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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品交易法(中英文對照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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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品交易法(中英文對照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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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CEA)是美國期貨市場最基本的法律規范,是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制定相關規章(CFTC Regulations)的法律基礎。CEA規范了期貨市場包括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交易設施、結算系統、市場參與者和市場專業人士在內的所有主體的行為,以及相關的投資工具,其目的是通過建立高效的法律體系,威懾和防范市場價格操縱或任何擾亂市場誠信的行為,確保財務完整性并避免系統性風險,保護所有市場參與者免受欺詐或其他不良行為或濫用客戶資產行為的影響,促進負責任的創新和交易所之間、其他市場之間和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公共利益。

作者簡介

總譯校:
吳志攀,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黨委常委、常務副校長、法律總顧問,兼任北京大學亞太研究院院長、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員。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美國艾森豪威爾基金會學者。出版《金融法概論》、《國際金融法》等十余部專著。
審校人員:
彭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學博士。
翁小川,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研究員、美國耶魯大學公司法研究中心冠名研究員(2011~2012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公司與證券法律博士。
翻譯人員:
瞿乃明,法國巴黎高等翻譯學校翻譯學碩士、法國巴黎第九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碩士、臺灣大學經濟學學士,北京優筆客翻譯中心總經理。主要翻譯作品有《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中國證監會2011年年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自身組織與通用規章》、《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法規匯編》、《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等。
艾飛,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2007年通過中國司法考試,北京優筆客翻譯中心質量經理。主要翻譯作品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自身組織與通用規章》、《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等。
周舒誕,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院法律博士(J.D.)、上海外國語大學高級翻譯學院翻譯學碩士、中山大學中文系中國語言文學學士,現任國際律師事務所倫敦總部美國稅法律師。主要翻譯作品有《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自身組織與通用規章》。
劉寧,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和美國弗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北京聯合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現任謝爾曼·思特靈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從事各類中國及美國有關公司并購、股份轉讓、中國外商投資、中國境外投資以及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上市等方面的法律業務。
董雷召,天津外國語大學英美文學學士,南開大學法律碩士,2005年通過中國司法考試,北京優筆客翻譯中心專職譯者。主要翻譯作品有《歐盟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和《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等。

名人/編輯推薦

楊邁軍編著的《美國商品交易法(中英文對照本)》是美國期貨市場最基本的法律規范,是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制定相關規則(CFTC Regulations)的法律基礎。本法規范了期貨市場包括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交易設施、結算系統、市場參與者和市場專業人士在內的所有主體的行為,以及相關的投資工具。

