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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經濟法(第6冊‧2014年)(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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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經濟法(第6冊‧2014年)(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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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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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法大司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本校生內部教材》為商法、經濟法部分。本書緊扣司法考試大綱,體系完整,編排得當,重點突出,內容豐富,表述精準,文字簡明。全書滲透著參編教師多年的教學經驗,體現著對司法考試規律和應考學科知識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同時適應備考人員的學習方式、學習習慣等特點。

作者簡介

鄭佳寧,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民商法學博士,經濟法學博士后。兼任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清華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聯合培養導師。先后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學術著作、法學教材教輔十余部,在《政法論壇》、《比較法研究》等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近二十篇。

目次

商法
公司法專題
合伙企業法專題
個人獨資企業法專題
外商投資企業法專題
破產法專題
票據法專題
證券法專題
保險法專題
海商法專題

經濟法
競爭法專題
消費者法專題
銀行業法專題
財稅法專題
土地法專題
勞動法專題
環境法專題

書摘/試閱

知識詳解
一、股東的基本知識
(一)股東資格
1.公司法對股東資格沒有限制
2.股東名冊
有限公司記名股票的股東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以
“持有”作為股東資格認定的依據。
(二)股東權的分類
1.共益權和自益權
自益權:股東為自己從公司獲取財產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權利。
共益權:股東直接為公司利益、間接為自己利益而參與公司決策、經營、管理、監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權利。
2.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單獨股東權:不論股東的持股數量多少,僅持有最低單位股份的股東也可以單獨行使的權利。少數股東權:只有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一定比例的股東才可以行使的權利。
3.一般股東權和特別股東權
一般股東權:公司的普通股東即得行使的權利
特別股東權:專屬于股東中特定人的權利,如公司發起人所享有的股東權
必讀法條
第32條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知識詳解
二、特殊股東 ,
(一)冒名股東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
相應責任。
(二)隱名股東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
出資人為名義股東,該合同有效。
2.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支持其請求。
3.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如果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進行了諸如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名義股東不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處理。
……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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