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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導讀與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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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導讀與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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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導讀與釋義》分為兩編,第一編“代表法及代表法修改導讀”,系統地介紹了代表法的基本精神以及代表法的修改背景、指導思想、主要內容等。第二編“代表法條文釋義”,根據修正後的代表法文本,對代表法逐條進行了釋義。編寫中,力求將我國代表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2010年代表法修改的內容和精神準確清晰地介紹給廣大讀者,希望有助于深入理解并準確貫徹執行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導讀與釋義》由喬曉陽主編。

目次

第一編 代表法及代表法修改導讀
一、代表法的制定
二、代表法的實施
三、代表法修改的背景、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四、代表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五、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
六、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
七、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二編 代表法條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和依據]
第二條 [代表的產生、性質、地位和作用]
第三條 [代表的權利]
第四條 [代表的義務]
第五條 [代表執行職務]
第六條 [代表接受監督]

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七條 [代表出席本級人大會議]
第八條 [代表審議議案和報告]
第九條 [代表提出和撤回議案]
第十條 [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憲法修正案]
第十一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大各項選舉]
第十二條 [代表參加決定和表決通過有關人選]
第十三條 [代表提出詢問]
第十四條 [代表提出質詢案]
第十五條 [代表提出罷免案]
第十六條 [代表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十七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大表決]
第十八條 [代表在會議期間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十九條 [代表閉會期間活動的組織主體]
第二十條 [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形式]
第二十一條 [代表組成代表小組]
第二十二條 [代表視察]
第二十三條 [代表開展專題調研]
第二十四條 [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報告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代表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大會議]
第二十六條 [代表列席本級人大有關會議和參加常委會有關活動]
第二十七條 [代表列席原選舉單位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代表在閉會期間參加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十條 [鄉級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四章 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三十一條 [代表言論免責權]
第三十二條 [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護]
第三十三條 [代表執行職務的時間保障]
第三十四條 [代表執行職務的物質保障]
第三十五條 [代表活動的經費保障]
第三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與本級人大代表保持聯系]
第三十七條 [代表執行職務的組織保障]
第三十八條 [代表知情知政的保障]
第三十九條 [代表參加履職學習]
第四十條 [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為代表集體提供服務保障]
第四十一條 [制發代表證]
第四十二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四十三條 [對少數民族代表執行職務給予幫助和照顧]
第四十四條 [各方面對代表執行職務的支持及法律責任]

第五章 對代表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代表應當接受監督]
第四十六條 [代表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取個人利益]
第四十七條 [罷免代表]
第四十八條 [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
第四十九條 [代表資格終止的情形]
第五十條 [代表資格終止的程序]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施行日期]

第三編 代表法及相關文件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2010年10月28日)
附1.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010年8月23日)
附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10年10月25日)
附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2010年10月28日)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節選)(2009年8月27日)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五、代表法制定、修改有關文件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草案)》的說明(1992年3月2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改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節選)(1992年4月1日)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改前後對照表)

書摘/試閱

代表除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基本權利外,還享有言論自由的特殊保護,即代表在人大會議上的各種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以確保人大代表能暢所欲言,真正反映人民的心聲。二是人身特殊保護。在法治社會,公民的人身自由都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和拘留。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對縣級以上的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保護,又增加了一道法律程序,即在代表大會期間,非經主席團許可,在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對鄉鎮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則須立即報告。三是物質保障。國家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物質上的保障。主要是各級財政承擔本級人大代表履職的各種費用,如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補貼費以及會議經費。代表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四是時間與待遇保障。代表出席本級人大會議和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視察和調研等履職活動,代表所在單位要為代表履職提供時間保障,準予請假,并保障其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五是組織服務保障。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要為本級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和必要的條件.主要是: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同本級人大代表保持聯系,擴大代表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活動的參與;向代表提供履職所需的信息,保障其知情知政,為代表參加會議、審議議案和報告提供服務;對代表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給予引導、支持和幫助;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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