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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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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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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為符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需求,《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統編教材:刑法各論》在教材整體內容和編寫結構上進行了不同于現有教材的嘗試:(1)教材整體內容上,理論與實務並重,附有大量具有代表意義的簡短案例,強調法律應用與實務技能的培養,突出知識重點,詳略得當,力求避免部分教材大而化之、缺乏深入探討的缺陷。對於常見多發和疑難的重點罪名在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難點、模糊點以及現有的認識誤區,進行了詳細、完整的闡述。(2)教材編寫結構上,在整體遵循傳統刑法教科書的章節體例的基礎上進行了創新:其一,在每章、每節標題之下以總結、敘述的方式將本章、本節需要學生掌握的要點進行恰當的總結和提煉,方便學生掌握和複習;其二,對於每節的案例進行編號,在每節後設置了“延伸思考”、“法條鏈接”、“擴展閱讀”等欄目。案例編號和“法條鏈接”的設置將方便讀者索引,通過“延伸思考”,使正文中限於篇幅而無法加以敘述的問題,通過提示思考問題的方式予以列舉,引導讀者進一步思考和關注更深層次、更廣領域的相關實務問題和爭議問題。在“擴展閱讀”中,列舉與本節內容相關的有代表性的學術專著、學術論文,為讀者提供進一步閱讀的指向目標,提供高質量的文獻檢索結果,避免讀者盲目閱讀。.

作者簡介

于志剛,1973年生,河南洛陽人。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兼任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2007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2010年獲北京市五四青年獎章,當選第十一屆全國青聯委員。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等中外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近200篇,出版個人專著l2部,翻譯外國刑法典20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等省部級科研項目十余項。曾經獲得教育部霍英東高校青年教師獎、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司法部法學研究成果獎、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連續兩次獲得)等獎勵,主講課程被評為北京市精品課程。2010年11月,當選第六屆全國十大青年法學家。
王政勛,1967年生,陜西省洋縣人。法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刑事法學院院長。出版個人專著《正當行為論》、《刑法修正論》、《刑法的正當性》、《犯罪論比較研究》,發表學術論文六十余篇,合著專著、教材16部。
王良順,1964年生,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出版專著《單位犯罪論》等,合作翻譯《刑法哲學》,在《政法論壇》、《法學家》、《環球法律評論》、《法學》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三十余篇,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多項課題。

名人/編輯推薦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統編教材:刑法各論》在“擴展閱讀”中,列舉與本節內容相關的有代表性的學術專著、學術論文,為讀者提供進一步閱讀的指向目標,提供高質量的文獻檢索結果,避免讀者盲目閱讀。

目次

第一章刑法各論概述第一節刑法各論的基本問題一、刑法各論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意義二、刑法各論體系和刑法分則體系第二節刑法分則的模式和條文結構一、刑法分則的模式二、刑法分則的條文結構第二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節分裂國家罪一、分裂國家罪概述二、分裂國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三、分裂國家罪的司法認定四、分裂國家罪的刑事責任第二節叛逃罪一、叛逃罪概述二、叛逃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三、叛逃罪的司法認定四、叛逃罪的刑事責任第三節間諜罪一、間諜罪概述二、間諜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三、間諜罪的司法認定四、間諜罪的刑事責任第四節本章其他犯罪一、背叛國家罪二、煽動分裂國家罪三、武裝叛亂、暴亂罪四、顛覆國家政權罪五、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六、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七、投敵叛變罪八、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九、資敵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六章侵犯財產罪第七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第九章瀆職罪第十章危害國防利益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

書摘/試閱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認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兜底罪名,但在認定本罪時,必須嚴格遵循本罪的犯罪構成特征,不能盲目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其范圍,否則,就有可能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導致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與未遂
本罪是危險犯,只要達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就屬于犯罪既遂。由于本罪的具體犯罪方法不確定,具體的既遂標準應當結合行為人實施的危險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根據刑法通說,間接故意沒有未遂和既遂之說,只有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據此有學者主張,在間接故意罪過支配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沒有造成任何客觀的危害后果時,不可能成立犯罪。①本書認為,不能以此否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犯的性質,間接故意犯罪只有危害后果出現時才能成立,但此處的“危害結果”應當是包括具體危險在內的廣義上的危害后果,而不僅僅是客觀上的損害后果,行為人基于間接故意利用危險方法給公共安全造成現實的具體危險、尚未造成客觀危害后果的,同樣構成犯罪,應當適用《刑法》第114條的規定。
【案例3—3—03】李某是某市血站的醫務人員,由于該市血站庫中血液儲存量減少,該市財政特批一部分資金用于血站對外籌集獻血。李某為獲得獎勵,從外地血庫調來一批不合格血液,冒充合格血液,后被人舉報,該批血液被封存銷毀。
本案中,李某將不合格血液放置到血庫,供各醫院取用,主觀上屬于間接故意,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權利于不顧,行為的危害性極大,雖然由于他人舉報沒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重大財產損失的后果,但是已經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應當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形式
從司法實踐來看,私設電網的行為和駕駛機動車沖撞的行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常見形態,但是,對上述兩種行為的認定必須要結合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私設電網行為的定性
電作為一種能量,當電流達到一定強度時,與火焰、水流、爆炸物以及危險物質一樣,都會危害到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安全,而私設電網的覆蓋范圍往往較大,就更增加了其危險性,因此,私設電網的行為應當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私設電網的行為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結合下述方面具體進行考量:(1)私設電網的地點和范圍。私設電網的場域對于私設電網行為的定性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在私人的封閉空間中設立電網的,如在自己家中為防賊而私設電網的,一般不成立犯罪;而對于在他人可接觸的領域或者公共場所私設電網的,則有可能構成本罪。
[案例3—3—04]2002年屠某承包了一片地從事果樹養殖,每年果實成熟后經常有人趁夜盜摘。2007年屠某為了防止他人盜摘果實,在果園的周邊拉上了電網,白天停電,晚上通電。兒童李某、何某二人白天觀察電網并不通電,于是相約晚上一起去盜摘果實,結果跨越電網時李某觸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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