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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治思想通史‧隋唐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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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從諸多層面研究隋唐五代政治思想,分為欽定儒家經典注疏、著名儒家思想家、各種宗教、最高統治者、熱點政治課題、政治批判等板塊。主要內容有:《五經正義》關于君主制度一般規定性及君主政治施政法則的政治理論及統治思想哲學基礎的轉型;王通、柳宗元、韓愈、李翱的政治理論;道教的政治思想和佛教及其他外來宗教對政治觀念的影響;隋文帝、隋煬帝、唐太宗、武則天、唐玄宗的君道理論及隋唐五代皇帝的自我政治意識;有關國家結構形式、宗教政策、國家財政改革的政見之爭;皇帝、官吏、庶民三大政治等級的政治批判思想,以皮日休、無能子、羅隱、譚峭為代表的基于不同學術背景的政治批判思想。

作者簡介

張分田,1948年生,河北辛集人,歷史學博士,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代表作:《民本思想與中國古代統治思想》(南開大學出版社,2009;鑒定等級為優秀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最終成果,獲天津市一等獎、教育部二等獎)、《中國帝王觀念——社會普遍意識中的“尊君—罪君”文化范式》(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獲天津市二等獎)、《秦始皇傳》(人民出版社,2003;臺灣商務印書館,2004;獲天津市一等獎)、《亦主亦奴:中國古代官僚的社會人格》(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臺灣星定時文化出版公司,2002)、《中華文化通志學術典政治學志(中國古代部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中華文化通志》獲國家圖書榮譽獎)。

目次

導言:政治思想現象的彌散性與政治思想載體的多樣性

第一章 經學的統一與統治思想哲學基礎的轉型
第一節 經學實現統一的主要歷史動因 20
第二節 孔穎達與《五經正義》 32
第三節 自然本體和倫理本位相結合的道論與治道 46
第四節 孔穎達與《五經正義》的歷史地位 60

第二章 欽定儒家經典注疏論君主制度的一般規定性
第一節 國家憲章化的欽定儒家經典 69
第二節 “立君為民”的國家政治本體論 81
第三節 最高權力一元化的政體論 95
第四節 闡釋最高權位傳承法則的天賦君權論 109

第三章 欽定儒家經典注疏論君主政治的施政法則
導言:政治思想現象的彌散性與政治思想載體的多樣性 

第一章 經學的統一與統治思想哲學基礎的轉型 
第一節 經學實現統一的主要歷史動因 20 
第二節 孔穎達與《五經正義》 32 
第三節 自然本體和倫理本位相結合的道論與治道 46 
第四節 孔穎達與《五經正義》的歷史地位 60 

第二章 欽定儒家經典注疏論君主制度的一般規定性 
第一節 國家憲章化的欽定儒家經典 69 
第二節 “立君為民”的國家政治本體論 81 
第三節 最高權力一元化的政體論 95 
第四節 闡釋最高權位傳承法則的天賦君權論 109 

第三章 欽定儒家經典注疏論君主政治的施政法則 
第一節 陰陽論與君臣關系的基本特征 125 
第二節 中庸論與禮仁政治的基本法則 151 
第三節 剛柔論與寬猛相濟、德刑相須、禮樂協調的施政方略 160 

第四章 欽定儒家經典注疏論人性、王政與政治教育 
第一節 人為貴與王政 175 
第二節 教化為王政之本 186 
第三節 “六經之道”與培養統治者的政治教育理論 193 

第五章 著名儒家思想家的政治思想 
第一節 王通論“中道”及“三教可一” 209 
第二節 柳宗元論大中之道及政治本原與國家政體 220 
第三節 韓愈論道統與尊君 232 
第四節 李翱論“性善情惡,滅情復性” 242 

第六章 道教(道家)的政治思想 
第一節 道教(道家)與唐代官方學說 248 
第二節 欽定道家(道教)經典的地位與影響 257 
第三節 著名道教學者崇道尊君的政治思想 264 
第四節 道教經戒對信教群體政治觀念的影響 273 

