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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釋義(最新修)(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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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釋義(最新修)(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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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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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參與立法的同志編寫。書中匯集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起草過程中整理收集的重要資料。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背景、制定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主要意見,涵蓋懲罰性賠償制度、個人信息保護與隱私權、網絡購物中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責任和無條件退貨制度、虛假廣告民事責任,以及世界各國家和地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情況等重要內容。
本書是審判機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律師、法律教學研究人員在學習、研究、實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的重要參考資料。

名人/編輯推薦

★ 權威機構專家編寫;法律釋義標準版本
本叢書是唯一由權威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的法律釋義版本,準確反映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條款內容,是理解適用法律的最佳讀物。

目次

第一部分釋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范圍】
第三條【經營者】
第四條【交易原則】
第五條【國家對消費者的保護】
第六條【社會對消費者的保護】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人身財產安全權】
第八條【知情權】
第九條【商品或者服務的選擇權】
第十條【公平交易權】
第十一條【獲得賠償權】
第十二條【成立消費者維權組織權】
第十三條【獲得消費和消保知識權】
第十四條【受尊重和信息得到保護權】
第十五條【監督權】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守法義務】
第十七條【接受監督義務】
第十八條【保障消費者安全義務】
第十九條【缺陷信息報告、告知和召回義務】
第二十條【真實、全面信息告知義務】
第二十一條【真實標識義務】
第二十二條【出具發票等交易單據義務】
第二十三條【質量保證義務】
第二十四條【“三包”義務】
第二十五條【無理由退貨義務】
第二十六條【禁止經營者以格式條款等方式免責】
第二十七條【保護消費者人身權義務】
第二十八條【采用網絡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告知義務】
第二十九條【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義務】
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十條【立法體現消費者意愿】
第三十一條【政府監督】
第三十二條【執法主管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抽查檢驗】
第三十四條【違法懲處】
第三十五條【訴訟保護】
第五章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組織的性質】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的職責】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的行為】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爭議解決途徑】
第四十條【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第四十一條【企業合并、分立的賠償責任人的確定】
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執照的賠償責任人的確定】
第四十三條【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出租者的先行賠付責任】
第四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的賠償責任人】
第四十五條【虛假廣告的賠償責任人】
第四十六條【消費者投訴】
第四十七條【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人身傷亡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條【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等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二條【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預付款方式銷售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商品不合格的退貨責任】
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對經營者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優先】
第五十九條【對行政處罰的復議或起訴】
第六十條【阻礙執行職務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執法者玩忽職守或包庇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農資消費參照本法】
第六十三條【生效日期】
第二部分附錄
附錄一標準文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10.25修正文本)
附錄二審議文件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013年4月23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附錄三修改意見
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對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意見
地方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
附錄四新舊對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前后對照表
后記

書摘/試閱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釋義】 本條是關于消費者受到損害后由誰承擔責任及先行賠償人追償權的規定。
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后,往往不清楚究竟是誰造成的,經常出現銷售者推給生產者,生產者推給銷售者,消費者維權來回遭折騰。那么到底應當向誰請求賠償,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還是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或者是向銷售者和生產者都可以提出?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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