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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2011(第十四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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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2011(第十四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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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2011(第14卷)》是由中國國際私法學會主辦,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承辦,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的學術刊物。《年刊》堅持學術自律、自主和自尊的方針,一切編輯活動惟學術是尚。內容以專論、沖突法研究、等內容。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2011(第14卷)》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專 論
得于宏旨,失于細節——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的侵權沖突法
學術之爭還是信仰之爭?——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屬人法原則的幾點反思
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之知識產權條款
Comments on the Chinese New Statute on Conflict of Laws:A European Perspective Conflict of Law Rul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er Party in EU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 Chinese Ne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onsumer Contracts and Employment Contracts
關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立法內容和體系問題的研討——對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幾點意見
沖突法研究
Exceptions Based on Public Policy and Overriding Mandatory Provisions in EU and Chinese PIL
May Comparative Law Help to Find an Answer?——The Example of the( Worldwide) Search for a Fair Scope of Liability in Cases of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沖突法理論”的第一形態——“國際禮讓說”的學術史地位論略
芻議外逃腐敗資產非法處分引發的沖突法問題
國際私法上公共秩序含義的模糊問題
強制性規則新探——從我國《法律適用法》第4條和歐盟《羅馬第一條例》第9條談起
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
BITs與RTAs投資規范比較:目標與政策
CISG公約中的交易慣例問題探究
美國法院承認伊斯蘭宗教離婚的實踐研究
論調解中的騙術及其規制
商業例外之例外——“國家豁免”中一個也許因中國而創的立場
國際私法教學
國際私法多元化教學方法研究
評介與資料
2010年中國國際私法司法實踐述評
論外國法的查明方法
荷蘭《民法典》第10卷(國際私法)
歐盟理事會2010年12月20日關于在離婚與司法別居的法律適用領域實施強化合作的第1259/2010號(歐盟)條例(羅馬Ⅲ)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民法典》(節錄)(1997年文本)
格魯吉亞關于調整國際私法的法律
韓德培法學教育理念及其方法研究
2010年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年會暨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研討會綜述

書摘/試閱



筆者以為,通過對“國際禮讓說”與其前輩“法則區別說”的理論旨趣的比較將或許有助于我們公正地理解其在沖突法學術史中作為沖突法理論之第一形態的地位。
不可否認,“法則區別說”是第一次較為直接的觸及了法律沖突問題,并在羅馬法的“指引”下較為全面系統的對此進行研究,這無疑為后世學者的進一步研究奠定了觀念基礎,為沖突法歷史的繼續推進開辟了道路。單憑此功績,“法則區別說”以及代表著“法則區別說”最高成就的巴托魯斯(Bartolus)等大名便足以讓我們銘記。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法則區別說”在奠定自身之于沖突法歷史輝煌地位的同時,也為自身在學術歷史中的失利埋下了隱患。
“法則區別說”始終抱有一種將所有法律規則分別納入人法、物法和混合法這三大基本類型的宏大理想,卻并沒有認真思考和回答過這三大基本類型劃分的正當理據何在。“法則區別說”對此問題有意或無意的不意識的影響是十分嚴重的,它導致學者在從事法律規則區分實踐時,對于某一具體法則的定性變成了仁者見仁的各說各話。這樣的局面最終使得“物法屬地,人法屬人”這樣一條“金規則”的效用被眾人對具體法則屬性莫衷一是的理解解構于無形,而這條“金規則”正是“法則區別說”屹立于沖突法歷史的基礎。
倘若僅僅只是對具體法則屬性的理解缺乏一致,由此而產生的影響雖然嚴重,倒也并非不可挽救。缺乏一致認同只是體系內的問題,我們可以寄希望于哈貝馬斯(Habermas)式的“商談”(discourse)模式,通過反復對話來消弭分歧,并維系“法則區別說”的時代意義。但“法則區別說”的理論缺陷并不止于此,筆者以為,“法則區別說”最為要命的問題在于它自覺或不自覺地對沖突法理論采取了含混的態度予以搪塞或回避。換言之,“法則區別說”并沒有認真思考,或者雖然思考了卻沒有認真回答“為何適用外國(域外)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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