第七章 佛教及其他外來宗教對政治觀念的影響 
第一節 佛教的中國化 281 
第二節 佛教對政治文化的影響 289 
第三節 彌勒大乘教的政治觀念 295 
第四節 祆教、景教、摩尼教對社會政治觀念的影響 301 

第八章 最高統治者的君道理論(上) 
第一節 隋唐五代皇帝的自我政治意識 308 
第二節 隋文帝論“有名不恒,所輔惟德” 318 
第三節 隋煬帝論“非天下以奉一人,乃一人以主天下” 328 

第九章 最高統治者的君道理論(中) 
第一節 唐太宗論“君依于國,國依于民” 337 
第二節 唐太宗論“恐人不言,導之使諫” 349 
第三節 唐太宗論“以法理天下” 361 

第十章 最高統治者的君道理論(下) 
第一節 武則天論“非群臣同體,則不能興其業” 372 
第二節 唐玄宗論“以孝理天下” 389 
第三節 五代十國君臣議政中的民本思想 402 
第四節 隋唐五代皇帝論“百姓有過,在予一人” 406 

第十一章 熱點政治課題及相關的政策之爭 
第一節 “封建”與“郡縣”兩種國家結構之爭 426 
第二節 三教之爭與宗教政策之爭 446 

第十二章 與國家財政問題相關的政治思想 
第一節 隋朝土地賦役制度的制度理念 461 
第二節 唐朝前期的土地賦役制度及財稅理念轉化的端倪 465 
第三節 與財政改革密切相關的政治思想 473 

第十三章 形形色色的政治批判思想 
第一節 皇帝、官吏、庶民三大政治等級的政治批判思想 502 
第二節 普通民眾以“均平”為理據的政治批判思想 509 
第三節 皮日休批判暴君弊政的仁政論 518 
第四節 無能子否定圣人、君王和綱常的無君論 522 
第五節 羅隱批判暴君弊政的明君論 531 
第六節 譚峭非議現實的均食尚儉論 537 

引用文獻版本目錄 543 
后記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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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第十一章 熱點政治課題及相關的政策之爭 

任何政治思想都是對政治現實的反映和思考,而任何對現實的思考都會與現實發生互動,哪怕僅僅是一種心靈的互動,諸如贊賞或非議。知行合一,贊賞或非議之類已經從“知”進入“行”的范疇。如果說“知”屬于“思想”,那么“行”就屬于“實踐”。在人類社會中,既沒有與政治實踐毫無關聯的政治思想,也沒有與政治思想毫無關聯的政治實踐。一般說來,政治實踐是政治思想的源泉和對象,是推動政治思想演化的主要動因。政治思想則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政治實踐,乃至成為政治實踐的向導。因此,政治思想研究必須與政治實踐研究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圍繞熱點政治課題展開的爭論是政治思想與政治實踐的主要結合部。相關的政策之爭則將政治思想與政治實踐直接粘連在一起。各種關于制度設置、政治操作、政策主張和具體對策的闡釋都屬于政治思想范疇。制度、方略、政策的理據往往涉及重大政治理論問題。研究這類闡釋與理據是政治思想史研究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在隋唐時期,圍繞諸多熱點政治課題,廟堂之上多有爭論,朝臣紛紛提出對策及具體的政策主張,有時甚至會演化成經久不息的爭論。這類爭論往往將理論之爭與政策之爭交織在一起。本章主要介紹圍繞國家結構和文化政策展開的理論之爭和政策之爭。與國家財政問題相關的理論之爭和政策之爭則放到下一章介紹。 

