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常用法律手冊:第11版(2013)(簡體書)
- 系列名:21世紀教學法規叢書
- ISBN13:9787511846464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法律出版社
- 裝訂/頁數:平裝/786頁
- 出版日:2013/04/01
商品簡介
結合法學核心課程的教學要求,參照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對各核心課程的主要法規,給出簡明扼要的“教學及司考重點”提示,為您細緻安排學習進度和準備司法考試提供重要參考,在學習法律的第一時刻同步備考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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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五十九條【辯護律師意見聽取】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六十條【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及苴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條【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一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檢察院偵查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六十四條【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自偵案件中逮捕的時限】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條【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第三章提起公訴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訴權】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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