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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企業法律政策全書(第四版)2(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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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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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最新法律政策全書系列”選取熱點法律問題,全面準確收錄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並進行合理分類,是廣大公眾及相關實務人士查閱、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名人/編輯推薦

《最新公司企業法律政策全書(第4版)》選取熱點法律問題,全面準確收錄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并進行合理分類,是廣大公眾及相關實務人士查閱、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目次

一、綜合(一)內資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2011年1月8日)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11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0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1年1月27日)(二)外資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申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10月31甘)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1年1月8日)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2009年11月25日)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10年11月19日)商務部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201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0年8月5日)(三)企業內部風險控制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2006年6月6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等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的通知(2008年5月22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等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組織架構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2號——發展戰略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3號——人力資源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5號——企業文化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號——資產管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9號——銷售業務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0號——研究與開發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1號——工程項目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2號——擔保業務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3號——業務外包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4號——財務報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5號——全面預算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6號——合同管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7號——內部信息傳遞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8號——信息系統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實施中相關問題解釋第1號的通知(2012年2月23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實施中相關問題解釋第2號的通知(2012年9月24日)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CB/T27914-2011)(2011年12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強化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12月11日)(四)刑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2011年2月25日)……二、企業登記三、公司治理四、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五、知識產權六、商品生產與服務八、對外業務九、並購、改制、重組十、破產清算十一、糾紛解決

書摘/試閱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第六條 人民法院關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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