第一節 “封建”與“郡縣”兩種國家結構形式之爭 

在中國古代,有關“封建”與“郡縣”的制度與政策之爭,主要圍繞國家調整整體與部分、中央與地方之間相互關系及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配置問題展開,涉及國家結構、政治體制和君臣關系等重大理論。討論這類問題的文章往往以“封建論”為標題。 
由于前人的相關研究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諸如一些學者將這類爭論或判定為儒法之爭,或判定為分權與集權之爭,因而在分析唐代相關爭論的性質、內容與特點之前,有必要簡要地回顧一下歷史過程。 

一、兩種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 

“封建”與“郡縣”是兩種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依據國家政體,中國古代君主制度明顯地分為前后兩大歷史類型。前者是春秋以前的“宗法等級君主政體”,屬于中國君主制度的低級形態;后者是戰國以來的“中央集權君主政體”,屬于中國君主制度的高級形態。宗法等級君主政體的典型是西周王制,故亦可簡稱為“王制”;中央集權君主政體的典型是秦朝帝制,故亦可簡稱為“帝制”。王制與帝制的最大差別在于國家結構形式。王制以“封建”為基本特征,而帝制以“郡縣”為基本特征。因此,“封建”與“郡縣”之爭的實質是兩種國家結構形式之爭。 
西周王制是“封建”的典型。這種王制的基本政治法則是:“天子建國”,即周王分封諸侯;“諸侯立家”,即諸侯分封卿大夫;“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左傳·桓公二年》),即卿大夫分立小宗為士。具體的做法是:除掌握部分直屬領地外,天子其他疆土統統分封給親戚、功臣等以為諸侯。在各諸侯國內亦依據同樣的法則逐級分封。王畿和諸侯國內部均實行世族世官制,卿相百官皆為世卿世祿的世襲封君。世族世官的封邑各自有一套結構、權力與功能大致相當于國家機構的政權組織。中央王朝、諸侯之國和封君之邑等各級政權都實行君位世襲制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等都是君主、宗主、領主三位一體的角色,他們都被稱為“有國有家”者。在當時的國家結構中,存在為數眾多、等級分明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政治實體。在天子的統治范圍內,上至天子之國,下至士大夫之邑,不同等級的政治實體呈梯級排列。天子是諸侯之君,諸侯是卿大夫之君,卿大夫是士之君,士是家臣之君。依據當時通行的規矩,自天子至家君、里君等,各級政長都有君的名分。臣只聽命于君而不聽命于君之君,因而天子不能有效支配諸侯的臣,諸侯不能有效支配卿大夫的臣。這就在家天下的范圍內形成梯級分布的等級君主制度。這種制度的形成和維系都與宗法制度息息相關,可以稱之為宗法等級君主政體。這種君主政體勢必導致一種可以稱之為“國家之下有國家或準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即天子之國之下有諸侯之國,諸侯之國之下有卿大夫的政治實體。 
“封建親戚,以蕃屏周。”(《左傳·僖公二十四年》)以大規模封建諸侯方式構建的宗法等級君主政體在一定程度上將封國轉化為直屬中央王朝的地方政區,并將那些戰略要地置于周王及其親信的直接統治和管理之下。周王在很大程度上發揮著天下最高主宰的作用,這就使西周變成一個統一的、初步集權的王朝。在人口稀疏、交通閉塞、技術落后的時代,這是將林立的小邦一統于中央王權的有效措施。西周制度是向中央集權與政治一統發展的重要環節。 
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分封制逐漸背離初衷,諸侯國演化為完全獨立的政治實體,天子變成名義上的最高統治者,于是人們稱之為“天下”的最高一級的“國家”越來越徒具形式。在各諸侯國內,卿大夫的封邑也有很強的獨立性。在一些諸侯國內,國君也變成徒具名義的最高統治者,諸如季氏專權之后的魯國。在錯綜復雜、血腥殘酷的權力爭奪中,中央集權體制初露端倪。各諸侯國紛紛設置由國君實行直接統治的“縣”、“郡”等地方政區,并派遣官僚負責行政事務。封君食邑制度的內容也發生了一些變化。于是郡縣制和官僚制逐步取代分封制和世官制。到戰國時期,以郡縣制和官僚制為基礎的中央集權君主政體基本形成。 
