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鄭玉波教授著《民法物權》,風靡學界,歷久不衰,乃公認的經典之作。其間雖經修訂,但距今亦已數十年矣。此數十年間,物換星移,物權法發展頗為顯著,尤其九十六年擔保物權部分、九十八年通則及所有權部分與九十九年用益物權及占有部分經修正公布施行,爰一一加以修訂,增補部分不少。
本書原著,氣盛言宜,字字珠璣,修訂時盡量保存原著之風貌,非特有必要,絕不更易任何文字;增補部分亦盡量依循鄭教授筆法,而九十六年、九十八年與九十九年修正部分則盡量引用修正理由,務期鉤玄提要,使全書內容更臻於充實完善。
作者簡介
鄭玉波
學歷/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
經歷/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
國立政治大學民法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民法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黃宗樂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法律學系系主任及法律學研究所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臺灣法學會及其前身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長
臺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
臺灣教授協會會長
總統府國策顧問、總統府顧問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四、五屆主任委員
凱達格蘭學校校長
現職/臺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序
本書自民國四十七年十月初版發行以來,由於文從字順、理路清晰、內容嚴謹、體系井然,一直膾炙人口,洛陽紙貴,歷久而不衰,影響我國學界及實務界至為廣大深遠,乃名副其實的經典之作。
法學係承先啟後、繼往開來之事業,本書前曾經兩度修訂,第三度修訂係在民國五十二年九月,而鄭玉波教授已於民國八十年駕返道山,再也無從親自修訂矣。為保持常新,俾益實用,劉發行人振強囑愚接續修訂,愚於鄭師生前有幸忝列門牆,仰霑化雨,茲有機會承當修訂工作,實乃莫大之光榮。
九十二年之修訂,一、原著面目儘量保存,非特有必要,絕不更易任何文字;二、格式有不一致者,力求使其一致;三、原著偶有誤植者,訂補之;四、原著所引之法規,有修正者,改訂之;五、新頒布之法規,其有關者,增列之;六、實務見解宜納入者,增補之;七、改寫「分別共有物之分割」、「抵押權實行之效果」等;八、補述「登記與交付之效力」、「地上權之取得時效」、「越界建築關係」等,使其內容更加充實。又此次修訂,全部重新排版,美觀悅目,亦所以造福讀者諸賢也。
戰後,隨著時代之進步、社會之發展,諸先進國家莫不修改其民法以因應社會實際需要,我國亦步亦趨,自民國六十三年七月起著手民法之研究修正工作,其中物權編之研修作業於七十七年十一月啟動,幾經周折,歷時二十餘載,始告完成,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顯見其修法之艱巨與慎重,當然主事者尤其立法機關之效率亦不無可議。惟不論如何,期待已久之物權編修正終於大功告成,吾人深表歡迎與肯定。
物權編有關擔保物權(抵押權章、質權章及留置權章)部分,經立法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通過,總統於同年三月二十八日明令修正公布,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書爰就修正部分,詳為修訂,而以修訂第十五版問世。
物權編有關通則章及所有權章部分,復經立法院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通過,總統於同年一月二十三日明令修正公布,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書爰就修正部分,詳為修訂,而以修訂第十六版付梓。
茲物權編有關用益物權(地上權章、永佃權章、地役權章、典權章)及占有章部分,又經立法院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通過,總統於同年二月三日明令修正公布,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書爰就修正部分,詳為修訂,而以修訂第十七版付梓。
物權編經此三次修正,變動幅度甚大,影響層面至鉅,我國物權法因此而邁向新的里程碑。新物權法更能促進物盡其用,發揮經濟效用,保障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促進資金融通,兼顧當事人權益,符合公平原則,對於健全物權法秩序,促成物權法之現代化、本土化,深具意義,殊值喝彩。今後,如何使新物權法全面落實於臺灣社會,以實現新物權法之理想,當為最重要課題。
此三次修正,所附修正理由,翔實周延,舉例適切,乃彌足珍貴之公共財,本書多原封不動加以引用,以饗讀者諸賢。
愚學殖未深,修訂本書,雖戰戰兢兢,但疏漏仍所難免,倘蒙海內宏達,不吝指正,則無任感荷。
本書修訂,承三民書局多所協助,併此致謝。
目次
第一章 物權法之意義
第二章 物權法之性質
第三章 我國物權法之特色
第四章 我國物權法之修正
本 論
第一章 物權總論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典 權
第四章 地上權
第五章 農育權
第六章 不動產役權
第七章 抵押權
第八章 質 權
第九章 留置權
第十章 占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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