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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第3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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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第3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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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第三版修訂說明
借本次修訂、重版之機,訂正了原版中的舛誤和不規范之處,并更新了大部分章節開篇的引例以及章末的“問題與思考”。其中,更新的引例均是最新的憲法事例或案例,方便讀者對該章內容有更加直觀的認識,也作為憲法理論與實踐的連接點。“問題與思考”的題目更新為最新的司法考試、法律碩士考試、考研真題,意在檢測讀者對具體知識點的掌握和理解。
歌德在《浮士德》中借魔鬼之口說:一切理論都是灰色的,唯生命之樹常青。或許這個說法對于憲法學同樣適用:縱然近年來憲法學理論有了很大發展,但是相比日新月異的政治實踐而言,憲法學并未給現實以妥帖的解釋和安頓。
本書正是想在憲法學的理論和實踐之間“顧盼流轉”,借此給予讀者關于憲法以及憲法實施更加深刻的理解。書中所引介的中外憲法理論和實踐,都是前賢對于建立“更加良善的國家和政治”的思考和探索,也必將燭照我們的未來之路。
編者
2013年9月24日

作者簡介

胡錦光,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副院長,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長,國家重點學科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國憲法研究所所長。

名人/編輯推薦

《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憲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第3版)》由胡錦光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憲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第3版)》訂正了原版中的舛誤和不規范之處,并更新了大部分章節開篇的引例以及章末的“問題與思考”。其中,更新的引例均是最新的憲法事例或案例,方便讀者對該章內容有更加直觀的認識,也作為憲法理論與實踐的連接點。“問題與思考”的題目更新為最新的司法考試、法律碩士考試、考研真題,意在檢測讀者對具體知識點的掌握和理解。

目次

總論
憲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引例)中國憲法,三十而立?——“八二憲法”頒布30周年
第一節憲法的概念
第二節憲法原則
(案例1—1)布什訴戈爾案(Bushv.Gore)
(案例1—2)“水門事件”
憲法的歷史
(引例)立憲與革命的賽跑——清末立憲的嘗試和挫折
第一節外國憲法的歷史與發展
(案例2—1)邦聯政府的窘境
第二節中國憲法的歷史與發展
(案例2—2)《觀察》事件與舊中國憲政
(案例2—3)斯大林的建議與新中國憲法
憲法變遷
(引例)超穩定的美國憲法?——美國憲法的變與不變
第一節憲法變遷概述
(背景資料)《日本國憲法》第9條的變遷
第二節制憲權
第三節憲法修改
(背景材料)我國的憲法修正案
(案例3—1)
第四節憲法解釋
(案例3—2)
違憲審查
(引例)博納姆醫生案——司法審查制度第一案
第一節違憲審查概述
(案例4—1)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
(案例4—2)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
(案例4—3)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案例4—4)《德國民法典》關于父親最終決定權規定違憲案
(案例4—5)法國審查車輛搜查法案
第二節現代違憲審查體制
(案例4—6)法國結社自由決定案
第三節中國的違憲審查制
(案例4—7)孫志剛被限制人身自由案
憲法基本制度
國家政權組織制度
(引例)人民萬歲——省人大投票罷免副省長
第一節國家政權組織制度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國家政權組織制度的種類
第三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案例)深圳一選民自薦競選人大代表印制50份海報拉選票
國家結構制度
(引例)設立三沙市——中國位置最南的地級市
第一節國家結構制度概述
第二節中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案例6—1)中國國家結構形式的選擇
(案例6—2)海南建省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引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成立
第一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概述
(案例7—1)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成立
第二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和自治權
(案例7—2)“西部大開發”與民族自治
特別行政區制度
(引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因剛果(金)案解釋香港基本法
第一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法律地位
第二節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權限劃分
(案例8—1)
第三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
第四節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
(案例8—2)
選舉制度
(引例)“自薦人大代表”——李承鵬在人大直接選舉中自薦參選
第一節選舉制度概述
第二節選舉的基本原則
(案例9—1)刑事罪犯改造不好不得參加選舉案
(案例9—2)美國雷諾茲訴西姆斯案(Reynoldsv.Sims)
第三節選舉制度的程序與選舉爭訟制度
(案例9—3)廣東省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選區劃分案
(案例9—4)外來人員吳某當選人大代表案
(案例9—5)候選人自我介紹案
(案例9—6)選民罷免代表案
(案例9—7)法國國民議會議員選舉程序爭議案
公民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
公民基本權利的一般原理
(引例)羅伊訴韋德案
第一節基本權利的含義
(案例10—1)格瑞斯沃德訴康涅狄格州案
第二節基本權利的主體
(案例10—2)馬克林事件
(案例10—3)第二次墮胎案
(案例10—4)法官訴報社侵犯名譽權案件
第三節基本權利的功能
(案例10—5)呂特案
第四節基本權利的效力
(案例10—6)齊玉苓案
第五節基本權利的限制
(案例10—7)申克訴美國
(案例10—8)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對基本權利的限制
第六節基本權利的競合與沖突
(案例10—9)施耐德—明鏡周刊案
公民基本權利
(引例)教育公平———異地高考公共政策中的“約辯”事件
第一節公民基本權利的分類標準
第二節平等權
(案例11—1)華人洗衣店案
(案例11—2)聯邦德國媒介案
第三節個人性基本權利與自由
(案例11—3)美國安息日休息解雇案
(案例11—4)日本加持祈禱事件
(案例11—5)馬其頓警察限制人身自由案
(案例11—6)德國人口調查第一案
(案例11—7)法國審查車輛搜集法案
(案例11—8)我國街頭小廣告的治理是否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第四節政治權利與自由
(案例11—9)王春立等訴北京民族飯店侵犯其選舉權案
(案例11—10)德國鏡報泄密案
第五節社會權利
(案例11—11)重慶“最牛釘子戶”案
(案例11—12)青島考生訴教育部教育平等權侵權
(案例11—13)兒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宮案
公民基本義務
(引例)因宗教信仰能免除服兵役義務嗎?
第一節公民基本義務在憲法上的發展
第二節公民基本義務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基本義務的類型
(案例12—1)公務員忠誠案
第四節主要基本義務的規范分析
(案例12—2)象山青年拒服兵役被拘案
(案例12—3)卡德瑪斯訴迪肯遜公立學校案(Kadrmasv.Dickinson)
國家機構
國家機構概述
(引例)“全國牙防組”的性質
第一節國家機構的概念與本質
第二節國家機構的組織活動原則
(案例13—1)法官引咎辭職
中央國家機關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案例14—1)對立法不作為的違憲訴訟——在家投票制度
(案例14—2)鳳陽法院當了回被告——如何理解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保障
(案例14—3)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案例14—4)總統是否必須簽署聯邦法律
第四節國務院
(案例14—5)國務院能否決定農村宅基地必須有償使用
(案例14—6)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湖南對嘉禾事件處理結果
第五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地方國家機構
(引例)“駐京辦”名亡實存——中央集權下的地方政府生態
第一節地方國家機構或地方政府的含義和范圍
第二節地方國家機構或地方政府的類型、憲法地位和作用
第三節地方國家機構或地方政府與中央國家機構或中央政府的關系
(案例15—1)《俄羅斯聯邦地方自治一般組織原則法》第49條第3項關于提前終止相應地方自治機關和地方自治的選任公職人員權限的規定的違憲審查案
第四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
(案例15—2)湖南省某縣人大濫用地方重大事項決定權
(案例15—3)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否決對一名法官的任命
(案例15—4)深圳市人大首開公民立法建議先河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案例15—5)某鄉政府違法要求村民統一購買桑樹苗
第六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案例15—6)“村規民約”使“外嫁女”權益受侵害
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引例)會議決定能否推翻法院判決?
第一節審判機關
(案例16—1)
(案例16—2)
(案例16—3)
第二節檢察機關
(案例16—4)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首次提起無罪抗訴胥某服刑13年獲釋
(案例16—5)