許多學者把西周分封制視為地方分權制,這種看法不夠準確。分封的確有分權之實。權位世襲的諸侯國大體相當于獨立的國家,受封者權勢之大可想而知。但是,分封是沿襲傳統、遵循宗法和迫于現實的結果,分權并不是分封者的初衷。后來受封者的獨立性越來越大,這也與分封的本意相背。在政治理念上,中國古代的分封理論主要講究的是“分事”而不是“分權”,是“親親”而不是“制衡”。建立這種制度的目的是使最高統治者更有效地控制廣闊的疆域,實現政治一統,即“王天下”。當時的人們把分封視為一種授權,它只是最高權力得以實現的一種方式,并不具有分化最高權力的性質。因此,不僅在制度上有諸侯重要職官由天子任命等一系列加強對地方控制的做法,而且在觀念上有“土無二王”和天下臣民與土地皆為王有之說。一般說來,分封者的直屬領地必須大于被 分封者的封地,以確保宗主對附庸的支配,即“國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左傳·桓公二年》)。人們還常有“末大必折,尾大不掉”(《左傳·昭公十一年》)的告誡之語。至少就制度理念而言,分封制不是分權制。弄清這一點有助于正確判定“封建”與“郡縣”之爭的性質。 
秦朝帝制是“郡縣”的典型。其具體做法是:將天下分成數十個郡,郡下設縣。郡縣主官一律由中央政府任免,其他各種重要官吏的任免權也操在中央政府手中。在郡縣還設有若干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其職官直屬朝廷,負責中央政府委派的某種事務。國家將各項重大權力集中于中央政府,通過掌握大政方針的決策權、國家法規和制度的制定權、各級主要官吏的任免權、所有軍隊的調動權、最高司法權、最高監察權和財政管理權等,加強對郡縣的控制,使地方很難形成對抗中央政府的政治勢力。秦朝仍然存在封君食邑制度,而食邑之賜并不附帶對該地的統治權,封君的爵位與他的官職也不是一回事。“秦漢之制,列侯封君食 租稅”(《漢書》卷九一《貨殖列傳·巴寡婦清傳》),而列侯封君所食的“租稅”相當于分割部分國家賦稅,實際上是“俸祿”的一種形式。徹侯食邑大體相當于縣一級行政機構。因此,保留封君食邑制度與“廢封建,置郡縣”并不矛盾。 
王制與帝制的基本性質相同,其組織法則都是國家最高權力屬于最高統治者,君主權位實行世襲制和終身制。因此,依據現代政治學的分類標準,王制與帝制都屬于“君主專制”范疇。但是,王制屬于非常典型的家國一體,帝制則在一定程度家國相分,兩者的國家結構形式、權力集中程度及相關的若干重大制度存在明顯差異。王制與帝制的區別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王制通常實行普遍分封制,帝制通常實行單純郡縣制;王制實行世官制,帝制實行官僚制;王制實行等級君主制,帝制實行中央集權制;王制實行禮制,帝制實行法制;王制的等級制僵化森嚴,帝制的等級制靈活多樣。由此可見,“封建”與“郡縣”是在 不同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兩種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兩者制度設計都旨在維護天子權威和王位世襲。一般說來,“封建”是典型的“家天下”和“私天下”,即王族的宗族體系構成各類國家政權的基干,各級地方行政區劃大多屬于某一家族的世襲領地;而“郡縣”則為“家天下”注入了一些“公天下”的成分,各級地方官員通常依據國家制度從大眾中選任,不能世襲,甚至不能久任。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郡縣制及與之相匹配的官僚制基本杜絕了封君依恃土地、臣民、政權與中央政府相抗衡的問題,更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政治穩定。 

