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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社會法學:中國的實踐法史與法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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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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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唯有看到法律的歷史社會背景和變遷,才有可能真正認識到它在今天的含義。唯有考慮到其“從哪里來”,才有可能對其“到哪里去”的問題提出符合實際的思考。無視過去,只可能是脫離實際的空想,也特別容易陷入簡單的模仿/移植主義、西方主義和現代主義。同時,無視前瞻性的規范,則很容易陷入盲目的保守,即便美其言曰“現實主義”或“實用主義”,實際上也會陷入一種簡單的“回顧主義”和“本土主義”,以至于無視現有體系的缺點,并無視當今全球化過程之中的一些必然的共同演變和趨勢。

我們所提倡的“歷史社會法學”(Historical-Social Jurisprudence;Historical-Social Study of Law),乃是一種既具有深厚的域外學術傳統(在形式主義理論之外,主要是法律實用/現實主義、法社會學和歷史法學的理論傳統),也具有中國自己古代的厚重法律理論傳統以及其現代的社會主義革命傳統的新的研究進路。

歷史社會法學既帶有歷史視野,也重視社會關懷。具體而言,在歷史—社會—法學以及形式主義—實用主義—歷史主義等三方面并重的特點之上,歷史社會法學亦將選擇性地承繼中國自身的法學傳統資源,其中特別強調中國法律傳統中的前瞻性倫理資源,以用來糾正近年來幾乎完全偏向于移植西方的形式主義主流法學的傾向。

