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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通論(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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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通論(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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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高等學校工商管理類、經濟學類核心課程教材:經濟法律通論(第2版)》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的修訂版,是高等學校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核心課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高等學校工商管理類、經濟學類核心課程教材:經濟法律通論(第2版)》專為非法律專業學生編寫,契合非法律專業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特點和需求,採用廣義經濟法知識框架體系編排,除導論外包括民法、商法、部門經濟法三部分法律知識。民法部分共七章,主要講述民法基本理論,包括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侵權行為法、訴訟時效。這部分注重民法的基本理論,旨在讓學生奠定堅實的法律理論基礎。商法部分共五章,主要講述商法分論的具體內容,包括公司法、破產法、證券法、票據法和保險法。這部分旨在讓學生瞭解商法的基本制度及基本原理。部門經濟法部分共三章,包括現代競爭法、稅法和銀行法。這部分旨在讓學生瞭解幾個重要的經濟法基本制度及原理。《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高等學校工商管理類、經濟學類核心課程教材:經濟法律通論(第2版)》可作為高等學校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律通論”以及“經濟法”課程教材,也可作為面向非法學專業學生的全校通識教材,還可供法律界、企業界的社會讀者閱讀。

作者簡介

高晉康,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經濟學博士,經濟法、商法、法律經濟學博士生導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四川省學術與技術帶頭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擔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財稅法教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國家法官學院(四川分院)、電子科技大學客座教授等學術職務。先後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招標項目、教育部規劃項目、司法部項目等科研課題20余項;擔任多部地方法規起草專家組組長,獲得司法部等省部級科研成果獎及其他科研獎項10余項;在法律出版社等機構出版著作10余部,主編《光華法學論叢》等系列學術叢書,在《中國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學家》《現代法學》等核心刊物發表論文70餘篇,相關論文被《人民日報》(海外版)、《新華文摘》等報刊轉載;主持的教改項目曾獲四川省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辜明安,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兼任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四川省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四川省技術與學術帶頭人後備人選。近年來發表和出版研究成果40余項,其中專著《物權請求權制度研究》《中國民法現代化研究導論》兩部,合著《汶川大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重大法律問題研究》《民法典探索與展望》等多部,主編《民法》教材兩部,參與編著《物權法》《擔保法教程》《商法》《經濟法》等教材多部,發表民商法學論文30餘篇;主持或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多項;獲得四川省人民政府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等多項科研獎勵。

名人/編輯推薦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高等學校工商管理類、經濟學類核心課程教材:經濟法律通論(第2版)》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的修訂版,是高等學校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核心課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高等學校工商管理類、經濟學類核心課程教材:經濟法律通論(第2版)》可作為高等學校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律通論”以及“經濟法”課程教材,也可作為面向非法學專業學生的全校通識教材,還可供法律界、企業界的社會讀者閱讀。

目次

第一章導論第一節本書內容與目的第二節民法的概念、性質和基本原則第三節商法的歷史、概念和基本原則第四節部門經濟法的歷史、概念和基本原則第二章民事法律關係第一節民事法律關係概述第二節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第三節民事法律事實第三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功能第二節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狀態第五節代理第四章物權法第一節物權法的一般理論第二節所有權第三節用益物權第四節擔保物權第五節佔有第五章知識產權法第一節知識產權法概述第二節專利法第三節商標法第四節著作權法第五節其他知識產權第六章合同法第一節合同法概述第二節合同的訂立第三節合同的效力第四節合同的履行第五節合同的擔保與保全第六節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七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第八節違約責任第七章侵權行為法第一節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概述第二節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第三節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第四節精神損害賠償第八章訴訟時效第一節時效制度概述第二節訴訟時效的概念與效力第三節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第四節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延長第九章公司法第一節公司法概述第二節公司的設立第三節公司融資和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第四節股東權利、義務與股權轉讓第五節公司的組織機構第六節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與清算第十章破產法第一節破產法概述第二節破產程序的開始第三節管理人第四節債務人財產第五節債權人會議第六節和解第七節重整第八節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第十一章證券法第一節證券法概述第二節證券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第三節證券發行法律制度第四節證券交易法律制度第五節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第六節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第十二章票據法第一節票據和票據法概述第二節票據行為第三節票據關係和非票據關係第四節票據瑕疵第五節票據抗辯第十三章保險法第一節保險法概述第二節保險合同法第三節保險業法第十四章現代競爭法第一節現代競爭法概述第二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節反壟斷法第十五章稅法第一節稅法基礎理論第二節我國現行主要稅收法規內容第三節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銀行法第一節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節商業銀行基本法律制度第四節商業銀行和客戶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1)存在中止的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這些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所謂其他障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8]11號第20條的規定,主要包括:①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②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障礙的發生或存續應在時效完成前6個月內,若發生并終結在6個月前,則權利人仍有充分時間行使其權利,所以不必中止訴訟時效。
(三)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律后果
訴訟時效中止期間,訴訟時效暫時停止計算;但是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之前延續到最后6個月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期間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中止事由消除之后,時效期間如果不足6個月該如何處理呢?一般說來是不延長的。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一)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概念
所謂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時效期間的進行中,因法定事實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待該事實終止后,訴訟時效期間又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按此規定,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
1.提起訴訟
提起的訴訟包括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訴中的反訴以及行政賠償訴訟。民事訴訟中不論是給付之訴還是變更之訴,都能中斷訴訟時效,自不待論。對于權利人起訴之后又撤訴是否導致時效中斷的問題,我國法律未作規定,然而《海商法》規定不作中斷。那么其他領域呢?我們考察權利人撤訴的情況,可能其中是因為對方答應履行而撤訴,這種情況按照“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來處理就可以了,如果對方在債權人起訴之后仍未作理會,那么權利人撤訴不能視為時效中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8]11號第13條規定:“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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