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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與制度之“籠”:國外反腐經驗與啟示(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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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與制度之“籠”:國外反腐經驗與啟示(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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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腐敗問題,是世界上公認的“頑疾”。
如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這是各國政府共同面對的難題。
世界各國反腐敗斗爭的實踐證明,制度不健全是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必須通過制度改革和創新,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本書深入分析了國外部分反腐案例,從建立和完善具體制度方面的角度進行考量,期望能給中國當前的反腐工作一些啟發和思考。

名人/編輯推薦

今年初,習近平同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強調,“全黨同志要深刻認識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以猛藥去疴、重典治亂的決心,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堅決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習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站在前所未有的高度表達了中央堅決懲治腐敗的決心和力度,同時更讓全國人民也對懲治腐敗充滿期待和信心。
腐敗問題,是世界上公認的“頑疾”。腐敗問題,并非今日才有,也并非中國獨有,是一種社會歷史現象。目前,在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的同時,我們依然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國有些腐敗現象蔓延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有些領域中的腐敗問題還相當嚴重,反腐敗形勢依然復雜而嚴峻。究其原因,許多人歸咎于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社會轉型時期的矛盾或人性的弱點等。但從政治學的基本理論和世界各國反腐敗斗爭的實踐中便會發現,腐敗的廣度、深度和持續時間的長短取決于它所處制度環境的好壞。
事實上,綜觀古今中外的反腐敗歷程,曾經不斷出現過所謂嚴刑反腐、運動反腐、高薪反腐制度等各種嘗試,雖然一時取得成效,但往往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死胡同。“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制度反腐被證明是最行之有效的反腐方式。只有建立科學嚴密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形成科學的權力授權和制衡關系,通過規章條例更重要的是組織體系上的完善,才能使制度產生整體的同向的合力,有效、穩固、長期地推動反腐倡廉工作。
依靠制度建設根治腐敗是鄧小平政治體制改革思想的重要內容,而早在2005年1月中央制定并下發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就指出,制度不健全是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時提出要通過制度改革和創新達到從源頭上防治腐敗。但是,我國根本的政治制度不僅不是產生腐敗的源頭,而且恰恰是從根本上治理腐敗問題的制度保障。
2014年1月13日至15日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進一步強調,2014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聚焦中心任務,推進改革創新,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
然而,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
很多有識之士意識到,閉門造車、閉目塞聽斷然搞不好反腐敗工作,我們必須以寬廣的胸襟和視野借鑒世界各國反腐敗的有益經驗,加大制度創新力度,才能將黨風廉政建設

今年初,習近平同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強調,“全黨同志要深刻認識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以猛藥去疴、重典治亂的決心,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堅決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習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站在前所未有的高度表達了中央堅決懲治腐敗的決心和力度,同時更讓全國人民也對懲治腐敗充滿期待和信心。

腐敗問題,是世界上公認的“頑疾”。腐敗問題,并非今日才有,也并非中國獨有,是一種社會歷史現象。目前,在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的同時,我們依然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國有些腐敗現象蔓延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有些領域中的腐敗問題還相當嚴重,反腐敗形勢依然復雜而嚴峻。究其原因,許多人歸咎于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社會轉型時期的矛盾或人性的弱點等。但從政治學的基本理論和世界各國反腐敗斗爭的實踐中便會發現,腐敗的廣度、深度和持續時間的長短取決于它所處制度環境的好壞。

事實上,綜觀古今中外的反腐敗歷程,曾經不斷出現過所謂嚴刑反腐、運動反腐、高薪反腐制度等各種嘗試,雖然一時取得成效,但往往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死胡同。“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制度反腐被證明是最行之有效的反腐方式。只有建立科學嚴密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形成科學的權力授權和制衡關系,通過規章條例更重要的是組織體系上的完善,才能使制度產生整體的同向的合力,有效、穩固、長期地推動反腐倡廉工作。

