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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犯罪:司法審判與刑法解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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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犯罪:司法審判與刑法解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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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以專題的形式對非法集資犯罪從刑法解釋論和司法審判實務雙重視角展開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基礎上,本書對非法集資中涉及的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與之相關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和界定;從實證層面對當前困擾法院審判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的若干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討,指出當前對非法集資犯罪的刑法規制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司法解釋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系統的方案。
近一段時間以來,缺乏規范的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問題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嚴重問題,其影響和危害越來越受到法律界甚至普通公眾的關注,本書由刑法理論界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大量實證研究的基礎上共同傾力打造,除理論闡釋和實證研究外,附近期十大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研究,對辦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有較大的參考作用,也為相關犯罪的刑法規制的發展完善提出了富有價值的見解。適合刑法理論界尤其是司法實務工作者閱讀。

作者簡介

魏東,男,1966年生,重慶市開縣人,現任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刑法教研室主任,四川大學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理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法學類評審專家,司法部部級課題評審專家,四川省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國家重點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四川分院等高校科研機構兼職研究員與兼職教授,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四川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四川蜀鼎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高級律師。
已在《中外法學》、《現代法學》等CSSCI等級以上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被《新華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刑事法學》等權威刊物轉載論文20余篇。公開出版學術專著近50部,其中個人獨著有《教唆犯詮釋與適用》(2012年)、《保守的實質刑法觀與現代刑事政策立場》(2011年)、《當代刑法重要問題研究》(2008年)、《刑法各論若干前沿問題要論》(2005年)、《現代刑法的犯罪化根據》(2004年)、《教唆犯研究》(2002年)、《證券及相關犯罪認定處理》(1999年)等七部;主編有《刑事政策學》(2011年)、《刑法觀與解釋論立場》(2011年)、《經濟犯罪認定與偵查叢書》(1999—2001年)等十余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重點課題《刑法解釋原理與實證問題研究》(批準號:12AFX009)、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中國當下刑法解釋論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2YJA820080)、中國法學會重大項目《非法集資犯罪研究》(課題編號:CLS(2012)A07)等省部級以上課題10項。個人論著獲獎10余次,其中獲省部級以上獎勵5次。

白宗釗,男,漢族,1962年生,四川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博士生、美國天普大學法學碩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三級高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賠償委員會委員。全國優秀法官。
長期從事經濟犯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及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參與多起全國性重大案件的審理工作。先后參與或主持“指定管轄制度研究”“非監禁刑適用問題研究”、“財產刑適用問題研究”、“四川毒品犯罪問題研究”等全國性或全省性的重大課題。所撰寫的“論黑社會性質犯罪”“論上市公司和合同騙罪”等文在全國、全省論文評比中獲獎。

名人/編輯推薦

魏東、白宗釗主編的這本《非法集資犯罪司法審判與刑法解釋》以專題的形式對非法集資犯罪從刑法解釋論和司法審判實務雙重視角展開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基礎上,本書對非法集資中涉及的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與之相關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和界定;從實證層面對當前困擾法院審判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的若干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討,指出當前對非法集資犯罪的刑法規制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司法解釋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系統的方案。

