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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當代中國社會服務事業的理論基礎
中國社會服務立法研究
簡論傳統中國社會服務的倫理基礎與組織載體
社會服務統計指標研究
社會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英國社會服務:私有化的轉變
德國和中國社會服務:多樣性和共通性
下篇 政策和實踐研究
轉變中的社會服務:英國的經驗
新加坡的社會服務
香港社會服務研究
澳門社會服務評介
北京市社會服務實踐研究
上海社會服務研究
中國社會服務:政策前沿
書摘/試閱
3.立法內容:由政策引導轉向具體權利義務規定
行政給付的法治標準要求行政給付行為是在有關法律規范明確要求、拋開實質性依據考慮的基礎上做出該行為,以達到可預見、確定性、一般性等諸多要求。法治是對反映各種利益需求的法律規范和法律運作進行評價和調整,因此其調整對象是間接的。應該明確,并非所有的行政給付制度內容都能用法律進行調整。如行政給付的范圍和具體的給付數額就不應該由法律作硬性的規定。普遍性和形式性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特征。法治秩序本身并不是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的直接體現。法律有自身的獨特目標和手段。立法和法律運作應符合法治的要求。立法過程雖然要體現政治、經濟和社會利益,但這種反映最終卻是以法律獨特的方式實現的。將立法過程和立法等同,或者將立法過程與法律相等同,正是一種“法化”的表現。因此,就社會服務立法而言,在內容上必須由政策引導和政策宣示轉向具體權利義務的設定,基本要義是在避免法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醫療保障法律制度,在確保有法可依的同時,保證法律與政策以及其他治理方式之間的良好呼應和互動。其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中應明確規定政府的基本職能以及范圍,行政法規應對政府社會服務職能進行細化,如果有必要,部門規章可以對社會服務的種類作出進一步的細化規定。通過這種有層級的法律體系對政府社會服務職能的范圍進行明確具體、界限清晰的規定,同時也便于根據社會發展以及不同領域和階層的需要進行修改或調整。
(2)明確規定政府在社會服務領域的重要義務,確定政府職能的范圍。目前我國政府在社會保障領域的資金投入相對比較有限。2009年的統計顯示,整個社會保障支出僅占全國財政支出的10.16%,而大部分發達國家社會保障支出為GDP的1/3左右。而社會服務在其中所占的比重就更小了。因此,資金投人不足始終是困擾我國社會服務及至整個社會保障水平提高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實現社會服務法治化的過程中,應該明確規定政府為包括社會服務在內的社會保障提供財政支持的義務,可以是直接的財政投入,也可以是間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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