依靠制度建設根治腐敗是鄧小平政治體制改革思想的重要內容,而早在2005年1月中央制定并下發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就指出,制度不健全是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時提出要通過制度改革和創新達到從源頭上防治腐敗。但是,我國根本的政治制度不僅不是產生腐敗的源頭,而且恰恰是從根本上治理腐敗問題的制度保障。

2014年1月13日至15日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進一步強調,2014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聚焦中心任務,推進改革創新,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

然而,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

很多有識之士意識到,閉門造車、閉目塞聽斷然搞不好反腐敗工作,我們必須以寬廣的胸襟和視野借鑒世界各國反腐敗的有益經驗,加大制度創新力度,才能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推向深入。有鑒于此,本書試圖深入分析國外部分反腐案例,從建立和完善具體制度方面的角度進行考量,試圖論述如何真正能夠使黨員干部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問題,通過懲戒、防范機制,使領導干部能自覺敬畏權力、慎用權力,真正做到“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逐步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不斷提升我國的廉潔環境。

2014年3月,中央紀委內設機構進行了整合和調整,將原有機構整合成“國際合作局”,組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實施工作等,加強國際間在反腐方面的合作力度。我國與世界各國的反腐敗合作一直在進行,中央紀委在《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中,明確提出了要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中國利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平臺開展反腐敗追逃追贓國際合作取得積極進展。截至2013年5月,中國已與49個國家簽訂民、刑事司法協助類條約,與36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從長遠看,國際反腐敗的合作是一種趨勢。

本書著重分析了部分國家在預防和懲治腐敗上的制度設計和實踐效果。第一,美國的彈劾制度。美國獨立后,彈劾制作為民主傳統被寫進憲法,并演化為立法監督行政、司法的重要機制,為防止行政權的濫用,維護權力分立和制衡體制起到重要作用,使得國家反腐無禁區,即使貴為總統、州長、法官也免不了失去名譽、下臺甚至是鐺鋃入獄的命運。彈劾制度在美國表現出其獨特的政治魅力。第二,法國的新聞輿論監督。巴爾扎克早年說過的一句話,“在法國,報刊是國家的第四權力。”法國是世界上新聞輿論監督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其艱難的發展歷程,以及當今相對先進和成熟的制度、機制都為其他國家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第三,英國的黨際監督。英國的政黨制度,在其制度設計和發展過程當中,比較注重政黨之間的監督,即黨際監督,讓腐敗問題在政黨層面上得到遏制。英國的經驗,對于完善和發展我國的多黨合作制度,充分發揮我國政黨制度的民主監督作用,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第四,韓國的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制度。在亞洲,韓國的財產申報制度全面、系統,堪稱典范。財產登記制度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推行的一種反腐利器,素有“陽光法案”、“終端反腐”之美譽。作為一項比較有效的預防公職人員腐敗的制度,有助于建立透明的行政環境,增強社會對官員的監督,為當代許多國家廣泛實施。第五,德國的反腐敗立法。德國是一個傳統的法治社會,嚴謹的規則體系和立法使人們自動按照規則行事,使得德國在治理官員腐敗上有法可依,懲處得當。一方面,德國把廉政法制建設納入整個國家的立法體系;另一方面則力圖將立法做到嚴密具體。德國防治腐敗的機制和舉措,給了我們一個啟示,即反腐敗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通過機制、制度的建設,既治標又治本。

當然,中國肯定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清除腐敗要結合中國的國情,反腐制度建設也必須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為基礎。但我們仍然相信,民主、法治、監督與現代制度是反腐敗的關鍵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說,本書所介紹的西方經驗作為“它山之石”,定有其現實意義。

本書第一章、第三章由楊緒盟同志撰稿;第二章、第五章由黃寶榮同志撰稿,第四章由外交學院青年教師葛英同志撰稿;在寫作過程中參考了國內外學者的相關研究成果和媒體報道,特別是鄭憲、邱永文、于迎麗、劉想樹、李秋高、張懷海、李征等同志的有關論述給了作者很多啟發,在此一并表示感謝!

