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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自序與導論
一、韋伯比較社會學的特點與局限
二、文化內的比較:韋伯有關西方法律發展史的理念型建構
(一)理念型地建構西方法律發展史
(二)形式的一理性的法律
(三)“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共時性意義:西方現代社會中的法律秩序與其他社會秩序之間的選擇性親近關系
(四)“形式的—理性的”法律的貫時性意義:西方現代社會中的法律←→西方傳統社會中的法律
三、文化間的比較:西方現代社會中的法律一中國傳統社會中的法律
(一)官民各有所司
(二)自治的氏族、村落與法律的實際運作:以家父長制的氏族親屬關系為準
(三)中華帝國的行政與法律:家產制的行政與法律
(四)中華帝國的司法審判:自由裁量的、不可預計的“卡迪審判”
(五)缺乏個人自由權與私法的規定
(六)缺乏專業法學教育與專業法律人階層
(七)缺乏自然法思想與形式法學
(八)缺乏獨立自主的法律與司法發展
(九)將兩千年中華帝國的法律視為少變化的整體
四、對韋伯比較法律社會學的批判
(一)方法論上的批判
(二)方法論上的可能出路
(三)中國傳統法律多值邏輯的實際運作:以清代州縣司法審判為例
1.以“例”補“律”: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一
2.“情”、“理”、“法”: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二(以滋賀秀三的研究為出發點)
3.“官方審判”與“民間調解”: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三(以黃宗智的研究為出發點)
4.“官方審判”、“民間調解”與“神判”的互補: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四
5.“國家法律”與“民間習慣”:中國傳統法律的多值邏輯之五(以“淡新檔案”的研究為出發點)
五、結論:超越韋伯,理解傳統
附錄一:由薩維尼的歷史法學派到韋伯的法律社會學——兼論法律解釋學、法律史和法律社會學的關系
一、前言
二、薩維尼開創的德國歷史法學派——由法學的歷史主義到法學的實定主義
三、羅馬法學派與日耳曼法學派
四、概念法學與自由法學
五、韋伯的法律社會學——為歷史法學派作總結
六、結語
附錄二:韋伯法律社會學的兩大面向
一、韋伯的法律社會學之一:西方法律發展史
二、韋伯的法律社會學之二:法律是一種社會行動
代跋 一個華語社會學家的努力與追求
后記
索引
書摘/試閱
黃宗智所要證明的是,清代法律當然不是西方現代“形式的一理性的”法律,但顯然也不是“實質的一不理性的”傳統法律。但是黃宗智進一步認為,韋伯談到英美習慣法的陪審團,兼有形式主義和實體主義(實質主義)兩方面的特征,因此具有這種矛盾的統一的特性。事實上,從韋伯的概念范疇對西方法律發展史的分析里,我們看到所謂的“實質的一理性的”法律,其實韋伯指涉的并不是英美習慣法,相反的,是類似法國大革命啟蒙主義的自然法影響下的法律,或者是俄國社會主義革命后的法律,這種法律由超越法律之外的普遍性準則(宗教的、倫理的、功利主義等意識型態意義的假設),沖破了形式上的決定。所以“實質的—理性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它被看成是理性的法律,因為在法律判決時,它還是根據普遍的原則來加以判定的。換句話說,以前面意大利學者費伯拉鳩的看法來看,其判決的標準,具有高度的相互主體的、普遍承認的可檢測性。然而在形式性的這個面向上,因為法律之外的倫理準則,沖破了法律內在的規定,就使得判決標準的系統性的特性,相對來說呈現比較低度的狀態。法律之外的普遍準則如倫理的或價值的準則,會影響到法律的判決,法律系統的內在自主性沒有辦法完全確立。因此,這里“實質的—理性的”的法律,韋伯事實上是有其特定指涉的,指涉的是拿破侖法典或俄國社會主義法典,一方面已經具有高度理性的特征,但是另外一方面,啟蒙主義自然法的或社會主義思想還是深深籠罩在這種法典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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