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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釋本(最新修正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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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釋本(最新修正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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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法律單行本注釋本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釋本)(最新修正版)》的決定選取標準文本,由相關法律專家審定並撰寫適用提要對專業術語進行解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注釋,每條提煉條文主旨條文下加注關聯法規索引,書後附錄文書垘本、流程圖等實用工具附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實用政策信息。.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 1978年至1984年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讀於北京大學,獲博士學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成員。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院長。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先後被聘為司法部國家“九五”普法宣講團成員,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和國家法官學院的特聘教授、兼職教授、研究員以及碩士生、博士生導師。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著有《民事訴訟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等作品四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表論文百餘篇。.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釋本(最新修正版)》以最新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為主線,對重點條文由相關法律專家進行注釋,條文下加注關聯法規索引,并附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實用政策信息,是大眾學習理解《民事訴訟法》的實用讀本。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適用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第一條 立法依據第二條 立法任務第三條 適用範圍第四條 空間效力第五條 涉外民訴同等原則、對等原則第六條 審判權第七條 審理原則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第九條 調解原則第十條 審判制度第十一條 語言文字第十二條 辯論權第十三條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處分原則第十四條 法律監督權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第十六條 變通規定第二章 管轄第一節 級別管轄第十七條 基層法院管轄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第二十條 最高法院管轄第二節 地域管轄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第二十五條 票據糾紛管轄第二十六條 公司訴訟管轄第二十七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第二十八條 侵權糾紛管轄第二十九條 交通事故管轄第三十條 海損事故管轄第三十一條 海難救助費用管轄第三十二條 共同海損管轄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第三十五條 共同管轄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第三十六條 移送管轄第三十七條 指定管轄第三十八條 管轄權轉移第三章 審判組織第三十九條 一審審判組織第四十條二 審、重審、再審審判組織第四十一條 審判……第二編 審判程序第三編 執行程序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附錄.

書摘/試閱



第四十條【二審、重審、再審審判組織】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重審和再審案件審判組織的規定,共有三款。
本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不能有陪審員參加。這是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合議庭組成的最大不同。這種不同是由第二審程序的任務、特點所決定的。第二審程序不僅是對當事人權利進行救濟的程序,而且也擔負著糾正一審裁判錯誤,對下級人民法院實施監督的功能,而且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審程序既是上訴審程序、也是終審程序,因此,為了保證對案件正確處理,只宜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第二審合議庭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本條第二款對重審案件的審判組織作了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或者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其作出的判決屬于第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有權提起上訴。所以重審案件在程序上等同于第一審案件。本法關于第一審案件合議庭組成的規定都適用于重審案件。
本條第三款規定再審案件的審判組織。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該判決確有錯誤時,依照法定程序再次進行審理以糾正其錯誤的審判程序。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的合議庭必須另行組成,即原來的審判人員不得再作為合議庭成員,目的是保證再審的公正性。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案件,不能適用獨任制,必須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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