成書倉促,錯誤在所難免,敬請各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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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序言
第一章 反腐無禁區:美國的彈劾制度
第一節 美國彈劾制度的由來和內容
第二節 美國歷史上著名的彈劾案
第三節 美國彈劾制度所體現法治精神
第四節 啟示與思考
第二章 新聞輿論監督:“在法國,報刊是國家的第四權力”
第一節 西方新聞輿論監督的內涵與發展歷史
第二節 法國新聞事業的發展與現狀
第三節 法國新聞輿論監督案例
第四節 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的發展及其存在的問題
第五節 啟示與思考
第三章 黨際監督:英國的經驗
第一節 政黨制度與黨際監督
第二節 反對黨制度

序言
第一章 反腐無禁區:美國的彈劾制度
第一節 美國彈劾制度的由來和內容
第二節 美國歷史上著名的彈劾案
第三節 美國彈劾制度所體現法治精神
第四節 啟示與思考
第二章 新聞輿論監督:“在法國,報刊是國家的第四權力”
第一節 西方新聞輿論監督的內涵與發展歷史
第二節 法國新聞事業的發展與現狀
第三節 法國新聞輿論監督案例
第四節 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的發展及其存在的問題
第五節 啟示與思考
第三章 黨際監督:英國的經驗
第一節 政黨制度與黨際監督
第二節 反對黨制度
第三節 影子內閣
第四節 議會內的黨際監督機制
第五節 啟示與思考
第四章 財產申報和公開:韓國的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制度
第一節 韓國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制度的內容
第二節 韓國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制度發展過程和典型事件
第三節 韓國的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制度的特點
第四節 啟示與思考
第五章 反腐敗立法:德國《利益法》等法規的制定與作用
第一節 反腐敗立法的普遍性
第二節 德國反腐敗法的內容
第三節 德國反腐敗法的特點:預防與懲治的典范結合
第四節 案例剖析
第五節 啟示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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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財產登記制度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推行的一種反腐利器,素有“陽光法案”、“終端反腐”之美譽。作為一項比較有效的預防公職人員腐敗的制度,有助于建立透明的行政環境,增強社會對官員的監督,為當代許多國家廣泛實施。這一制度的基本原理是:通過公職人員的財產登記和公開,明確公職人員私人財產的范圍和界限,接受監督機關和公眾的審查和監督,阻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擴大私人財產,從而達到預防腐敗的目的。實施這一制度的觀念前提是公私財產有別,公職人員以權聚斂和擴大私人財產是不能容忍的。
在亞洲,韓國的財產申報制度全面、系統,堪稱典范。20世紀六七十年代,韓國在實現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也經歷了一個腐敗高發期。愈演愈烈的腐敗問題成為危害韓國社會的一大毒瘤,危害社會健康和現代化成果。為根除這一毒瘤,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反腐敗工作被正式納入韓國政府的議事日程,建立了各種制度,其中財產申報和公開制度成為反腐敗制度中最為重要而有效的構成要件。經過多年的努力,韓國公職人員腐敗現象大為減少。根據透明國際2007年發表的腐敗認知指數排名,韓國腐敗認知指數為5.1,在180個調查對象國中排名第43位。對于一個腐敗曾經十分嚴重的快速進入現代化的國家而言,取得這樣的成就,公務員財產登記制度無疑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節韓國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制度的內容
