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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意味著秩序,秩序又意味著協調與穩定。在這層意義上說,追求和諧乃是人類共通的性格。然而,對于和諧的追求總是具體的,具體的和諧又總是各不相同的。在社會關系的領域,中國古代的“和諧”觀念演化為一個具體原則,那就是“無訟”;在哲學與美學的領域,中國古代的“和諧”觀念最為典型地體現了中國“古典美”的美學思想。
中國古代的“和諧”觀念,在美學中具有最突出的表現力:
其一,強調均衡統一。由于古代中國社會生產簡單,社會結構狹小等特殊的歷史條件,使中國古代美學中的“和”極大地強調了對立面的均衡統一。即把打破均衡以及對立面的矛盾和沖突,視為應竭力避免的一種恐怖的災難。
其二,強調倫理道德。中國古代美學中“和”的觀念不只是涉及美的外在感性形式,而且更強調它所具有的社會倫理道德的意義,后世論“和”者亦無不帶有某種道德比附的說教色彩。
正是從這里出發,古代審美觀念對矛盾和沖突的排斥與厭棄才直接涉及政治法律領域,從而對中華民族的法律觀念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這種以“和”為美的觀念,不僅影響了儒家思想體系的內容,也深深地影響了傳統中的法文化,于是,它在孔子的仁學體系中便發展成了著名的“中庸”之道。孔子看到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所存在的尖銳矛盾,他要求應使矛盾的雙方處于和諧的統一之中,使雙方保持適當的限度而不能破壞均衡。這正是中國古代美學中“和”的真諦所在。所以孔子特別強調“中”,適用刑罰同樣如此:“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可以認為,此處的“中”包涵有“不過又非不及”的審美意蘊。于孔子而言,美是離不開這一原則的,違背了“中庸”就不會有美,故《論語·學而》曰:“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審美評價不僅直接深入社會政治領域,而且“先王之道”之所以美,也正在于它能通過“禮”的功用使社會和諧統一。“中庸”原則的實現,使社會生活中各種互相矛盾的事物和諧統一起來,從而達到一種均衡,這便是孔子政治學的最高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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