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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股市遊戲規則

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股市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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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2006年2月本書初版之後,這3年8個月的時間,我們的證券法學有相當蓬勃的發展。司法實務方面,因證券交易法的爭議而興訟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超過1,500件;與證交法相關,而在判決書上引用證交法條文的案件,更多達3,500件。學術上的發展也不遑多讓;名家論著琳瑯滿目,不在話下;年輕學子以證交法為題材的博士和碩士論文,竟超過260篇,著實令人驚豔。從內容上看,判決書和論文之間,存有密切的互動關係。學術論著常以司法判決做為研究題材,司法判決也常引述學術論著的觀點,作為裁判的依據。在良性互動中,實務與學術結合,為證券法學開拓新的領域,更因此解決一個又一個複雜的法律爭議。

然而,由於時間尚短,許多疑難問題迄今沒有明確的答案。以內線交易為例,2000年7月修法之前,內線交易的最高刑度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官司只能打到二審(高等法院),因此最高法院並沒有機會藉案件的審理,解決刑事法律的爭議。修法之後,刑度提高,近年發生的內線交易案件,陸續上訴到最高法院,許多關鍵問題可望在未來幾年內,看到終審機關的見解。這段時間,諸多學術論著也紛紛借箸代籌,針對實務上的疑難問題,深入剖析,提出具體的意見,供做實務辦案參考。就證券法學的發展而言,未來幾年將是處理關鍵法律問題的關鍵時期,需要有更多的良性互動,和更多有志之士的參與。2011年開始,證券交易法正式納入司法官、律師的考試科目,希望對證券法學的發展及股市的健全,都有助益。

本書的再版,試圖把新判決和新論著納入,以反映證券交易法的最新發展。同時,在處理證券法律的專業問題之外,本書強調企業倫理的重要,因此第四章加入企業社會責任的討論,希望市場參與者,回歸誠信的根本,為公司及個人遠離官司的紛擾,也讓社會免於金融海嘯的肆虐。在寫作取材上,國內外學術論著及司法判決,儘量蒐集到2009年9月為止,證券交易法的條文,則以2009年6月10日最近一次的修正為準。

作者簡介

賴英照

【學歷】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所長
台灣大學、台北大學兼任教授
財政部關政司長、次長
台灣省財政廳長、副省長
司法院大法官
行政院副院長
【著作】《公司法論文集》
《證券交易法逐條釋義》(全四冊)
《台灣金融版圖之回顧與前瞻》
《賴英照說法:從內線交易到企業社會責任》等書

目次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立法緣起、立法目的與規範方法
第二節 有價證券
第三節 主管機關
第四節 法律適用

第二章 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與私募
第一節 核准制與申報制
第二節 證交法的規定
第三節 主管機關的處理準則
第四節 公開原則、申報文件與公開說明書
第五節 其他法律規定的公開說明書
第六節 強制公開發行與股權分散
第七節 私募

第三章 上市、上櫃、信用交易與集中保管
第一節 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
第二節 上市
第三節 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
第四節 禁止場外交易
第五節 上櫃
第六節 信用交易與證券金融事業
第七節 集中保管

第四章 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
第一節 為何而治理?為誰而治理?─企業社會責任問題
第一目 股東利益優先論與企業社會責任論
第二目 公司治理模式─誰來主導經營?
第三目 利害關係人條款(constituency statutes)
第四目 捐款
第五目 美國及國際組織的規範
第六目 營利與公益的平衡
第二節 如何治理?
第一目 獨立董事
第二目 董、監事最低持股比率
第三目 內部人轉讓股票的限制
第四目 財務、業務及股權變動的公開

第五章 委託書、公開收購股份與公司買回股票
第一節 股東會與委託書
第二節 公開收購股份
第三節 公司買回股票

第六章 證券交易所
第一節 意義、設立與撤銷
第二節 權限
第三節 會員制與公司制
第四節 安全網-交割結算基金、賠償準備金、營業保證金及投資人保護基金
第五節 主管機關的監督
第六節 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定位

第七章 證券商與證券商同業公會
第一部份 總則
第一節 證券商
第二節 證券商的設立與撤銷
第三節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的資格
第四節 證券商業務及財務的一般規範
第五節 證券商業務財務的檢查及缺失的糾正
第六節 行政罰
第二部分 分則
第一節 證券承銷商
第二節 證券自營商
第三節 證券經紀商
第四節 證券商同業公會

第八章 內線交易
第一節 導論
第二節 適用範圍
第三節 內部人
第四節 內線消息
第五節 非自發性買賣與金融機構
第六節 刑事責任
第七節 民事責任

第九章 內部人短線交易之歸入權
第一節 導論
第二節 歸入權行使的對象
第三節 六個月內
第四節 取得、買進與賣出
第五節 利益的計算
第六節 請求權人
第七節 請求期間

第十章 操縱市場
第一節 立法意旨
第二節 不履行交割
第三節 沖洗買賣與相對委託
第四節 意圖抬高或壓低證券價格而為連續買賣
第五節 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第六節 其他操縱行為
第七節 操縱與詐欺、安定操作及公司買回股份
第八節 民事責任

第十一章 刑事責任:證券詐欺、資訊不實與掏空資產
第一節 白領犯罪
第二節 證券詐欺—第20條第1項及第171條
第三節 資訊不實—第20條第2項、第171條及第174條
第四節 掏空資產
第五節 相關配套措施

第十二章 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節 證券詐欺與資訊不實
第二節 公開說明書
第三節 時效
第四節 契約簽訂方式
第五節 撤銷權
第六節 團體訴訟與專業法庭
第七節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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