韓國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制度,歷經不斷的修訂和完善,已經體系化和全面化,其內容主要囊括三大方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財產公開制度以及對財產登記和公開的審查制度。三大部分相輔相成,互為制肘,最大限度的阻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擴大私人財產,達到預防腐敗的目的。
一、韓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
以把公職人員和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和財產申報公開制度化為基本目的的《韓國公職人員倫理法》自1981年年度以總統令的形式頒布后,直到1994年年度進行了6次修改,每次修改都對過去執行中出現的漏洞進行堵塞及存在的偏差進行糾正。該法內容具體,十分詳細,操作性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和財產公開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1.明確財產申報及財產公開的對象
首先法律對必須申報和公開財產的官員對象列出了具體職位名單,符合條件者都可對號入座,幾乎沒有遺漏。各個單位根據法律所規定的范圍,詳細地開出了本單位必須申報及公開財產的人員名冊,落實到人。受儒家傳統思想影響,韓國人的家庭觀念極重,為防止財產轉移,申報義務者除必須申報本人財產外,還要申報配偶及直系親屬的財產。
行政4級以上(或相當級別)公職人員都應申報財產,部分機構(如稅務、海關)5級、6級公職人員也要申報,總統令、最高法院令和國會令還可以根據情況規定其他官員為申報義務人。較早實行財產申報制度的美國,其申報及公開對象主要為行政15級以上公務員及部分立法、司法機構人員,與其他國家相比,韓國財產申報義務人的范圍要廣泛的多。
2.詳細規定申報財產的內容
對申報的財產,法律做了明確甚至有些瑣細的規定。申報的財產包括不動產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轉賣權,礦業權、漁業權以及其他不動產規定所確定的可以使用的權利,各種動產、有價證劵、債權、債務以及無形財產權。特別是對各種動產的規定十分具體,如所有人持有的1000萬韓元以上的現金、存款、股票、債權、債務,價值500萬元以上的黃金、白金、珠寶、古董、藝術品等,每劵為500萬韓元以上的會員劵、汽車、機械、船舶、飛機等,年收益在1000萬韓元以上的無形財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在企業所占份額。
對這些必須登記的財產估價確實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法律對其也盡可能明確地作了規定,如股票根據登記日的市值確定,黃金白金珠寶等根據市場價值確定,或根據獲取時的價格來確定。藝術品的登記包括藝術品的名稱、制作年代、作者姓名等;有些登記還要提交財產取得的日期、取得的經過及取得來源等說明材料。韓國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內容非常廣,登記項目比其他國家要多。如新加坡只登記官員的不動產和股票證劵類的財產,這充分反映了韓國社會對官場倫理的高要求和對腐敗的警惕防范心理。
3.明確規定財產申報機關和申報時間
關于財產申報機關及申報時間,法律也進行了明確規定。一般來說,負責申報的機關為公職人員所隸屬的部門的秘書處(行政處、事務處),如國會議員及國會公職人員申報的機關為國會事務處,法官及法院公職人員申報的機關為法院行政處,政府各部、院、廳所申報的機關為各部、院、廳。部分符合財產公開條件的公職人員,必須向行政自治部進行財產公開的申報。如果人數過多,公職人員所屬申報機關無法履行申報義務,根據總統令可指定某一機關承辦申報工作。
公職人員在成為財產申報義務人的一個月內應該申報成為義務人以來的財產,如因調離、降職、退職而免除申報義務的,如三年后又成為申報義務者,可以只申請調離、降職、退職后的財產變動情況,以此來代替申報。首次申報之后,申報義務人應在次年一月將上一年度財產變動情況向申報機關申報。如果公職人員離職,也應該在離職后的一個月內將該年的財產變動情況向退職時隸屬的機關申報,以避免因離職而造成申報真空,導致離職前腐敗。申報義務者因故要求延長申報時間,如申報機關首長認為其理由正當,可適當延長申報時間,但申報義務者必須在延長的期間內進行申報。
4.明確了對知情人舉報、虛假申報等的規定
