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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研究(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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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研究(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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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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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走私罪研究(第2版)》是筆者張大春在博士論文的基礎上完成的。
《走私罪研究(第2版)》立足于法定犯的視野,從刑事實體法的層面對走私罪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同時兼顧社會學、犯罪學、刑事政策學意義上的走私犯罪。通過對走私罪基本問題的研究,構建了走私罪的基礎理論框架。在走私犯罪構成上對客體、走私行為、因果關系、單位主體等諸多爭論問題進行了剖析,在走私犯罪形態中對停止形態、共犯形態、罪數形態等大量疑難問題展開探討,在走私罪的刑罰適用中對刑罰根據、配刑原則、量刑標準等無人涉獵領域作了詳細論證,結合《刑法》修訂和最新司法解釋,在吸收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走私個罪進行了界定,最后針對現行立法的缺陷,對走私罪的立法完善闡明自己獨到的見解。首次提出了走私罪中的片面共犯、承繼共犯、準承繼共犯、徐行犯、混合罪過、期待可能性等理論,為司法實踐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提供了較為有力的理論支撐。

作者簡介

張大春,吉林大學國際經濟法碩士,刑法學博士,應用經濟學博士后,現任職于深圳海關;中國犯罪學會理事、中國海關學會會員、《中國海關》雜志特邀專家、深圳海關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深圳市普法高級講師團講師、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刑事技術工程師、公職律師。曾先后在《吉材大學學報》、《遼寧大學學報》、《人民公安》、《海關研究》、《中國海關》、《經濟與法》等十余種刊物上發表《論國際投資中的外交保護》、《論海關法實現的最大化》、《論走私犯罪的處罰競合》等學術論文五十余篇,著有“走私罪系列研究叢書”,參編《海商法》、《中國海關百科全書》等著作。

名人/編輯推薦

《走私罪研究(第2版)》是由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出版。

目次

導言
上篇總論篇
第一章走私罪的歷史考察
一、中國刑法史中的走私罪探析
二、外國刑法史中的走私罪探源
三、我國《刑法》中的走私罪回溯
第二章走私行為的本質辨析——自然社會法律維度三元分析
一、研究走私本質的意義論說
二、走私行為的本質分析方法
三、走私行為的自然本質分析
四、走私行為的社會本質分析
五、走私行為的法律本質分析
第三章走私罪的概念類型
一、走私罪的概念界定
二、走私罪的類型劃分
第四章走私罪的客觀要件
一、走私罪的客觀要件之一:侵害的客體
二、走私罪的客觀要件之二:走私行為
三、走私罪的客觀要件之三:危害結果
四、走私罪的客觀要件之四:因果關系
五、走私罪的客觀要件之五:時間、地點
第五章走私罪的主觀要件
一、走私罪的主觀要件之一:犯罪主體
二、走私罪的主觀要件之二:罪過
三、走私罪的主觀要件之三:認識錯誤
四、走私罪的主觀要件之四:期待可能性理論探析
第六章走私罪的停止形態
一、走私罪停止形態概述
二、走私罪既遂研究
三、走私罪預備研究
四、走私罪未遂研究
五、走私罪的中止
第七章走私罪的共犯形態
一、共同走私犯罪概述
二、走私犯罪集團研究
三、共同走私犯罪行為的分類
四、共同走私犯罪人的分類研究
五、共同走私犯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
第八章走私罪的罪數形態
一、走私想象競合犯
二、走私繼續犯
三、走私連續犯
四、走私徐行犯
五、走私牽連犯
六、走私吸收犯
第九章走私罪的刑罰根據
一、走私罪刑罰根據論析
二、走私罪配刑原則研討
三、走私罪刑種適用管見
第十章走私罪的刑罰裁量
一、走私罪的量刑原則
二、走私犯罪的量刑標準
三、走私犯罪的量刑情節
四、走私犯罪的量刑制度
下篇各論篇
第十一章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概述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他罪的界限
四、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五、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罰適用
第十二章走私武器、彈藥罪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概述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走私武器、彈藥罪與他罪的界限
四、走私武器、彈藥罪特殊形態的認定
五、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刑罰適用
第十三章走私核材料罪
一、走私核材料罪概述
二、走私核材料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走私核材料罪與他罪的界限
四、走私核材料罪的刑罰適用
第十四章走私假幣罪
一、走私假幣罪概述
二、走私假幣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走私假幣罪與他罪的界限
四、走私假幣罪特殊形態的認定
五、走私假幣罪的刑罰適用
第十五章走私文物罪
一、走私文物罪概述
二、走私文物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走私文物罪與他罪的界限
四、走私文物罪特殊形態的認定
五、走私文物罪的刑罰適用
第十六章走私貴重金屬罪
一、走私貴重金屬罪概述
二、走私貴重金屬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走私貴重金屬罪與他罪的界限
四、走私貴重金屬罪的刑罰適用
第十七章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一、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概述
二、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與他罪的界限
四、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特殊形態的認定
五、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刑罰適用
第十八章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概述
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犯罪行為與非罪的界限
三、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犯罪行為與他罪的界限
四、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共同犯罪問題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犯罪行為的刑罰適用
第十九章走私淫穢物品罪
一、走私淫穢物品罪概述
二、走私淫穢物品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走私淫穢物品罪與他罪的界限
四、走私淫穢物品罪特殊形態的認定
五、走私淫穢物品罪的刑罰適用
第二十章走私毒品罪
一、走私毒品罪概述
二、走私毒品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走私毒品罪與他罪的界限
四、走私毒品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五、走私毒品罪的刑罰適用
第二十一章走私制毒物品罪
一、走私制毒物品罪概述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走私制毒物品罪與他罪的界限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罰適用
第二十二章走私廢物罪
一、走私廢物罪概述
二、走私廢物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走私廢物罪與他罪的界限
四、走私廢物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五、走私廢物罪的刑罰適用
附篇立法完善篇
第二十三章走私罪立法完善之研討
一、犯罪化——走私罪立法完善的現實抉擇
二、走私罪立法完善的現狀分析
三、走私罪立法完善的現實問題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1.將走私罪規定為《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二節的類罪名,使走私罪成為包含10個具體犯罪的一種犯罪類型,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將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置于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秩序罪”中的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改變了以往把走私毒品的行為以走私罪論處的做法。
2.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把它吸收到走私文物罪中;同時,增設了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固體廢物罪,進一步完善了走私罪的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走私……核材料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第四款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3.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重大修改,即以“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取代“走私貨物、物品價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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