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目次
一、代表法的制定
二、代表法的實施
三、代表法修改的背景、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四、代表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五、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
六、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
七、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二編 代表法條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和依據]
第二條 [代表的產生、性質、地位和作用]
第三條 [代表的權利]
第四條 [代表的義務]
第五條 [代表執行職務]
第六條 [代表接受監督]
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七條 [代表出席本級人大會議]
第八條 [代表審議議案和報告]
第九條 [代表提出和撤回議案]
第十條 [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憲法修正案]
第十一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大各項選舉]
第十二條 [代表參加決定和表決通過有關人選]
第十三條 [代表提出詢問]
第十四條 [代表提出質詢案]
第十五條 [代表提出罷免案]
第十六條 [代表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十七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大表決]
第十八條 [代表在會議期間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十九條 [代表閉會期間活動的組織主體]
第二十條 [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形式]
第二十一條 [代表組成代表小組]
第二十二條 [代表視察]
第二十三條 [代表開展專題調研]
第二十四條 [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報告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代表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大會議]
第二十六條 [代表列席本級人大有關會議和參加常委會有關活動]
第二十七條 [代表列席原選舉單位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代表在閉會期間參加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十條 [鄉級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四章 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第三十一條 [代表言論免責權]
第三十二條 [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護]
第三十三條 [代表執行職務的時間保障]
第三十四條 [代表執行職務的物質保障]
第三十五條 [代表活動的經費保障]
第三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與本級人大代表保持聯系]
第三十七條 [代表執行職務的組織保障]
第三十八條 [代表知情知政的保障]
第三十九條 [代表參加履職學習]
第四十條 [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為代表集體提供服務保障]
第四十一條 [制發代表證]
第四十二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四十三條 [對少數民族代表執行職務給予幫助和照顧]
第四十四條 [各方面對代表執行職務的支持及法律責任]
第五章 對代表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代表應當接受監督]
第四十六條 [代表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取個人利益]
第四十七條 [罷免代表]
第四十八條 [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
第四十九條 [代表資格終止的情形]
第五十條 [代表資格終止的程序]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施行日期]
第三編 代表法及相關文件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2010年10月28日)
附1.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010年8月23日)
附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10年10月25日)
附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2010年10月28日)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節選)(2009年8月27日)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五、代表法制定、修改有關文件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草案)》的說明(1992年3月2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改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節選)(1992年4月1日)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改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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