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釋本(最新修正版)(簡體書)
- ISBN13:9787511839633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法律出版社
- 裝訂/頁數:平裝/231頁
- 出版日: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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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二審、重審、再審審判組織】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重審和再審案件審判組織的規定,共有三款。
本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不能有陪審員參加。這是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合議庭組成的最大不同。這種不同是由第二審程序的任務、特點所決定的。第二審程序不僅是對當事人權利進行救濟的程序,而且也擔負著糾正一審裁判錯誤,對下級人民法院實施監督的功能,而且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審程序既是上訴審程序、也是終審程序,因此,為了保證對案件正確處理,只宜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第二審合議庭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本條第二款對重審案件的審判組織作了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或者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其作出的判決屬于第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有權提起上訴。所以重審案件在程序上等同于第一審案件。本法關于第一審案件合議庭組成的規定都適用于重審案件。
本條第三款規定再審案件的審判組織。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該判決確有錯誤時,依照法定程序再次進行審理以糾正其錯誤的審判程序。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的合議庭必須另行組成,即原來的審判人員不得再作為合議庭成員,目的是保證再審的公正性。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案件,不能適用獨任制,必須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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