二、“封建”與“郡縣”之爭的歷史淵源 

“封建”與“郡縣”之爭的歷史源頭可以追溯到先秦。在從王制向帝制過渡的歷史階段,政治制度大變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鏟除裂土分封制度和世卿世祿制度。在特定的歷史階段,由于裂土分封是政治慣例,追逐權力是時代潮流,因此很難找到只講集權,不搞分封,或者只講分封,不搞集權的當權者。在廣大從政者中,具有一般性的政治行為模式是:對君上則索求分封,對臣下則追求集權。當時的人們大多具有兩重性格,即一方面企盼建立功勛,獲得封爵、采邑,另一方面又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改造封君、世官制度的現實力量。因此,先秦諸子的政治思想也有明顯的時代特征,即一方面主張中央集權,廢止世卿世祿制度,另一方面又主張適度分封,實行有所改革的封君制度。 
一般說來,先秦儒家維護“親親”、“尊尊”的政治原則,推崇殷周王制。但是,在孔子之學中包含明顯的革新制度的訴求。在一場社會大變革初露端倪的春秋時期,孔子主張中央集權,“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論語·季氏》),這完全符合當時歐亞大陸主要文明地區帝國化的歷史趨勢。面對貴族權力世襲的舊制度,孔子主張選賢與能,學而優則仕,這完全符合政治制度創新的大方向。面對文化創新的時代需求,孔子主張損益周禮,革新道德,大力張揚仁論,構思和諧的禮樂文化,以彌補傳統禮論之不足。面對富國強兵的課題,孔子主張足食足兵,取信于民,為后來的變法運動提供了彌足珍貴的思路。其中,孔子的集權與尚賢主 張對當時的世卿世祿制度有重大的沖擊。在擔任魯國高官期間,孔子也有壓制地方權勢的舉措。在政治變革不斷深入的戰國時期,孟子依然主張實行“五等之制”,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守性。然而孟子尊王賤霸,主張“定于一”(《孟子·梁惠王上》)。他引據經典,論證孔子的“天無二日,民無二王”,維護“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孟子·萬章上》)。這類思想一直是“大一統”思想的經典依據。 
先秦法家諸子倡導中央集權,又大多是封君制的受益者。商鞅、吳起等人都是封君。商鞅一方面積極設計并推行中央集權體制,另一方面又心安理得地享有封爵、采邑,堪為這一批人的典型。法家反對親親分封、世卿世祿,卻沒有在理論上明確提出廢除分封制的問題。他們的主張可以概括為任賢使能,量功分祿,控制分封規模,限制封君權力。如《韓非子·愛臣》明確提出,分封“必適其賜”,封君不得“臣士卒”,“籍威于城市”等。 
在《墨子》、《呂氏春秋》中,也不難發現上述特征。這表明,先秦諸子都非常關注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問題。他們幾乎眾口一詞:地方必須服從中央,應由最高統治者統一政令。他們都不簡單地反對分封,而在政治傾向和一些具體問題上又有明顯的分歧。 
在春秋戰國時期,面對新舊制度交替、分封與郡縣并存的局面,儒家大多主張重建有所革新的西周王制,而法家則主張構建一種新的制度。儒、法兩種政見可以代表對立的兩極,常常被后世相關爭論的雙方引為各自的證據。如果據此認定“封建”與“郡縣”之爭是儒法之爭,又與歷史事實不盡相合。準確的說法應當是:篤信儒家經典的人更容易走向主張實行全面的分封制,而受法家學說影響較大的人更容易走向主張實行單純的郡縣制。實際上,無論其學術背景如何,絕大多數人的政見往往界乎二者之間,即在維護郡縣制的同時主張在國內適度分封。正像許多法家代表人物不反對適度分封,而許多儒家著名思想家大力鼓吹中 央集權一樣,學術背景對有關政見的影響是相對的。這就是說,“封建”與“郡縣”之爭并無明確的學派分野,不能定性為“儒法之爭”。 
還有一點要特別指出:在春秋戰國時期,各級封君的權力過大是造成政治紛爭的主要原因。當時制度變革的核心內容是推出中央集權體制,而消解地方政權的實體性又是制度演化的大趨勢。或許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先秦諸子都沒有從分權制的角度論證分封制,而政治一統則是其共同取向。一般說來,先秦主要政治思想流派都沒有提出現代政治學意義上的“分權”觀念。如果輕易地斷言“封建”與“郡縣”之爭屬于政治理論上的分權制與集權制之爭,是無法找到可靠的歷史依據的。 

