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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國家的法官(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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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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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這部《民主國家的法官》,作者是以色列前最高法院院長阿哈龍?巴拉克。關于法官或最高法院在民主國家中的角色,巴拉克的思考是逐漸發展和成熟的,他曾經以類似主題發表過多篇論文和演講,《民主國家的法官》即是他2002年在《哈佛法律評論》上所刊之文。

作者簡介

作者:(以色列)巴拉克 譯者:畢洪海 編者:張千帆

名人/編輯推薦

《民主國家的法官》:憲政?中國與世界。

目次

導言/001
第一編 法官的職責
第一章 彌合法律與社會的差距/015
一、法律與社會/015
二、立法及其解釋的變化/016
三、社會變化影響法律的合憲性/020
四、普通法的變化/02I
五、變化與穩定/022

第二章 保衛憲法與民主/030
一、為民主而奮斗/030
二、什么是民主/033
三、權力分立/044
四、民主與法治/056
五、基本原則/060
六、司法獨立/076
七、人權/080
八、批評與回應/086

第二編 實現司法職責的手段
第三章 實現司法職責的前提條件/097
一、司法公正與客觀/097
二、社會合意/102
三、公眾信任/104

第四章 手段的含義/108
一、手段的正當性/108
二、法律運作理論/109
三、司法哲學/111

第五章 解釋/116
一、解釋的實質/116
二、目的解釋/118
三、憲法的目的解釋/120
四、法律的目的解釋/127
五、目的解釋與司法裁量/135
六、目的解釋與意圖論(或主觀目的)/136
七、目的解釋與舊文本主義/137
八、目的解釋與新文本主義/140

第六章 普通法的發展/143
一、作為法官法的普通法/143
二、司法造法/145
……

第三編 法院與其他國家部門的關系
第四編 法官在民主國家職責的評估
索引

書摘/試閱

就此而言,公共行政部門的行為有別于其解釋法律的行為。根據權力分立,前者是公共行政部門的責任。因此;這種行為屬于合理性范圍即足矣。根據權力分立,後者是法官的職責。這種解釋屬于合理性范圍尚嫌不足,而必須是法官自身的(合理)選擇。
合理性在法官的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合理性是法官實現其職責的重要工具。在發展普通法時,合理性是一個主要的概念。“理性的人”是一個關鍵的普通法形象,而合理性則是復雜的司法先例制度的核心。例如,在侵權法中,核心的侵權制度是過時,其要件之一就是過失行為,即缺乏合理性。在行政法中,合理性決定著運用行政裁量的適當方式。司法裁量也必須合理地加以運用。
合理性是法律有可能為新的社會問題提供適當的現代解決方案的橋梁。作為一個模糊的概念,合理性適合發揮這一作用;作為爭相獲得優先地位的價值的體現,合理性有助于設計現代的法律秩序,為當前問題提供解決方案。通過合理性,就可能確保憲法的價值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事實上得以適用。
(十)公共秩序法律具有一種感召。法律注定要為個人和社會服務。社會的福祉是民主國家的法律應當期望實現的一種價值。實際上,除了個人的社會權利,個人也有對社會的義務。法律不只是人權,也是人類的義務,而每個人的義務就是促進公共秩序。這種秩序具有綜合應用性,既涵蓋確保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寧,也涵蓋確保個人的權利與福祉。公共秩序是一種彈性的價值,隨著時間不斷變化。公共秩序是一種“開放”的價值,充斥著隨著社會生活而發展的內容。
公共秩序是民主社會的一種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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