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王政勛,1967年生,陜西省洋縣人。法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刑事法學院院長。出版個人專著《正當行為論》、《刑法修正論》、《刑法的正當性》、《犯罪論比較研究》,發表學術論文六十余篇,合著專著、教材16部。
王良順,1964年生,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出版專著《單位犯罪論》等,合作翻譯《刑法哲學》,在《政法論壇》、《法學家》、《環球法律評論》、《法學》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三十余篇,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多項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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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認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兜底罪名,但在認定本罪時,必須嚴格遵循本罪的犯罪構成特征,不能盲目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其范圍,否則,就有可能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導致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與未遂
本罪是危險犯,只要達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就屬于犯罪既遂。由于本罪的具體犯罪方法不確定,具體的既遂標準應當結合行為人實施的危險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根據刑法通說,間接故意沒有未遂和既遂之說,只有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據此有學者主張,在間接故意罪過支配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沒有造成任何客觀的危害后果時,不可能成立犯罪。①本書認為,不能以此否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犯的性質,間接故意犯罪只有危害后果出現時才能成立,但此處的“危害結果”應當是包括具體危險在內的廣義上的危害后果,而不僅僅是客觀上的損害后果,行為人基于間接故意利用危險方法給公共安全造成現實的具體危險、尚未造成客觀危害后果的,同樣構成犯罪,應當適用《刑法》第114條的規定。
【案例3—3—03】李某是某市血站的醫務人員,由于該市血站庫中血液儲存量減少,該市財政特批一部分資金用于血站對外籌集獻血。李某為獲得獎勵,從外地血庫調來一批不合格血液,冒充合格血液,后被人舉報,該批血液被封存銷毀。
本案中,李某將不合格血液放置到血庫,供各醫院取用,主觀上屬于間接故意,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權利于不顧,行為的危害性極大,雖然由于他人舉報沒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重大財產損失的后果,但是已經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應當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形式
從司法實踐來看,私設電網的行為和駕駛機動車沖撞的行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常見形態,但是,對上述兩種行為的認定必須要結合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私設電網行為的定性
電作為一種能量,當電流達到一定強度時,與火焰、水流、爆炸物以及危險物質一樣,都會危害到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安全,而私設電網的覆蓋范圍往往較大,就更增加了其危險性,因此,私設電網的行為應當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私設電網的行為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結合下述方面具體進行考量:(1)私設電網的地點和范圍。私設電網的場域對于私設電網行為的定性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在私人的封閉空間中設立電網的,如在自己家中為防賊而私設電網的,一般不成立犯罪;而對于在他人可接觸的領域或者公共場所私設電網的,則有可能構成本罪。
[案例3—3—04]2002年屠某承包了一片地從事果樹養殖,每年果實成熟后經常有人趁夜盜摘。2007年屠某為了防止他人盜摘果實,在果園的周邊拉上了電網,白天停電,晚上通電。兒童李某、何某二人白天觀察電網并不通電,于是相約晚上一起去盜摘果實,結果跨越電網時李某觸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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