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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當今社會,法律的作用越來越大,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為幫助廣大讀者正確運用法律解決糾紛,我們曾編輯出版了“注釋版法規專輯”系列圖書。套書以專輯的形式,將解決各類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範性檔都囊括在內,並對該類糾紛解決中的主體法以注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瞭、通俗易懂。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主要法律檔。為方便讀者使用,書中還對主體法附加條旨,條旨的內容是對該條法律條文的概括,便於讀者快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條文。

名人/編輯推薦

編輯推薦
★標準文本。選取標準文本,由法律專家審定並撰寫條文主旨;
★專業解讀。對重點法條進行注釋,解讀法律條文;
★配套規定。廣泛收錄關聯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檔;
★實用資訊。書來附錄文書範本,流程圖等實用工具。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錄)(2013.12.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4.2.1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2.1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2.1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2.19修訂)
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2.7)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2.20)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2004.6.14)
企業登記程式規定(2004.6.10)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6.14修訂)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12.11.9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4.2.19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4.2.20修訂)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6.23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2.19修訂)
個體工商戶條例(2014.2.19修訂)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4.2.20修訂)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2.20修訂)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2014.2.19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節錄)(2001.3.15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節錄)(2014.2.19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節錄)(2000.10.3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節錄)(2014.2.19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節錄)(2000.10.3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節錄)(2014.2.19修訂)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2014.2.20修訂)
附: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書摘/試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於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頒佈後不久,國務院於1994年6月24日通過第156號國務院令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並於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1993年《公司法》和1994年《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立法機關先後於1999年、2004年、2005年和2013年對《公司法》進行了四次修改。為配合修訂後《公司法》的順利實施,國務院分別於2005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9日,兩次修訂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最新修訂後的條例共十二章八十四條,分別為總則、登記管轄、登記事項、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分公司登記、登記程式、年度報告公示、證照和檔案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2005年及2014年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幾方面的修改:
(一)關於登記管轄
在登記管轄方面,條例明確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方各級工商局的登記許可權範圍。強調國家工商局與地方工商局之間的登記範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決定執行;除此之外,國家工商局有權授權地方工商局負責部分企業的登記。
(二)關於登記事項
條例明確了股東的出資方式,允許股東以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但同時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此外,條例對一人有限公司登記註冊也作了規定。值得一提的還有,為適應《公司法》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條例要求的登記事項不再有實收資本要求。
(三)關於設立登記
條例簡化了申請人提交檔的要求,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再要求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非貨幣財產的,不再要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
此外,根據《公司法》取消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新規定,條例取消了對公司股東分期出資的規定。即不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不再要求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四)關於變更登記
條例對公司名稱、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公司注資形式,變更股東,設立分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變更,公司合併、分立、撤銷登記等事項的程式、報送檔等作出了規定,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相應縮短了合併、分立的公告期,增加了登記程式的透明度,有利於提高公司變更登記的效率。
(五)關於登記程式
條例增加了登記申請的途徑。進行現場登記申請的,如果提供的材料符合條件予以受理的,應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除現場登記外,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等形式進行“非現場登記”。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申請人應當提供與前述申請文件一致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供登記機關核實。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該申請檔、材料原件後15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條例明確了登記機關審核申請檔、材料的標準,主要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檔、材料的真實性由申請人負責。
條例降低了公司的設立登記費。設立登記費由原來的占註冊資本總額的千分之一降低到千分之零點八,註冊資本超過一千萬元的,超過部分的設立登記費由千分之零點五降低為千分之零點四。
此外,適應《公司法》取消公司年檢制度,改為公司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條例刪除年度檢驗一章,並新增了關於年度報告公示的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總體而言,兩次修改後的條例程式清楚、完整,透明度高,可操作性強,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公司登記效率,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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