法律還對虛假申報、財產申報的審查、申報資料的保密、復印、知情人舉報等做了規定。如根據《腐敗防止法》,任何人發現腐敗行為都可以舉報,公職人員有舉報的義務。國民在舉報腐敗行為時,不應遭到所屬機關、團體和企業的懲罰等任何對自身不利的待遇,否則國民可向腐敗防止委員會申訴,舉報人和調查人的人身安全將得到保障。如果因為舉報使公共機關獲益或者防止造成損失,則向舉報人發放最高2億韓元的獎金。獎金支付由腐敗防止委員會下設的獎金審議委員會決定。
財產申報作為規范約束掌握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制度,很自然會受到各種各樣的抵制或者敷衍。如果法律本身規定不明,內容不具體,缺乏操作性,很容易流于空文,成為糊弄民意的道具。韓國正事因為對財產申報可能出現的各種漏洞不斷地進行修補,使法律規定具體明確,執行對象也據此看到法律的嚴肅和嚴謹,不在抱有僥幸心理。如今,韓國的公職人員已在內心接受了這一義務,并能在實踐中自覺履行。心理上的預期一旦明確,說明制度已走上比較成熟和規范的軌道。
二、公職人員財產公開制度
財產公開是財產申報制度真正有效的關鍵。沒有公職人員,特別是高級公職人員的財產公開,財產申報制度難以發揮預防腐敗的作用。從韓國的經驗看,領導垂范和輿論監督是推動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的兩個關鍵因素。
韓國1983年生效的《公職人員倫理法》和《公職人員倫理法實施行令》為盡量減少財產申報制度的阻礙和負面影響,規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內容的非公開原則,同時規定按照總統令所定規則可以公開。在全斗煥政府時期,由于權力不受監督,總統及其親屬、親信屢屢卷入腐敗大案之中,腐敗呈蔓延之勢,雖然裝模作樣地實行了財產申報制度,但對腐敗并沒有起到什么預防或阻嚇的作用。實際上,公職人員財產不公開,沒有來自外部力量的監督,這一制度基本上失去了意義。當然,在申報實施之初,不公開可視作減少推行阻力的權宜之計。
1987年,盧泰愚出于總統競選的需要,在“選舉公約”中提出了主要公職人員實行財產公開的意見。盧泰愚當選總統后,責成政府提出修改《公職人員倫理法》的建議,要求公開高職位公職人員的財產,對無故不登記的財產進行罰款處理,以彌補現行制度的缺陷。建議案在國會最后不了了之,成為廢案。盧泰愚政府時期不少官員和議員與全斗煥政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與過去的許多大案脫不了干系,財產公開涉及既得利益的官員聲望和前前途,指望這些人自我革新,自覺公開其財產,無異于與虎謀皮。當時的社會輿論也未強大到能夠對財產申報制度進行實質性改變的程度。
韓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在十年的時間里一直維持了非公開的原則,直到1993年金泳三當選總統后,在法律并沒有規定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的情況下,金泳三就職后第二天,率先公布自己及全家的財產,包括自己、妻子、父親及兩個成年兒子的財產,共1778226070韓元(約合200萬美元),具體包括住房、汽車、漁船、銀行存款、健康俱樂部會員卡。輿論對此反應十分強烈,要求其他高官也應該公開其財產。總理、內閣成員、議員、高級官員等紛紛公開財產。當一些高級官員所公開的財產明顯與收入不符,有以權謀私的嫌疑,輿論要求其辭職。迫于壓力,兩名內閣部長即社保部部長樸養實、建設部部長許載英及漢城市市長金上哲因蓄財形式和房地產投機嫌疑而辭職,5名副部長、242名高級行政官員因害怕財產公開自動離開了職位。多名議員(包括議長)辭去議員職務,或被除名,或受到警告處分(JohnKie–Chiang,1999)。
金泳三政府初期的高級官員財產公開,并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有人認為,這有違憲法保護財產秘密的規定。于是金泳三政府著手修改《公職人員倫理法》,經國會通過后于1993年7月生效,這是金泳三政府改革立法的第一部法律。根據修改后的法律,政務類官員、各部常務次官、地方自治團體長官、地方議員、公營企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以及總統令所規定的其他政府官員等都應將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的財產公布在政府公報上。這樣完成了高級公務員財產公開由實踐到法律的轉變。
金泳三政府推行的財產公開制度,旨在通過高級官員的示范作用,鏟除腐敗,建設清廉的社會上層,清除各部門的腐敗因素,改革社會意識,重建社會風氣和社會基礎。應該說,這一制度實施的效果十分明顯。韓國的財產申報制度之所以能夠成功推行,金泳三總統勇于自我改革、不畏權貴的個人品質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與金泳三與過去腐敗政府牽連不大、自身比較干凈有很大關系。雖然金泳三政府后期總統親信及親屬又宿命般地卷入腐敗丑聞之中,但這不能抹殺金泳三上任之初的政治良心和改革勇氣。
