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正義的訴求:美國辛普森案與中國杜培武案的比較(修訂版)》從同一年代分別發生在美國和中國的兩個典型案例入手,對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特別是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從制度與文化雙重角度剖析了問題的成因並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措施,既有事實描述,又有價值判斷,既有較深入的理論分析,又有強烈的可讀性,適合不同層次的讀者閱讀。·
作者簡介
王達人,漢族,生於1946年。1968年畢業於中央民族學院(現中央民族大學)藏語文專業。1970年至1984年在雲南迪慶藏族自治州工作14年。1980年“誤入歧途”,開始擔任兼職律師,1992年起任專職律師,是雲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的第一任主任。主要從事教師和律師工作。教經濟法時編寫了兩部教材;任專職律師以後,發表過幾篇論文,並有兩篇獲獎;專著有《漫話法治》和《走進心中的香格里拉》。漢·賈誼有《鵬鳥賦》雲:“小智自私兮,賤彼貴我;達人大觀兮,物無不可。”唐·王勃《滕王閣序》有雲:“君子安貧,達人知命。”此乃吾名之真解,與今流行之“達人”大相徑庭矣。看官切勿以為“秀”。曾粵興,廣東興寧市人,法學博士、博士後,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理事、中國行為法學會理事、西南政法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教授、雲南省人大立法諮詢委員、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曾榮獲中國傑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享受雲南省政府特殊津貼。·
名人/編輯推薦
《正義的訴求:美國辛普森案和中國杜培武案的比較(修訂版)》從同一年代分別發生在美國和中國的兩個典型案例入手,對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特別是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從制度與文化雙重角度剖析了問題的成因并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措施,既有事實描述,又有價值判斷,既有較深入的理論分析,又有強烈的可讀性,適合不同層次的讀者閱讀。
目次
引子第一章 警察與罪犯1警察和被告人的錯位2相煎何太急3警察權力的制衡第二章 檢察官和律師1“夢之隊”的夢2忍辱負重的辯護人3天平的兩端第三章 事實和證據1痛苦的證人2無本之木3事實的真實再現第四章 陪審團和法官1天地良心2法官的悲哀3獨立審判權第五章 司法公正與社會正義1正義的代價2生死一線3追求公正和正義第六章 劫後餘生冤:民警險成當代竇娥奇:執法部門如此辦案--雲南昆明公安局幹警杜培武冤案錄劫後餘生說噩夢--杜培武訪談錄路漫漫其修遠兮--杜培武出獄以後堅決杜絕刑訊逼供嚴禁刑訊逼供嚴禁超時限辦案提高執法水平確保辦案質量--省委政法委出臺十項措施公正驅散陽光下的陰影--杜培武錯案糾正紀實尾聲修訂版後記·
書摘/試閱
美國是西方文明史上第一個規定被告人享有律師權利的國家。美國權利法案的制定者們認識到,在抗辯制的訴訟中,專家的幫助對于辯護的成功具有潛在的重要作用,因此,他們制定的法律要求所有的被告人享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權利法案被采納之後,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被理解為允許被告人按自己的意愿委托律師并禁止法院拒絕這種委托,同時,應當保證所有被指控重罪的人獲得律師幫助,不管他們有無能力支付律師費用。當然,該修正案同時規定,法庭不能把律師強加給被告人。也就是說,被告人可以自愿地、明知地、理智地放棄任何憲法權利,包括享有律師的權利,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聯邦最高法院還規定,不論支付律師費用的能力如何,只要被告人沒有被提供律師幫助,他就不能因有罪判決而被監禁。由于貧富程度不同,有的人連溫飽都沒有保證,甚至沒有家,不可能支付律師費用;有的人富得流油,可以聘請最好的律師并且是多個律師提供幫助。因此,美國的訴訟制度規定,有能力支付律師費用的被告人有權聘用自己的律師,并且沒有數量限制,而貧困的被告人——3/4以上的被告人有權通過法院指定的律師、政府資助的公設辯護人和簽約辯護人獲得幫助。法院從律師協會提供的名單中任意指定律師。由于各州的法律規定不同,有的法院是免費指定律師義務為被告人提供服務;有的支付一些有限的經濟補償。公設辯護人事務所一般按州或縣的范圍設置。公設辯護人是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和專職領取工資的政府雇員,其中的律師屬于公務員。簽約辯護產生時間很短,簽約辯護人實際上是私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政府部門或者地方律師協會、地方法律援助協會與大律師事務所或者單干的律師簽訂合同,由簽約方(與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相對的一方)支付費用,律師為貧困的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