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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制度與實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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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制度與實踐(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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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金融法律制度與實踐》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省級規劃教材,由雲南財經大學組織編寫。編著者系商法、經濟法領域的專家學者,長期研究、教授金融法課程,並參與企業金融實務規劃,同時還擔任高校與大型國有企業的管理職務,既有較深厚的法學理論積澱,又有豐富的金融法研究、教學和實踐經驗。《金融法律制度與實踐》基本按照我國金融實踐過程中的法律法規作用領域設計和編排內容,特別關注金融業務中的法律法規應用問題,有選擇地將具體金融業務過程中的實體和程序法律知識作為知識重點。全書共分為十一章,分別是金融與金融法概述、中央銀行法律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制度、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存貸款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保險法律制度、信託和融資租賃法律制度、期貨和外匯法律制度等內容,主要按照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子系統結構展開。《金融法律制度與實踐》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著重構建金融法基礎知識體系,同時提倡結合現實的金融熱點問題以引發讀者思考;以知識拓展與案例分析等方式突出本書的實操性。《金融法律制度與實踐》適合作為普通高等院校金融、法學等專業的專業基礎課教材,也可作為專項選修課教材,還可作為企業管理人員系統認識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瞭解法治化金融實踐程序的參考書。

作者簡介

呂濤,雲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MBA商法兼職教授,現為昆鋼控股資本運營部副主任、昆鋼集團戰略發展部副主任(掛職)——長期講授“金融法學”、“證券法”、“商法”、“管理學”等課程,曾主編出版《稅務籌劃》、《現代企業管理》等著作與教材,參與編著《雲南省公務員考試指導.法律知識》、《農村信用社招錄考試指導.金融知識》等教材,公開發表法學、管理學論文20餘篇,主持完成民政部立法研究、雲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等課題項目。近年來,重點研究與講授商法學,同時深入參與或主持大型國有企業產業規劃、管理創新、資本運營等工作。馬慧娟,雲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經濟法學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雲南分會理事、雲南省人大制度理論研究會理事、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庫專家、雲南省委政法委“法律諮詢專家庫暨案件評查專家組專家”。近年發表學術論文20餘篇,出版教材、著作20餘部。主要著作有:《民法商法經濟法實用大詞典》(執行主編)、《市場經濟法學》(主編)、《公務員錄用面試.法院、檢察院面試教程》、《經濟法通淪》(編著)等。佴澎,雲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經濟法學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金融法、糾紛解決機制。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西部項目“解決群體性事件的法律機制研究——以邊疆民族地區和諧社會建設的法治保障為視角”並獲免予評審結項。獲雲南省第九次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等多個獎項。出版專著《從衝突到和諧——元明清時期西南少數民族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入選“當代雲南社會科學百人酉部優秀學術著作叢書”,合著《中小企業上市律師指南》,在《清史研究》、《法學雜誌》、《雲南社會科學》、《思想戰線》等雜誌上發表文章近30篇,共計20余萬字。

名人/編輯推薦

《金融法律制度與實踐》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著重構建金融法基礎知識體系,同時提倡結合現實的金融熱點問題以引發讀者思考;以知識拓展與案例分析等方式突出《金融法律制度與實踐》的實操性。《金融法律制度與實踐》適合作為普通高等院校金融、法學等專業的專業基礎課教材,也可作為專項選修課教材,還可作為企業管理人員系統認識我國金融法律制度、了解法治化金融實踐程序的參考書。

目次

第一章金融與金融法概述第一節金融基礎知識第二節金融法概述第三節金融法律關係第四節中國金融法治狀況及方向第二章中央銀行法律制度第一節中央銀行與中央銀行法概述第二節中國人民銀行法概述第三節反洗錢法律制度概述第三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制度第一節商業銀行法第二節政策性銀行法律知識第三節農村金融機構法律制度第四章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概述第二節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與撤銷第三節我國銀行業務的監督管理第四節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第五章存貸款法律制度第一節存款業務法律知識第二節貸款業務法律知識第六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一節支付結算概述第二節票據支付結算業務法律知識第三節其他支付結算業務法律知識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一節證券與證券法概述第二節我國的證券發行法律制度第三節我國的證券交易法律制度第四節證券服務機構法律制度第五節證券業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第八章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第一節證券投資基金概述第二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係當事人第三節證券投資基金的運行第九章保險法律制度第一節保險法概述第二節保險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第三節保險合同第四節保險業監督管理第十章信託和融資租賃法律制度第一節信託法律知識第二節融資租賃業務法律知識第十一章期貨和外匯法律制度第一節期貨業務法律知識第二節外匯業務法律知識

書摘/試閱



4.監事會:農村合作銀行設監事會,人數為5~9人。監事會成員由職工代表和股東代表組成,其中,職工擔任的監事不得超過監事總數的1/3。監事會中的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非職工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成員、行長、副行長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三)農村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農村商業銀行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農村商業銀行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由董事會負責召集;出現《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股東按持有股份的數額行使表決權,實行一股一票。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農村商業銀行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股東大會對農村商業銀行修改章程、合并、立或解散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東大會應當實行律師見證制度,并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農村商業銀行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股東夫會決議等文件應當報送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備案。
2.董事會:農村商業銀行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其成員為7~19人,其中本行職工擔任董事的人數應不少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4,但不應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除本行職工外的其他自然人股東擔任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董事人數的1/4。董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應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農村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1~2人,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副董事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應召開4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當通知監事會派員列席董事會會議。農村商業銀行董事(包括獨立董事)每年應至少參加兩次董事會會議,違反此款規定的,經股東大會通過,可取消其董事資格。董事會應當建立規范公開的董事選舉程序,經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簽字,并在會議結束后10日內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備案。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致使農村商業銀行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且未表示異議的董事應負賠償責任。董事會在聘任期限內解除行長職務,應當及時告知監事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做出書面說明。未經行長提名,董事會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和信貸負責人。
3.行長:農村商業銀行設行長1人,可設副行長2~3人,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行長對董事會負責。農村商業銀行行長人選由董事提名,董事會聘任;副行長由行長提名,董事會聘任。行長、副行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農村商業銀行行長不得由董事長兼任。農村商業銀行行長每年接受監事會的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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