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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案例教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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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案例教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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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法制史案例教程》為了理論聯系實際,達到通過古代典型案例講述古代主要法律制度的目的,特別注重案例故事的選取以及體例的編排。歷史上有許多著名的案例,但未必涉及重要的法律制度,所以《中國法制史案例教程》所選取的案例都是每一個朝代重要法律制度的淵源。在編寫體例上力求新穎、實用。

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需要法學理論家,更需要大批法律實踐工作者。我國的法學教育近些年取得了長足發展,主要面對在職成人的法學繼續教育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中央廣播電視大學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起開展法學教育,已培養數十萬名法律實踐工作者。如果說以往主要是開展補償教育性質的學歷提升教育,現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的法學教育正逐步轉向重點為終身化學習提供教育服務。
教育部于1999年決定實施“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項目,其核心是構建遠程開放教育人才培養模式及相應的教學模式、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以在職成人為主要培養對象、以應用性人才為培養目標的法學專業,幾年來以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為重點進行教學改革,在教學方法和手段等方面也進行了許多改革實驗。但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法學教育如何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法治進程和各類社會成員多樣化學習需求,還有許多課題有待于在實踐中繼續探索.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教學資源的建設與應用。從當前情況看,適合成人在職學習特點及實際需要的高質量的教學資源仍很匱乏,已經成為提高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法學專業教學水平,進一步推進人才培養模式及教學模式改革的“瓶頸”。

目次

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夏啟篡位案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商紂爭太子案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格伯傭生交易案
智鼎銘悔贖案

第四章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車裂商鞅案
鄧析被殺案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群盜罪
李斯被誣案
誣人盜又盜他人案
嗇夫不以官為事罪
隸臣妾逃亡自出案
告子案
賊人入室案

第六章 漢朝的法律制度
張釋之抗旨執法
淮南王劉長謀反案
緹縈上書救父
董仲舒春秋決獄
衛太子巫蠱案
何武智斷遺囑案
漢代朱凌先令券書案
強項令董宣
郭躬依法定罪
李膺執法殺張朔

第七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諸葛亮斬馬謖
母丘甸妻女應從誅被寬恕案
范堅阻止赦免邵廣死罪案
羊聃適用八議案
朱謙之復仇案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隋朝的法律制度
梁士彥等謀反案
文帝違時杖殺案
隋文帝時群盜案
陸讓贓污案
二、唐朝的法律制度
房強兄弟謀反連坐案
張蘊古受冤被誅案
梁悅復仇殺人案
長孫無忌帶刀入宮案
回紇使者不法案
鄭善果案
奴婢告德妃及其母詛咒武皇案
來俊臣斷周興案
房孺復休妻案
嚴令子之妻與堂弟田產糾紛案
嚴挺之請托案
李隆基誅諸韋案
唐武宗滅佛案
褒中盜墓案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一、宋朝的法律制度
符彥卿暴恣不法案
盜母棺柩案
戶絕遺產歸屬案
妻子緣坐案
王元吉被誣案
張詠察誑案
阿云之獄案
官為區處案
宋有訴謝知府宅侵占墳地案
妄執親鄰案
阿常謀占前夫財物案
二、元朝的法律制度
王文統謀反案
劉從周告官求收繼案
韓進誤殺馮阿蘭案
張簡誣告反坐案
司都喜造偽鈔案
穆豁子殺兄案
闌遺人畜歸屬案
蕭仁壽偷盜堂兄驢畜案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一、明朝的法律制度
胡藍之獄
郭桓貪污案
劉球上言被王振虐殺案
朱真播叛亂案
明世宗時“大禮議”案
張差闖宮案
魏忠賢逆黨案
李福達組織秘密宗教謀反案
葉伯巨上疏罹難案
滕同知斷庶子產案
袁崇煥冤案
二、清朝的法律制度
《明史》案
郭繡劾明珠案
年羹堯案
常士弼傷人致死案
石卓槐凌遲案
受錢私和案
詩機誣告殺人案
曾廣明私自下海贖賣案
和坤受誅案
王學詩赴京越訴案
魏元起自首案
以邪書符咒傳徒煽惑案

第十一章 鴉片戰爭後清朝的法律制度
太監買食鴉片案
疑獄刑實案
戊午科場案
船戶謀財害命案
不準留養案
安德海違制被誅案
天津教案
謀殺卑幼案
謊賣已嫁女案
華僑在日仇殺案
蘇報案
吳樾行刺五大臣案

第十二章 中華民國的法律制度
一、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宋教仁案
楊三姐告狀
二、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施劍翹刺殺孫傳芳案

第十三章 新民主主義時期人民民主政權的
法律制度
一、工農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江西革命根據地反“AB團”案
二、抗日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劉巧兒”婚姻上訴案
三、解放區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後記

書摘/試閱

第七章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東漢末年,因農民大起義導致天下被魏、蜀、吳三家鼎足而立,史稱三國。此後曹魏強大,但不久大權落于司馬氏之手。公元265年,司馬炎代魏稱帝,國號晉,史稱西晉。後爆發“八王之亂”,西北各民族乘機進入滅西晉。殘存政權于公元317年南遷建康,史稱東晉。東晉末年,權臣劉裕篡位建宋,此後又被齊、梁、陳取代,合稱南朝。北方一支少數民族拓跋氏建立北魏,以後分裂為東魏、西魏,不久分別被北齊、北周代替。在政權更替頻仍的情況下,法律制度仍然繼續發展,為隋唐法律制度的完備奠定了基礎。
漢律經過四百年的實施,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因此魏明帝對漢律進行了一次大整理,制定魏律十八篇。魏律的篇目比漢九章律增加一倍,但傍章科令則大大簡化了。此外還進行了一些有影響的改革,如改具律為刑名,列于律首;規定五刑,使封建刑罰進一步規范化;規定八議,加強了對官僚貴族特權的保護;限制從坐的范圍與私人復仇等。繼魏之後,西晉統治者根據簡約的原則對魏律進行了進一步改革,晉律是帶有總結性的產物,它影響了南朝二百余年。魏晉兩代對傳統法律的改革,在中國法典編纂史上有突出的貢獻。南朝在士族統治下,輕視名法,崇尚清談,對封建法制的發展貢獻較小。以鮮卑族拓跋氏為主體建立的北朝政權,為了統治廣大中原地區的需要,非常重視法律。北朝修律以漢律為宗,并且吸收魏晉以來的立法成就,綜合比較,擇善而從,使北朝法律具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北齊律》以“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為特點,無論體系還是內容都與隋唐律有直接的淵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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