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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ADR興起的原因:解決司法危機
二、中法兩國ADR類型的核心:調解
三、調解的歷史
四、調解與現代法官的衡平職能
五、調解與混合式程序模式
六、論述思路
第一部分 司法調解的主持人
第一編 司法調解的傳統主持人:法官
第一章 法國法官對調解的陌生和猶豫
第一節 “大調解”和“小調解”的失敗
一、大調解和小調解
1.大調解
2.小調解
二、治安法官的職業化
1.治安法官管轄權限的擴充
2.治安法官組織結構的改變
第二節 司法調解的再次失敗
一、虛設的調解職能
二、鄰近法官--治安法官的創造性繼任者
1.親民司法理念
2.鄰近法官
第二章 中國法官的調解偏好
第一節 司法調解的成功
一、中國法官的真實調解偏好
1.馬錫五審判方式
2.調解為主,審判為輔
二、中國法官的“偽”調解偏好
1.調解型審判方式
2.司法調解的特殊功能
第二節 司法調解的復興
一、司法調解的“動蕩年代”
二、司法調解的程序化
第二編 司法調解的新主持人
第一章 法國司法調解的新主持人
第一節 司法調解員
一、司法程序之外的調解員
二、名稱的變更:從“調解員”到“司法調解員”
第二節 司法調停員
一、調解(conciliation)中的新類型:調停(m6diation)
二、調停的改革
……
第二部分 “公平”的調解
書摘/試閱
不具備調解可能性的案件則包括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有學者提出,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牽連關系,立法設置反訴制度的宗旨在于通過兩訴的合并審理促進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從而實現訴訟經濟并避免法院作出相互抵觸的判決。當事人提出反訴,意在抵銷、吞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因此在本訴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對反訴部分單獨進行調解也無必要。?我們對此不予贊同。盡管本訴與反訴有著緊密聯系,但反訴還是區別于本訴。反訴能獨立于本訴而存在,例如本訴的撤銷不影響反訴,反訴仍繼續進行。反訴的獨立性提供就反訴標的調解的可能性。并且,反訴中的調解中有可能為本訴中的調解提供突破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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