書摘/試閱



對上述圖表的解釋是:這是一個世界共和國的構想。人類對于法律與和平的追求要求一種世界秩序,它的特征是一個援助性的、聯邦性的世界共和國。在世界共和國里,每一個人都是世界公民,每一個人在法理上都可以參與世界共和國的管理和決策。而國家也只是共和的一種形式,公民的參與成為國家政治的顯著標志。在國家內部的地方權力機構也是采取公民廣泛參與的形式,形成不同層次的公民參與選舉、選擇的鏈條。個人是最終意義上的權力所有者和決定者。
與共和制相對立的是世襲制度。“共和”的特征主要在于國家元首是通過選舉產生,而且有一定的任期;國家元首的合法性來源于人民直接或間接的定期選舉。但是,共和不是區分民主與專制的標準,因為在日本和英國,國家元首不是民選、不是共和制,但是日本和英國現在都不是專制國家而是民主國家。其本質在于日本和英國的國家元首都是虛位元首而不擁有實權,擁有實權的國家領導人由民選產生則是民主的真正標志和保障。
二、多重民主原則
民主主要關切的是國家權力擁有者是誰的問題,而共和則關注國家元首是誰的問題,一般而言,只要國家權力的擁有者是人民,那么不管這個國家的國家元首是總統還是君主,都是民主國家。比如,德國《基本法》第20條規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為民主、社會之聯邦國家。所有國家權力來自人民,國家權力由人民以選舉及公民投票,并由彼此分立之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行使之。”這宣示了國家權力之人民屬性。
民主與專制相對應,它不是少數人的統治而是多數人的統治。民主是被當今世界普遍使用的詞,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都不反對民主,但是對民主的精確理解卻是學術界要繼續努力的目標。民主的含義是極為廣泛的,不單單指國家范圍,還延伸到政黨的內部和各個不同的組織中,特別是不同層次的地方組織自治中。這里所探討的主要是國家意義上的民主。就國家范圍而言,民主就是大多數人的統治。美國學者科恩認為民主即民治,這也是大多數詞典所采用的概念,而且很可能是普遍接受的定義。這一定義與democracy這個詞的詞源也相符。這個詞源于希臘語,其詞根為demos(人民)、kratein(治理)。古代哲學家與政治家以頗為直截了當的方式使用該詞。佩里柯斯(perricos)說:“我們之所以稱為民主是因為政府掌握在多數人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近代常被人引用的林肯的名言“民有、民治、民享”,也提出了同樣的概念。民主是一種人民自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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