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實務指南(簡體書)
- 系列名:中國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叢書
- ISBN13:9787565312786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作者:李蕊; 徐志紅
- 裝訂/頁數:平裝/191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3/04/08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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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另外,我國的法律、法規還賦予了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相對人主動要求由中立的執法者作出裁決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交通警察個人應當回避的情形,即當執法的交通警察與相對人或者案件本身有某些利害關系而可能影響其公正地作出決定的,應當回避。回避的方式是相對人申請或者執法交通警察主動回避。對于執法的交通警察與案件處理結果的關系,除了考慮實體利益的關聯外,
還應當考慮程序性關聯。所謂程序性關聯,是指執法的交通警察有行政程序上職能的混同,如調查者與裁決者的混同。典型的例子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現場勘查人員、責任認定人員和損害賠償調解人員的混同,這種執法的交通警察在程序上職能的混同也將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對此,我國《行政處罰法》也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與實施權分離,行政處罰實施中的調查權與決定權分離的原則。另外,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有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進行了職責的分工和機構的調整,將交通事故的調查、現場勘查與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的職責分開,避免了交通事故處理人員與案件的程序性關聯,保證處理結果的公正性,同時也使得相對人能夠親眼看著公正結果作出的過程。
(三)被告知的權利
被告知的權利,也稱知情權。知情是告知的目的,告知是知情的手段。被告知強調的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主動履行,即強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義務,不履行義務則可能導致其行政行為無效。
依據目前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中履行告知義務的主要內容有:一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事實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理由和依據;二是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三是當事人對于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四是當事人將受到較嚴重的行政處罰時,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前三項告知的內容存在相互的邏輯關系:告知事實、理由和依據是相對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基礎,使得相對人能夠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論,最后告知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便其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具體分析相對人被告知的權利時,應當注意:一是告知的時間,無論是從理論邏輯上看還是從現行法律規定上看,告知必須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或者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前,否則就失去了意義;二是告知的內容要全面、充分,使相對人了解到足夠的可以進行申辯和保護自己權益的信息。不及時、不全面的告知,同樣是對相對人被告知權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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