目次

上篇綜合報告:非法集資犯罪司法實務疑難的調研與解決
一、行為定性上界限爭議的刑法解釋論分析
(一)罪與非罪界限的爭議要點及其刑法解釋論分析
(二)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界限的爭議要點及其刑法解釋論分析
二、量刑裁判上適用爭議的刑法解釋論研討
(一)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量刑裁判上寬嚴刑事政策把握
(二)集資詐騙罪案件量刑裁判上的刑法解釋論研討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量刑裁判上的刑法解釋論研討
三、非法集資犯罪司法完善的具體意見
(一)非法集資犯罪的刑事司法解釋文本檢討
(二)非法集資犯罪的刑事司法解釋文本的修訂完善意見
附件: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術建議稿)
下篇專題報告:非法集資犯罪的司法審判與刑法解釋論分析
專題一非法集資問題的處置機制與司法現狀
一、多元化非法集資處置機制
二、處置非法集資類犯罪司法現狀
三、實踐中的認定標準和經驗總結
專題二集資詐騙罪的司法審判與刑法解釋論分析
一、集資詐騙罪司法審判的基本情況
二、集資詐騙罪概念與犯罪構成
三、集資詐騙罪罪與非罪的問題
四、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
五、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形態問題
六、集資詐騙罪的刑罰適用問題
專題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審判與刑法解釋論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審判的基本情況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概念與犯罪構成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與非罪的問題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形態
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罰適用
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法與司法上需要反思的問題
專題四非法集資相關的其他犯罪的司法審判與刑法解釋論分析
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三、非法經營罪
四、虛假廣告罪
五、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專題五非法集資犯罪的發展趨勢與對策完善
一、非法集資犯罪的現狀特點
二、非法集資犯罪的發展趨勢
三、非法集資犯罪突出問題的成因分析
四、非法集資犯罪對策的系統化完善
專題六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判例與刑法解釋研究
判例一浙江省吳英集資詐騙案
判例二浙江銀泰公司老總季文華集資詐騙案
判例三浙江省陳少雅集資詐騙案
判例四浙江省麗水市“小姑娘”杜益敏集資詐騙案
判例五吉林“海天”公司老總王希田集資詐騙案
判例六陜西省李春集資詐騙案
判例七黑龍江英霞集團老總焦英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判例八內蒙古惠龍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判例研究
判例九云南省金座公司包崇華、陳文躍集資詐騙案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司法實務疑難問題主要涉及行為定性上罪與非罪以及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爭議,量刑裁判上量刑情節和刑罰處罰的適用爭議等突出問題。
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在具體定性上存在爭議,總體上是由于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界限模糊不清所致,有關司法解釋盡管明確規定了成立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等四個特征,但是人們對此“四性”的認識理解還是存在很大爭議。同時,非法集資犯罪罪與非罪界限的爭議還存在于對“擾亂金融秩序”與“數額較大”的判斷上;而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界限的爭議主要在非法占有目的與詐騙方法的認定問題上。針對行為定性上的這些爭議,本書認為,非法性,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非法集資之“非法性”具體表現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吸收資金(“非法吸收”)與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變相吸收”)兩種情形。“非法吸收”通常較為容易認定,即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直接以吸收存款的方式來吸收資金;“變相吸收”是指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變相吸收資金。公開性,是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口口相傳等公開與半公開的途徑或方式在社會公眾中集資的特性。至于行為人是僅使用了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幾種典型的公開宣傳途徑還是使用了司法解釋中未列舉的如標語、橫幅、宣傳冊、宣傳畫、講座、論壇、研討會等形式,是使用了上述手段中的一種還是數種,對于非法集資的定性都不發生影響。利誘性,是指集資人向集資群眾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對初始投入的資本增值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付回報。利誘性特征包含有償性和承諾性兩個方面的內容。社會性,是指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如果單位或個人沒有采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方式,而只是對單位內部或在親友之間進行宣傳,且最終吸收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單位內部員工或親友的,則不應認定為非法集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集資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集資款置于自己控制占有并且最終不予歸還被集資人的主觀意圖。在具體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要素時應注意審查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利用意思與排除意思等內容。“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在量刑裁判上也存在較多爭議,這些爭議主要集中在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死刑政策及死刑規定、具體犯罪數額等量刑情節的恰當把握上有不同看法。從刑事政策上觀察,國家和社會治理非法集資犯罪仍然必須回歸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依法治理的正確軌道上。當下我國對集資詐騙罪適用死刑的條件進行一種保守、嚴格的解釋,盡量不適用死刑;同時,對于具體案件非法集資犯罪數額必須嚴格區分數額類型,對集資詐騙罪量刑裁判時要在盡量不適用死刑的前提下,恰當判處自由刑和罰金,并在符合緩刑條件的案件中適當選擇適用緩刑,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裁判時要在依法適用自由刑的前提下適當考慮適用緩刑,充分發揮罰金刑的懲治和教育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需要進一步完善,應盡快出臺修訂完善的司法解釋文本,對非法集資的概念和特征予以進一步明確界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進行適當的增刪修改,尤其是對非法集資犯罪的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應予以進一步釋明,對非法集資數額的不同類型及其計算標準應進行細化規定,為全國依法公正審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提供司法解釋文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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