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學(簡體書)
- ISBN13:9787302304098
-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大陸)
- 作者:萬國華
- 裝訂/頁數:平裝/514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2/11/01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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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以德國為例,行業協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類協會,公法協會的法律依據是立法機關制定的特別法律,如《德國工商會法》,除法定職責外,還接受政府的委托,執掌部分的行政管理權,工商會的特點是綜合性和地區性,強制入會,保證工商會有足夠的會費收入。私法協會的法律依據是《德國基本法》和《德國民法典》,在地方法院登記,代表某一個行業,允許自由退會,如機械和設備制造業協會。
(三)混合法系模式
混合模式主要體現在日本,因此,也稱日本模式。日本的行業協會借鑒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兩個不同法系的有益做法。由于日本的市場經濟模式具有政府主導性的特征,因此,也同樣體現在行業協會的管理上。
日本行業協會分為特殊法人、工業會、任意團體三種。特殊法人根據專門法律而成立,業務上接受政府指導,由政府提供相應的經費,如日本貿易振興會。工業會由同行業的多數企業申請,政府批準,全國性的由經濟產業省登記,地方性的則免登記或備案。任意團體,不需要經濟產業省批準,規模較大的需報縣知府備案。
日本行業協會的特點,一是行業協會地位不平等,大協會占據優勢地位,與政府關系密切,影響政府的重大政策。二是官助民辦得較多。許多行業協會接受政府多種形式的撥款,承擔相應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責。三是政府對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的稅收實行減免優惠。
政府對行業協會的監管關系,反映的是政府運用自身的強制權力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管理,使行業協會的活動控制在公共權力所許可的范圍內,避免或減少行業協會追求互益性而影響公共事務的公益性,維護正常的行業秩序。
三、我國目前行業協會的監管特點
(一)嚴格準人
設立條件嚴格且采用審批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會員人數、財產數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資格等方面作出了嚴格限制,對比1998年和1989年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新的條例規定社會團體必須采取法人形式,如新條例第35條規定,未經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以社會團體名義活動的,都屬于違法行為,應被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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