作者簡介

黃宗智(PhilipC.C.Huang),華盛頓大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UniversityofCalifornia,LosAngeles)歷史系教授(1966-2004年),中國研究中心創辦主任(1986-1995年),ModernChina創刊編輯(1975年至今),《中國鄉村研究/RuralChina》創刊編輯(2003年至今)。中文專著主要有農村社會經濟史的三卷本《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英文版獲美國歷史學會費正清最佳著作獎)、《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英文版獲美國亞洲研究協會列文森最佳著作獎)和《超越左右:從實踐歷史探尋中國農村發展出路》,以及法律史的三卷本《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和《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以及《經驗與理論:中國社會、經濟與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
白凱(KathrynBernhardt),女,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UniversityofCalifornia,LosAngeles)歷史系榮休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明清以來的社會經濟史、法律史
黃宗智(PhilipC.C.Huang),華盛頓大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UniversityofCalifornia,LosAngeles)歷史系教授(1966-2004年),中國研究中心創辦主任(1986-1995年),ModernChina創刊編輯(1975年至今),《中國鄉村研究/RuralChina》創刊編輯(2003年至今)。中文專著主要有農村社會經濟史的三卷本《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英文版獲美國歷史學會費正清最佳著作獎)、《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英文版獲美國亞洲研究協會列文森最佳著作獎)和《超越左右:從實踐歷史探尋中國農村發展出路》,以及法律史的三卷本《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和《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以及《經驗與理論:中國社會、經濟與法律的實踐歷史研究》。
白凱(KathrynBernhardt),女,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UniversityofCalifornia,LosAngeles)歷史系榮休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明清以來的社會經濟史、法律史和婦女史。出版有專著Rents,Taxes,andPeasantResistance:TheLowerYangziRegion,1840~1950(斯坦福大學出版社1992年英文版,獲美國歷史學會費正清獎;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年出版中譯版《長江下游地區的地租、賦稅與農民的反抗斗爭:1840~1950》)和WomenandPropertyinChina,960~1949(斯坦福大學出版社1999年英文版;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出版中譯版《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年》)。
楊柳,女,現為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歷史系博士候選人。主要研究領域為共產黨革命與當代中國法律制度,婦女、法律與中國社會。在《中外法學》、《北大法律評論》、RuralChina等學術刊物上發表有中英文論文多篇。
李紅英,女,現為河北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法律史、法律社會學、災荒史。在《清史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中國農史》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十余篇。主要著作為《近代河北災荒研究》(合著,合肥工業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景風華,女,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2013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法律史和法律思想史。
余盛峰,男,現為清華大學法學院2011級博士研究生,《文化縱橫》雜志社編輯部主任,華東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公民社會中心特約研究員。曾擔任《清華法律評論》創刊編輯。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史、法律社會理論和憲政理論。近年來在《環球法律評論》、《清華法治論衡》、《二十一世紀》(香港)、《歷史法學》、《私法》等學術刊物發表有學術論文十余篇。
尤陳俊,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曾擔任《北大法律評論》主編。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法律史、法律社會學、法學學術史和法學研究方法論。擔任中國法律與歷史國際學會(InternationalSocietyforChineseLawandHistory)執行委員兼文獻委員會主席、中國法律史學會理事,以及《法學家》、《中國鄉村研究/RuralChina》、《法律和社會科學》、“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等學術刊物與叢書的編輯或編委。在中國、美國、韓國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有中英文學術論文30余篇,并出版有專著《法律知識的文字傳播:明清日用類書與社會日常生活》以及《司法、政治與社會:中國大陸的經驗研究》、《從訴訟檔案出發:中國的法律、社會與文化》、《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國(當代臺港卷)》等多部編著。
蔣正陽,女,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史專業2014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法律史。
田雷,男,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學博士,現為重慶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教授。此前曾任教于山東大學法學院。主要研究領域為美國憲政的歷史和理論、中國政治與憲法、香港基本法以及政治理論。在《中外法學》、《環球法律評論》、《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和《北大法律評論》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另有多篇學術隨筆發表于《讀書》、《書城》和《社會觀察》等刊物。近期已出或即出的譯著包括《美利堅共和國的衰落》、《培育能力:人類發展的道路》、《我們人民:轉型》。擔任《布魯斯·阿克曼文集》主編、《“文字齋”政法譯叢》主編、《政法:中國與世界》編委、《法政文叢》編委。
賴駿楠,男,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2012~2013年)。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近代法律史和西方近代法律思想史。在《法學家》、《法律科學》、《北大法律評論》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并單獨或合作出版教材、書評、譯著和譯文若干。
王海俠,女,中國人民大學管理學博士,現為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歷史社會學與農村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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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目錄
導論/黃宗智/
一、歷史社會法學研究示例/
(一)婦女與法律/
(二)習慣、調解與法律/
(三)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四)行政與司法/
(五)國際法/
(六)理論探索/
二、歷史社會法學/
第一編婦女與法律
中國婦女史中的明清之際轉型?來自法律角度的檢視/白凱/
一、關于晚明和清代婦女的學術研究/
(一)明清時期的實況/
(二)過去/
目錄
導論/黃宗智/
一、歷史社會法學研究示例/
(一)婦女與法律/
(二)習慣、調解與法律/
(三)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四)行政與司法/
(五)國際法/
(六)理論探索/
二、歷史社會法學/
第一編婦女與法律
中國婦女史中的明清之際轉型?來自法律角度的檢視/白凱/
一、關于晚明和清代婦女的學術研究/
(一)明清時期的實況/
(二)過去/
(三)未來/
二、從法律角度的分析/
(一)訂婚/
(二)結婚/
(三)離婚/
(四)財產/
三、法律的小農化/
清代與民國法律下婦女的抉擇:婚姻、離婚與犯奸/黃宗智/
一、清代/
(一)司法分類與相關律例/
(二)清代法典的構造/
(三)司法實踐與社會慣習中的變異概念/
(四)婦女作為受害者/
(五)消極自主的負擔/
二、民國時期/
(一)國民黨法律下婦女的自主/
(二)實踐中的婦女自主/
婚姻、革命與法律
——陜甘寧邊區的離婚法實踐/楊柳/
引言/
一、婚姻立法的演變/
二、革命背景下的離婚案件/
三、離婚訴訟中的婦女/
(一)抗屬/
(二)公家人婦女/
(三)農民婦女/
四、離婚訴訟中的農民丈夫/
(一)挑撥與賠米/
(二)一位農民丈夫的婚姻保衛戰/
結語/
從事實別居到法律別居:清代到民國時期夫妻別居的權利和義務/李紅英/
一、問題的提出/
二、從清代到民國:事實別居的權利和義務的變化/
三、民國時期:法律別居的權利和義務的擴大和明確/
四、別居現象與婦女權利的關系/
(一)生存理性與婦女權利/
(二)別居與離婚的利益比較/
(三)事實別居與法律別居的比較/
結論/
“私和奸事”的表達與實踐
——兼論帝制晚期至當代中國的“第三領域”/景風華/
一、從當代“私和奸事”的案例談起/
二、清律關于“私和奸事”的規定/
三、清代法律實踐中的“私和奸事”行為/
(一)案發前的私和/
(二)案發后的私和/
四、近代奸罪的變革/
(一)“私和奸事”的實質分裂/
(二)強奸案的公訴化/
五、公訴模式下強奸案件的私和/
(一)未報案的私和/
(二)報案后撤訴/
六、強奸罪的親告化?/
第二編習慣、調解與法律
介于民間調解與官方審判之間:清代糾紛處理中的第三領域/黃宗智/
一、清代訴訟的三個階段/
(一)最初階段/
(二)中間階段/
(三)最后階段:堂審/
二、中間領域的糾紛處理/
(一)衙門作為催化劑,促成爭端的解決/
(二)衙門意見所起的作用/
(三)鄉保/
三、第三領域中的弊端的各種緣由/
(一)鄉保的權力及其濫用/
(二)衙役的權力及其濫用/
四、正式性、非正式性以及第三領域的糾紛處理/
近代中國“法律淵源”中的“習慣法”/余盛峰/
一、“習慣法”語詞的創制:與諸國民法典的比較/
二、“風土人情、習俗土例”與“習慣法”/
三、“習慣法”,抑或“亞歐禮教之殊”?/
四、繼受法與固有法的沖突/
五、民國初年大理院的司法實踐:“習慣法”的成立要件/
六、國民黨時期習慣法理論的內在矛盾/
七、結語:在古今中西之間/
尸體危險的法外生成:以當代中國的藉尸抗爭事例為中心的分析/尤陳俊/
一、從“蔡發旺事件”談起/
二、“事件的類型學”再思考:藉尸抗爭行為的反法治性/
(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藉尸抗爭事例的廣泛分布/
(二)法外收場:事件類型學的另一面/
三、尸體危險的生成機制/觀念/
(一)“圖賴得利”的社會記憶/
(二)“喪葬”禮儀的社會功能/
(三)“非理死”中的“冤抑”生成/
四、尸體危險與法治框架下的國家權力強化/
第三編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清代與現代自首制度的比較研究
——對法律現代主義的幾點反思/蔣正陽/
引言/
一、本土性和延續性/
二、制度演變/
(一)主體之變/
(二)動機之變/
(三)對象之變/
(四)后果之變/
三、對現代主義的反思/
(一)形式理性/
(二)工具理性/
(三)個人主義/
第四編行政與司法
中央集權的簡約治理
——微山湖問題與中國的調解式政體/田雷/
引言/
一、微山湖問題:必要的背景交代/
二、中央決策是如何未煉成的/
(一)工作組湖區行/
(二)兩部聯合報告及其方案/
(三)徐州會議:水利可統管,劃界未定案/
(四)一點評議/
三、中央決策是如何煉成的/
(一)崔乃夫的小解決方案/
(二)“哪里有糾紛,哪里劃給山東”/
(三)中央的拍板/
(四)為什么要三個文件/
四、中央集權的簡約治理/
(一)中央集權的權力結構/
(二)簡約治理的日常模式/
第五編國際法
主權與“文明”:19世紀國際法的東亞故事/賴駿楠/
一、19世紀國際法中的“國際社會”/
(一)“文明”/
(二)實證主義/
二、中日兩國的不同應對/
(一)中國:“萬國公法”/
(二)日本:“文明開化”/
三、甲午戰爭:“文明”與“野蠻”/
(一)日本:走向“文明”的戰爭之路/
(二)日本:國際法大秀場/
(三)中國:聲音微弱/
四、西方:評定課業/
(一)日本勝出/
(二)中國落選/
結論/
第六編理論探索
以實踐邏輯再闡釋象征資本
——基于象征資本的多重面向與運用/王海俠/
一、布迪厄的學術與政治/
二、象征資本的概念梳理/
(一)象征資本的載體與依附性/
(二)象征資本的建構與轉化/
(三)象征資本的雙重獲致與積累/
三、象征資本在實踐中的多重運用/
(一)內向性的正向作用/
(二)外向性的正向運用/
(三)否定性運用/
四、象征資本解構之中有建設/
馬克斯·韋伯“法律社會學”之重構:觀念論的力量與客觀性的界限/賴駿楠/
引言/
一、概念重構:“形式”/“實質”/
(一)“法律思維”的類型/
(二)“實質合理性”/
(三)二元論的力量:“Form”與“Materie”/
(四)“現代法律發展中的反形式趨勢”/
二、命題重構:法律與資本主義/
(一)韋伯的設想/
(二)韋伯的“焦慮”與決斷/
(三)關系重構:破除“合理性”形而上學/
結論:馬克斯·韋伯的“秘密”/

