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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概要(修訂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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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概要(修訂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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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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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什麼要讀憲法?因為不想當奴隸!

2.憲法是人生的寶貝。沒有憲法,就沒有人生,只有奴命!
3. 在現代社會中,個人要生存下來,要活得美好,就一定要有好的憲法。
 
我國憲法本文,仿照西元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之體系架構,在形式上雖也包括了基本人權、基本政府與基本國策三個建構,但因行憲以來,國家變亂,憲法本文一再被增修、支解,權力制衡機制受到破壞,以致體系架構原本美好的憲法,卻未能保證有美好的憲政。在威權獨裁、民粹操弄之下,幾使我國憲政實況有如希特勒時代下的德國憲政情勢或如同法國學者盧梭所說二百多年前的英國人民一樣,「投完票以後,又變成奴隸!」沒有主權在民,沒有權力分立、制衡機制,也沒有依憲統治、依法行政的貫徹責任政治,使人民變相的成為「金主」、「黑主」的奴隸,而人民的生命安全與生活福祉,也未能獲得周全、完善的照顧與保障。
民國一○三年三月十八日爆發之「太陽花學運」,即在對當前代議政治與憲政異常情形,表示不滿與抗議,其所主張的「抵抗權」、「公民不服從權」、「反抗濫政權」,有其憲政法理上之依據。
本書之撰寫希望能有助於青年學子瞭解什麼是好的憲法、好的憲政,並喚起他們勇於對抗「憲政敵人」及保衛民主憲政的決心,以使他們能獲得國家社會周全、完善的生存照護與充足美好的生活給付,享有人性尊嚴的生存權與人生歡樂的生活權。

作者簡介

 

 
林騰鷂
 
學歷: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德國科隆大學東亞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東海大學訓導長、總務長、研發處執行長
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律學系主任、所長
美國傅爾布萊特基金會全額獎助資深學者
美國加州史丹福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德國慕尼黑大學政治及公法學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漢堡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研究協會獎助學者
日本京都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者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律學院交換學者
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專門家長期招聘事業獎助學者
行政院法制檢討小組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顧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建會健全經社法規小組顧問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民國九十四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暨智權總處副總經理
 
現職:
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律師

 不斷的抗議是社會文明進步的動力,也是一國憲政成長的鐵律!

中華民國憲法自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至今已滿六十六年,期間對憲政成長影響最深的抗議是民國七十九年在中正紀念堂前的野百合學生抗議。此一抗議活動才促成「萬年民代」的退位、國會的全面改選,也才由一黨獨大的「訓政」、逐漸退變為全民可以參與選舉、間接民主的「憲政」。然而,因為選舉罷免法治的缺失,即使至今已有二次政黨輪替,也並未保證有優質的憲政。在莊嚴的國會殿堂裡,經常有推擠打架情事,而荒唐立法、亂審預算的戲碼,也經常上演。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佔領立法院的「太陽花」學生抗議活動所主張之「抵抗權」、「公民不服從權」、「反抗濫政權」,正是對現時代議政治之不滿與抗議,其對我國憲政的成長,有深遠的影響。故在此次修訂中,特別從憲政法治上敘述其依據。

又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初發生現役軍人洪仲丘在軍中遭欺凌虐待而死,導致兩次白衫軍的遊行運動,要求確保軍中人權。立法院為呼應此項要求,乃火速通過軍事審判法的修正案,宣告在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的犯罪,也不受軍事審判。這是我國人權史上的重大變革,軍事審判法因此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也導致軍事審判制度之重大變革,故在本次修訂中,也於相關節次中加以訂正並說明。

憲政之集於奴隸們的激情抗議,而成於公民們的理性呵護,以確保每一個人民都能獲得充分美好的生活給付與周全完善的生活照護,而這些均需要每一個公民都受過良好之憲法教育,有憲法意識,並願意為憲法之落實施行而奉獻心力,才能有成。本書此次修訂即在延續本書撰寫初衷,希望對喚起公民珍惜憲法之靈魂,對提升公民保護憲政的決心,能有所貢獻。

林騰鷂 謹識

目次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學習憲法之必要性
第二節 憲法之意義
第三節 憲法之性質
第四節 憲法之分類
第五節 憲法之特色
第六節 憲法之功能
第七節 憲法之制定
第八節 憲法之調適
第一項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實施與廢止
第二項 憲法增修條文之施行