三、“封建”與“郡縣”之爭的政治動因 

秦漢以來,是否封建諸侯,如何封建諸侯,一直是朝野上下爭論不休的問題。自秦始皇時期的爭論開其端,每當王朝更替或天下動亂之際,這種爭論就會從理論層面轉化到操作層面。推動朝堂之上體制之爭的政治動因是為維護一家一姓的王朝尋找最佳途徑。 
“封建”問題涉及國家制度、皇位繼承、君臣關系和宗法倫理等。皇帝們必須兼顧國與家,處理好中央與地方、集權與分事、君權與臣權、皇帝與皇族的關系。因此,相關的制度與政策選擇一直是困擾最高統治者的難題。難就難在皇帝制度的“家天下”兼具“公天下”與“私天下”兩種屬性。與西周王制比較而言,皇帝制度高度政治化,在社會公職選任和權力分配上基本上廢止了親親原則,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選賢與能,“賞不私其親”,這就是所謂的“公天下”。然而皇權世襲,天下是皇帝自家的產業,這就是“私天下”。由此也就產生了制度 與政策選擇上的困難。“封建”與“郡縣”之爭集中體現了皇帝制度的微妙之處。 
在皇帝制度下,“封建”與“郡縣”之爭主要圍繞國家調整整體與部分、中央與地方之間相互關系所采取的形式及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配置問題展開,涉及政治領域的許多問題。是否應當在國家內部設置一批世襲的權力較大的地方政權是爭論的焦點。 
秦始皇剛剛統一中國不久,便將一個重大政治課題提交群臣商議:實行什么樣的國家結構形式更能鞏固秦朝的統治,實現長治久安?《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了朝廷之上圍繞“郡縣”而發生的爭論和秦始皇的最終裁決。這也是有確切文獻記載的第一場有關郡縣制的大爭論。依據傳統和慣例,丞相王綰等主張在剛剛征服的邊遠地區建立若干封國,以皇子為諸侯王,鎮守封疆,藩屏中央。這個建議實際上是主張實行郡縣與封國共存的混合體制。這也是當時的人們最容易想到的“王天下”方案。因此,群臣并沒有像后世王朝一樣,立即形成兩派對立、方案眾多的局面。史稱“群臣皆以為便”。廷尉李斯提出異議,他依據西周衰亡的教訓,指出隨著世代的推移,同姓諸侯也會“更相誅伐”,天子“弗能禁止”,而實行郡縣制則“甚足易制”。李斯的見解與秦國的政治傳統和現行制度基本相合,也得到歷史教訓的支撐,所以得到皇帝的認可。秦始皇雖然選擇了單純郡縣制,但在他心中卻并非毫無顧慮。后來淳于越以激烈言辭批評秦始皇不封皇子,導致“子弟為匹夫”,甚至發出了王朝不能久遠的警告。秦始皇沒有怒責淳于越,也沒有立即裁斷是非,而是“下其議”,把這個問題交給群臣討論。盡管后來他采納李斯的意見,沒有改變既定制度,但淳于越的一番話對他還是有所觸動的。從這場爭論看,的確有一些“愚儒”依據儒家經典,力主仿效殷周之王,“封子弟功臣,自為枝輔”(《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漢朝初年,國家結構形式問題再次擺在漢家君臣面前。漢高祖鑒于秦亡之訓,在一定范圍內封地分民,設置獨立性很強的諸侯王國,實行以郡縣制為主的郡國并行體制。