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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語言生活研究論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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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語言生活研究論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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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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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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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語言生活研究論集》所收的論文從多個角度談了香港的語言社會生活,對於研究香港語言生活的讀者大有裨益。論文集收錄的文章語言樸實,數據翔實,這種豐富的知識、獨特的視角,將會為讀者打開研究香港語言的大門。

《香港語言生活研究論集》是作者旅居香港以來所創作的論文的匯集。所收論文涉及以下方面:評價香港語言生活和語言政策,介紹香港普通話測試與培訓的情況,探討標準中文與港式中文的區別。此外,作者還在語音、詞彙、語法規範等方面進行了深入探究,對香港中文修辭也予以關注。本論文集圍繞香港語言展開,展示了香港語言的真實面貌,對我們了解香港語言生活狀況而言是條捷徑。

作者簡介

田小琳。中國現代語言學家。北京大學中文系畢業,山東大學中文系古代漢語專業研究生畢業。長期從事中國語言文字學的教學、教材編寫、出版及研究工作。1985年到香港定居后,創辦文化教育出版社,主編《普通話》雜志,并在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澳門東亞大學等高校兼職任教。2000年在香港嶺南大學全職任教,曾任中國語文教學與測試中心主任。現任全國普通話培訓測試專家指導委員會委員,山東大學合作博士生導師及內地多所大學客座教授。并任中國語言學會理事、中國修辭學會顧問、香港中國語文學會理事等職,主要著作有《田小琳語言學論文集》《香港社區詞詞典》《現代漢語教學與研究文集》《香港中文教學與普通話教學論集》《語法和教學語法》《語法和左鄰右舍》等,與人合著《現代漢語》《漢語句群》等。

名人/編輯推薦

《香港語言生活研究論集》所收的論文從多個角度談了香港的語言社會生活,對于研究香港語言生活的讀者大有裨益。論文集收錄的文章語言樸實,數據翔實,這種豐富的知識、獨特的視角,將會為讀者打開研究香港語言的大門。

目次

第一編語言生活與語言政策1
1香港社會多元語言文化現象剖析及語言文字規范化問題3
2一國兩制精神與香港語言政策21
3香港語言生活面面觀38
4香港推廣普通話十年55
5一國兩制香港福祉82
第二編普通話培訓與普通話測試89
6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香港十年91
7注重多方位培訓提高普通話水平測試成效106
8普通話水平測試在香港嶺南大學120
第三編語言生活與語言規范127
9教育教材語言的規范性129
10試論現代漢語語音規范之確立及推行139
11現代漢語詞匯規范與變異的辨證關系148
12現代漢語教材框架和體系比較研究
--關于修訂《現代漢語》程田本的思考156
13朱德熙先生語法觀與教學語法體系182
第四編社區詞與新詞新語201
14論社區詞的地位203
15規范詞語、社區詞語、方言詞語219
16《香港社區詞詞典》說明及凡例227
17試論新詞新語的界定229
第五編標準中文與港式中文247
18港式中文及其特點249
19港式中文的語體特點270
20港式中文之文化源頭287
21香港中文修辭與飲食文化301
22香港廣告語言修辭藝術試析322
后記354

書摘/試閱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基本法》序言中對于為什么實行“一國兩制”作了簡要說明:“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并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并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國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基本法》是以《憲法》為依據,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來制定的。因而香港特區所實行的制度、政策及法律,以《基本法》為依據。“一國兩制”這樣一個舉世無雙的新概念,就這樣誕生了,香港特區亦于1997年7月1日首先實行“一國兩制”。香港回歸祖國十幾年以來,一國兩制在香港成功實行,這不僅有近七百萬香港市民可作見證,就是世界各國輿論也承認這一客觀事實。我在香港回歸十年時,曾撰文《一國兩制,香港福祉》評介了這一情況。
1.2 《基本法》所規定的語言政策
《憲法》和《基本法》的關系即母法和子法的關系。先看我國憲法中有關語言政策的規定。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四條涉及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內容中,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總綱第十九條涉及教育事業內容中,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此外,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也都有關于民族自治地方使用語言文字的規定。中國有56個民族,憲法規定充分尊重各民族人民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這是大原則。就全國來講,從國家的角度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這是為了國家統一的需要,也是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不斷發展的需要。為了貫徹憲法的這一條款,國家六十年來制定頒布了不少有關語言文字方面的法例和文件,最重要的是2000年10月31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基本法》有關語言政策的規定,充分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在第一章總則第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由于是“一國”,所以中文必須是正式中文;又由于是“兩制”,所以英文也是正式語文。這就形成了香港的官方語文有中文和英文兩個版本的情況。商貿界、金融界的文件也大都跟官方語文,有中英文本。過去在一些中英文本后面,常見注明“如中英文本有解釋不一的情況,以英文本 為準”,現在少見這種注腳了。
《基本法》在第六章有關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的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這里要注意的是,教學語言由特區政府自行制定,給了特區政府制定各級各類學校教學語言政策十分寬廣的天地,這也體現了“兩制”的特點。這里并未將憲法中規定的“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照文列入《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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