第二章 序言與總綱
第一節 序言之涵義
第二節 憲法之總綱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國 體
第三項 政 體
第四項 主 權
第五項 國 民
第六項 領 土
第七項 民 族
第八項 國 旗
第三章 人民權利義務
第一節 權利義務之概說
第二節 生存權
第三節 尊嚴權
第四節 平等權
第一項 平等權之意義
第二項 平等權之種類
第五節 自由權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人身自由
第三項 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
第四項 居住及遷徙自由
第五項 意見表現自由
第六項 秘密通訊自由
第七項 信仰宗教自由
第八項 集會自由
第九項 結社自由
第十項 財產自由
第六節 受益權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經濟上受益權
第三項 司法上受益權
第四項 行政上受益權
第五項 教育上受益權
第六項 社會上受益權
第七項 文化上受益權
第八項 健康上受益權
第九項 環境上受益權
第十項 消費上受益權
第十一項 發展上之受益權
第十二項 資訊上之受益權
第七節 主政權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選舉權
第三項 罷免權
第四項 創制權
第五項 複決權
第六項 公民投票權
第七項 應考試權
第八項 服公職權
第八節 人民權利之保障、限制
第一項 人民權利之保障
第二項 人民權利之限制
第九節 人民權利之救濟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公務員之責任
第三項 國家之賠償責任
第四項 國家之補償責任
第十節 人民之義務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納稅義務
第三項 服兵役義務
第四項 受國民教育義務
第五項 人民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節 人民義務之履行
第四章 國民大會
第五章 總 統
第一節 總統之類型
第二節 總統之產生
第一項 總統之選舉
第二項 總統之宣誓
第三項 總統之任期
第四項 總統之連任
第五項 總統之繼任、補選與職權代行
第三節 總統之地位
第四節 總統之職權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外交方面之職權
第三項 軍事方面之職權
第四項 行政方面之職權
第五項 立法方面之職權
第六項 司法方面之職權
第七項 其他方面之職權
第五節 總統之責任
第六章 行政院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行政院之地位
第三節 行政院之組織
第四節 行政院之職權
第五節 行政院之責任
第六節 行政院與總統及其他四院之關係
第七節 行政院與所屬部會之關係
第七章 立法院
第一節 立法院之地位
第二節 立法院之組織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立法委員
第三項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
第四項 立法院之委員會
第五項 立法院會議
第三節 立法院之職權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議決法律權
第三項 議決預算權
第四項 決算審議權
第五項 議決戒嚴權
第六項 議決大赦、減刑之權
第七項 議決宣戰、媾和、條約案之權
第八項 議決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九項 人事任免同意權
第十項 質詢權
第十一項 提出憲法修正案之權
第十二項 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爭議之權
第十三項 解決自治事項爭議權
第十四項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權
第十五項 文件調閱權
第十六項 調查權
第十七項 以法律對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為準則性規定之權
第十八項 憲法增修條文新增之職權
第八章 司法院
第一節 司法權之由來
第二節 司法院之地位
第三節 司法院之組織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第三項 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
第四項 人事審議委員會
第五項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第六項 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第七項 智慧財產法院
第八項 少年及家事法院
第九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第十項 司法院內部機關
第四節 司法院之職權
第一項 司法院職權之擴增
第二項 解釋憲法權
第三項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權
第四項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第五項 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權
第六項 司法行政監督權
第七項 司法預算獨立權
第八項 法律案提案權
第九項 暫時處分權
第五節 司法官之地位
第六節 司法官之保障
第一項 一般司法官之保障
第二項 大法官之保障
第九章 考試院
第一節 考試院之地位
第二節 考試院之組織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考試委員
第三項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第四項 考試院會議
第五項 考選部及銓敘部
第六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第三節 考試院之職權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考試權
第三項 掌理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之權
第四項 掌理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權
第五項 考銓法律提案權
第十章 監察院
第一節 監察院之地位
第二節 監察院之組織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監察委員
第三項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第四項 監察院會議
第五項 監察院各委員會
第六項 審計長
第三節 監察院之職權
第一項 概 說
第二項 彈劾權
第三項 糾舉權
第四項 糾正權
第五項 調查權
第六項 審計權
第七項 監試權
第八項 法律案提出權
第九項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權及處罰權
第十項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權及處罰權
第十一項 公職人員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處罰權
第十二項 對公職人員違反遊說法之調查與處罰權
第十一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
第十二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省 制
第一項 省之地位
第二項 省之組織與職權
第三節 縣 制
第一項 縣之地位
第二項 縣之組織與職權
第三項 縣政府與縣議會之關係
第四項 縣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市 制
第一項 市之地位
第二項 直轄市
第三項 市
第四項 縣轄市、鄉、鎮
第十三章 政權之行使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選舉權
第三節 罷免權
第四節 創制權
第五節 複決權
第六節 公民投票權
第十四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基本國策之意義
第二節 基本國策之性質
第三節 基本國策之內容
第一項 國 防
第二項 外 交
第三項 國民經濟
第四項 社會安全
第五項 教育文化
第六項 邊疆地區
第七項 海外僑民
第八項 大陸與港澳事務
第十五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憲法與法律、命令之關係
第三節 憲法之解釋
第四節 憲法之修改
第五節 憲法之實施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附錄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附錄四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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