王國大者相當數郡之地,各個封國領地面積的總和約占漢朝疆域的大半。為時不久,八個異姓諸侯便被剪除。在制度上,漢高祖明確規定:皇族封國,功臣封侯,非劉氏子孫不得為王。漢初的諸侯王權大勢重,基本掌握王國的政權、財權、軍權,因而很快便演化成為割據一方的勢力,對中央政府構成很大威脅。這就違背了漢高祖分封諸侯的初衷。于是朝廷之上的政策之爭圍繞是否削藩展開。漢文帝時,賈誼上《治安策》,主張將王國分成若干小國,使皇帝與諸侯的權力配比猶如人身調動手臂,手臂調動指頭。漢景帝時,晁錯上《削藩策》,建議立即削減諸侯封地。漢景帝的削藩政策引發“七國之亂”。平定叛亂后,漢景帝、漢武帝相繼采取一系列削藩、收權的措施,規定諸侯王僅享有領地內的租稅,不得治民任官,過問政務。國家還制定《左官律》、《阿黨法》、《附益法》等限制諸侯的政治影響力。于是封君“寄地空名,而無其實”,王侯封地的 政治地位相當于郡縣。這就在實質上恢復了單純郡縣制。 
魏晉之時,是否需要封建藩輔的問題再次引起討論。曹元首著《六代論》。在他看來,不賦予皇族宗親實權是秦朝、兩漢的亡國之因。曹魏沒有汲取教訓,致使皇子“王空虛之地”,宗室“不聞邦國之政”。這種做法“內無深根不拔之固,外無盤石宗盟之助,非所以安社稷,為萬代之業也”(《文選》卷五二,曹元首《六代論》)。陸機著《五等論》。他也將兩漢亡國之因歸咎于“割削宗子,有名無實,天下曠然,復襲亡秦之軌”(《晉書》卷五四《陸機傳》)。劉頌上書晉武帝,贊揚“樹國全制”的做法,建議大量封建宗室,賦予諸多實權,“自非內史、國相命于天子,其余眾職及死生之斷、谷帛資實、慶賞刑威、非封爵者,悉得專之”(《晉書》卷四六《劉頌傳》)。他所援引的理據與曹元首、陸機大體相似。后世主張封建藩輔的人往往引據曹元首、陸機、劉頌的說法。 
晉武帝奪得帝位以后,將無宗室藩輔視為曹魏亡國之因,遂一改漢武帝以來虛封王侯的慣例。他分封子弟為王,“以郡為國”(《晉書》卷一四《地理志上·總敘》),命宗室諸王鎮守要害。諸王位尊權大,或擁有地方軍政大權,或把持中央朝廷之政,終于釀成延續十年的“八王之亂”。這種封國置兵、宗王出鎮制度是導致西晉滅亡的直接原因。 
對于兩漢、魏、晉在分封問題上的經驗教訓,人們一直存在認識上的差異,相關的學術思想之爭經久不息,參與爭論的學者大多屬于儒家傳人。在朝堂之上,相關的政策之爭也此起彼伏。維護皇權尊嚴和政治穩定是爭論各方的共同取向,而彼此提出的操作方案卻有明顯差異。這類政策之爭還有一個特點,即沒有人主張全面恢復分封制。雙方爭論的焦點不是要不要全面恢復西周制度,也不是要不要保留一些封君貴族,而是要不要將一些地方的統治權交給宗室、勛臣。在朝堂之上,既沒有人從徹底廢除郡縣的角度立論,也沒有人從徹底廢除封君的角度立論,更沒有人從分權給地方的角度立論。從發展趨勢看,反對賦予封君統治 權的呼聲日益高漲。直到唐代,這個問題才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大體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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