目次

第1條簡稱
第1a條定義
第1b條財政部部長授予外匯互換和外匯遠期豁免于“互換”定義時的要求
第2條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管轄范圍;委托人對代理人行為承擔的責任;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州際商業交易
第3條認定及宗旨
第4條對期貨交易和外國交易的監管
第4a條過度投機
第4b條旨在進行欺詐或誤導的合約
第4b—1條執法權
第4c條禁止的交易
第4d條禁止未注冊的期貨經紀商或介紹經紀商進行交易;處理客戶收入時的應盡義務;避免重復監管的規則
第4e條禁止未注冊的場內交易商或經紀商進行交易
第4f條注冊和財務要求;風險評估
第49條報告和記錄保存
第4h條禁止謊稱為注冊實體會員
第4i條對達到或超過交易限額的交易進行報告;賬簿和記錄;現貨交易和受控交易
第4j條限制在指定合約市場和注冊衍生品交易執行設施對證券期貨產品進行雙重交易
第4k條期貨經紀商、商品基金管理人和商品交易顧問的業務相關人的注冊;失格披露要求;業務相關人的豁免
第41條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基金管理人;國會認定
第4m條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基金管理人對郵件或其他州際商業手段或工具的使用;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第4n條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基金管理人的注冊;申請;到期和續展;記錄保存和報告;披露;對賬單
第4O條商品交易顧問、商品基金管理人及業務相關人的欺詐和虛假聲明
第4p條標準與考試
第4q條鼓勵和推動農產品生產商善意套期保值的特殊程序
第4r條非集中結算的互換的報告和記錄保存
第4s條互換交易商和主要互換參與者的注冊和監管
第4t條互換大戶報告
第5條交易場所的合約市場身份的指定
第5a條已廢止
第5b條衍生品結算組織——注冊要求
第5c條適用于注冊實體的通用規定
第5d條已廢止
第5e條暫停或撤銷對注冊實體的指定
第5f條證券交易所和協會的合約市場身份的指定
第59條隱私
第5h條互換執行設施
第6條合約市場或衍生品交易執行設施身份指定的申請;時間;指定的暫停或撤銷;聽證;上訴法院的審查
第6a條合作協會和公司,排除交易場所會員資格;不適用于協會之報酬支付的交易場所規則
第6b條不執行管理規則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臨時制止令;罰金和罰款;監禁;輕罪;罪數
第6c條禁止或限制違法違規行為
第6d條各州管轄權
第7條依申請注銷“注冊實體”的指定或注冊;重新指定或重新注冊
第8條公開披露
第8a條商品交易商和業務相關人的注冊;對注冊實體的監管
第8b條對交易禁令的違反;禁止
第8c條紀律處分
第8d條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針對違反出口銷售報告要求的行為采取的行動
第8e條已廢止
第9條關于違法違規行為的一般規定;處罰;控訴費用
第10條可分性
第11條已廢止
第12條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運作
第13條主犯的責任;輕微違法違規行為
第14條針對注冊人提出的申訴
第15條對成本、收益和反壟斷法的考慮
第16條市場報告
第17條注冊期貨協會
第18條研究和信息計劃;向國會報告
第19條特定商品的標準化合約
第20條關于具有商品經紀商身份的債務人的規章;定義
第21條互換數據存管機構
第22條私人訴訟權利
第23條對商品違法行為舉報人的激勵和保護
詞匯表
后記

書摘/試閱



(27)遠期交割。“遠期交割”一詞不包括任何延期裝運或交割的現貨商品的任何銷售。
(28)期貨經紀商。
(A)—般規定。“期貨經紀商”一詞,系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個人、協會、合伙、公司或信托:
(i)其
(I)具有下列特征:
(aa)從事關于下列各項的交易指令的招攬或接受:
(AA)遠期交割商品買賣;
(BB)證券期貨產品;
(CC)互換;
(DD)第2(c)(2)(C)(i)條或第2(c)(2)(D)(i)條所述任何協議、合約或交易;及
(EE)根據第4c條獲得核準的任何商品期權;或(FF)根據第l9條獲得核準的任何杠桿交易;或
(bb)以第2(c)(2)(C)(i)條或第2(c)(2)(D)(i)條所述任何協議、合約或交易中的對手方身份行事;且
(Ⅱ)在從事第(I)子項第(aa)目或第(bb)目所述活動時或在該等活動相關事宜中,接受用于為該等活動產生的或可能產生的任何交易或合約提供保證金、保證或擔保的任何現金、證券或財產(或進行用于該等目的之替代性授信);或
(ii)已在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注冊為期貨經紀商。
(B)進一步界定。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可以發布規則或規章,將從事關于受制于本法規定的任何協議、合約或交易的指令的招攬或接受或在該等協議、合約或交易中擔任對手方的活動,并且接受用于為該等活動產生的或可能產生的任何交易或合約提供保證金、保證或擔保的任何現金、證券或財產(或進行用于該等目的之替代性授信)的任何主體,納入“期貨經紀商”一詞的定義之內或排除在該詞的定義之外,前提是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判定該等規則或規章有助于實現本法宗旨。
(29)混合工具。“混合工具”一詞,系指下列證券:將1項或1項以上支付與1個或1個以上品種商品的價值、水平或比率相聯系的證券,或規定了1個或1個以上品種商品的交割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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