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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修訂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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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修訂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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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也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熔於一爐的特別法典,它是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及處遇政策,整部法典均以保護少年為依歸。目前國內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專門著作甚少,本書可說是最具代表性與權威性的一本學術論著。全書共分二編,第一編細分五章,分別闡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意義、性質、制定與修改、特徵、效力等內容,尤以敘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迭次修正,條分縷析、說明詳盡。第二編細分五章,分別闡述總則、少年法院、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附則等有關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審理、處分與執行之方策,以及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起訴、審判與科刑之處遇等,體系完整、架構嚴謹,可供大學院校作為法律課程之教材,更是有志從事司法公職人員應考必備的第一手資料。

作者簡介

劉作揖

學歷/

美國南加州大學榮譽法學博士
全國性高等考試及格
乙等特種考試及格
 
經歷/
曾任職督學
曾任教私立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曾任教私立東方技術學院
 
著作/
法學緒論
少年觀護工作
個案研究理論與實務
保安處分執行法論
法律與人生
生死學概論
刑法總則概論

 

 修訂十版序

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曾明定︰「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又第八十七條明定︰「本法自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故本法自中華民國七月一日開始施行後,則於臺北、士林、板橋、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基隆、宜蘭、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連江等地方法院設有少年法庭,處理本法第三條所稱之少年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以及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之虞犯行為;例如︰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三、經常逃學或逃家。四、參加不良組織。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
為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大幅修正之本法第五條條文,則又明定︰「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且於公布日施行後,除直轄市──高雄市於楠梓區設有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之外,其餘直轄市、縣市並未設有少年法院,而僅於原地方法院內附設少年法庭,審理本法第三條明定之少年觸法事件及虞犯事件。至於高等法院,例如臺灣高等法院、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等等,亦能依據本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設少年法庭已審理少年事件之抗告、重新審理以及上訴之案件。
新修正之本法實施十多年,多數直轄市、縣市仍未能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之構想,設少年法院,且少年法院配置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等之任用資格及其執行之職務,亦乏周詳之明文規定,加之少年虞犯行為或觸法事件,或多或少與少年之家庭背景有關,因此,立法機關乃制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法規一種,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政是以總統令公布,全文共五十三條,明定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法庭管轄第一審之少年事件審理程序,且少年及家事法院配置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等之任用資格及其執行之職務,復定有周詳的明文,足以彌補本法「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一章未規範之不足。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經司法院已命令指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為施行日期後,旋即將原設於高雄市楠梓區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與原設於高雄市前金區之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合併,而改設少年及家事法院,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在高雄市楠梓區正式揭牌運作。
自台灣高雄少年法院改制為少年及家事法院後,各直轄市(例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以及將改制之桃園市)、縣市地區迄今仍無少年法院之設,而僅於原設之地方法院內設少年法庭,以審理本法第三條明定之少年觸法事件及虞犯事件。
很榮幸,本書在國內讀者的厚愛、學者的訂購及推薦下,修訂九版的舊書已無庫存,茲值修訂十版的新書即將再次付印、出書之際,謹感謝三民書局的編輯們,為本書的再版所付出的心力,爰欣然為之序。
劉作揖 謹識

目次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意義
第二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性質
第三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制定與修正
第四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特徵
第五章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效力
第二編 本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少年法院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第五章 附 則
附 錄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三、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四、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五、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六、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七、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僱佐理員遴用要點
八、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九、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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