簡單的注釋或批注,配有翔實具體的案例以及精彩點評,使枯燥的法律條文變得更加具體化和可操作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律手冊》采用的法律法規條文分別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6年1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

作者簡介

李光,工商管理博士,金融學碩士,高級經濟師,證券投資分析師,資本市場資深專家。曾歷任國內外證券公司、區域證券交易所、大型集團公司、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多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廣東證券業協會創始人及秘書長;長期從事證券研究、證券投資、投資銀行、上市公司資本運作、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現任廣東上市公司協會秘書長。

目次

第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一條 遵紀守法,不得利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
 第二條 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第三條 不得私立賬戶
 第四條 不得隨意提供借貸或擔保
 第五條 不得隨意與本人進行交易
 第六條 不得私自占有公司交易傭金
 第七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八條 持股1年內不得轉讓
 第九條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條 董事應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 董事不得向公司無理借款
 第十二條 五條 件接受股東質詢
 第二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董事、高管須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監事須對定期報告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買入(賣出)公司股票6個月內不得賣出(買入)
 第十七條 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十八條 不得進行內幕交易
第三部分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業績預報公告前10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條 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條 每年交易額度為25%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統一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票交易進行督導
 第二十四條 注意個人信息的申報時點
 第二十五條 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股票
 第二十六條 在承諾期內不得轉讓股票
 第二十七條 持股變動2個交易日內上報
 第二十八條 親屬持股應予以披露
第四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信息披露必須真實
 第三十條 不得非法侵害債權人或其他人利益
 第三十一條 不得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為他人牟私利
 第三十二條 不得收取任何回扣
 第三十三條 國有單位的相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不得向公司人員行賄
 第三十五條 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操縱公司相關行為
 第三十六條 控股股東不得指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操縱公司行為
 第五部分 其他
 第三十七條 獨立經營
第六部分 名詞解釋
 一、高級管理人員
 二、窗口期
 三、內幕人員
 四、內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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