三、公職人員禮品申報登記制度
《公職人員倫理法》的主要內容有三項: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制度、禮品申報制度和就業限制制度。其中,公職人員禮品申報制度作為財產申報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與個人財產申報制度相互補充,形成了韓國完整的財產申報制度。
1983年韓國政府就規定了公職人員接受外國禮品必須申報,1993年修改后的《公職人員倫理法》對禮品申報又進行了細化。《公職人員倫理法》規定,所有的公務員不論職務和級別,包括地方議會議員、教育委員、公職有關機構成員接受外國或與其職務有關系的外國人的禮品,必須立即向其所屬機構、團體的首長申報,并將禮品上交。公職人員家庭成員接受外國或與公職人員職務有關系的外國人的禮品,也必須申報,申報的禮品價格為10萬韓元(約100美元)以上,具體價格由申報人估算。
公職人員申報上交的禮品,歸屬國庫。如禮品有文化藝術價值,將轉給旅游觀光部,也可轉交給其他能更有效保管的機構。如禮品不需要作為國家財產保管時,可以轉給機關物資供應部門,但必須經外交通商部討論同意,以免引起涉外關系中的禮節問題。原禮品申報者可以根據專家估算的價格優先購買,如不購買,則進行公開拍賣。
四、韓國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和公開的審查管理制度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是否屬實,是財產登記制度的生命所在。設立專門的、公正的審查管理機構,是落實法律規定的各項財產登記措施的組織保證。是否據實申報,不能依靠公職人員個人的良心和品德,必須依賴于嚴格的外部審查,使虛報者承擔相應的后果。在1993年之前,韓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審查由各部門首長負責。這種內部監督存在著“閉一只眼睛監督”的情況,具體辦事人員如果秉公辦事,嚴格執行法律,會因背叛組織受到非議甚至報復,在人事考核晉升上也面臨諸多不利。因此,內部監督至多只能發揮宣傳教育的作用。根據修改后的《公職人員倫理法》,韓國在國會、大法院、憲法法院、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政府、地方自治團體、漢城特別市、直轄市、道教育廳設立公職人員倫理委員會。韓國現有225個公職人員倫理委員會,1615名委員,主要負責對各委員會所轄公職人員的財產登記情況進行審查,并對審查結果進行處理(JohnKie–Chiang,2006)。
不同公職人員倫理委員會的成員任期、選任以及審查程序等有關事項,根據國會、大法院、憲法法院、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地方自治團體的規則或條例、總統令確定。如政府公職人員倫理委員會的9名委員中,包括委員長在內的5名委員要在法官、教育工作者、學識淵博和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選任,另包括副委員長在內的4名委員在政府所屬公職人員中由總統提名或任命。委員任期兩年,可以連任一次。委員會實行合議制,由委員長召集,一般事項由相對多數委員參加,過半數通過方可形成決議。公職人員倫理委員會每年還應將財產登記審查情況編輯成年報向國會報告。這樣,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機關內部人員操控審查結果的情況出現。
當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不是一項孤立的制度,它的完善和切實推行,除了上述該制度自身因素外,還離不開其他相關制度和基礎設施,如金融實名制、民間力量的覺醒和壯大、政治權利的制衡、行政管理透明化、公職人員道德水平乃至整個社會道德水平的提高等。但是,韓國的經驗表明,在其他配套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政治領導人的魄力和勇氣,著眼于實施和細節的制度設計對于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制度的建立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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