書摘/試閱

(一)明清時期的實況
正如晚近的一些研究成果所展示的,晚明至清代中期在思想文化方面的那些發展,看起來在地理范圍上十分有限。當時的男性批評家絕大多數都來自于江南地區,女性詩人也是如此。江南地區不僅是全國在商業化和都市化方面最為發達的區域,而且也是晚明至清代中期對正統的宋代理學發起挑戰的思想中心。正是這些物質條件和思想條件的特殊薈萃,帶來了上文所討論的那些發展。在其他地方是否也存在這種擁有自我意識的女性作家群體?這并不確定。同樣無法確定的還有,那些看起來由女性作家們所激發的思想質疑,在江南地區之外是否也同樣流行。
更加無法確定的是,這種思想文化方面的發展,對婦女造成了什么樣的實際影響。除了倡導出版由女性所寫的作品(當然是限于當時社會所能接受的體裁和話題)和可能對精英家庭的女兒們接受古典教育的做法加以鼓勵之外,這一時期的思想質疑,看起來并沒有被轉譯進那些影響廣大婦女的政策或社會慣例之中,甚至對于精英婦女來說也是如此,更加不用說農家婦女。它看起來并沒有對如下這些領域造成影響:法律,現實中(與理想化的相反)的婚姻慣例,繼承慣例,家庭結構,或者對大部分女性來說都至為重要的親身經歷的其他任何領域。
(二)過去
即便承認當時很少有東西悄悄地從觀念世界溢入行動世界之中(正如我們現在所知道的那樣),晚明至清代中期的那些思想觀念仍然需要按照其自身的情況來加以評價。它們真的代表了一種從過去而來的變化么?倘若是的話,那么這種變化的程度又有多大?
為了評估這種變化的性質和范圍,我們當然需要明確據以比較的標準。在20世紀70年代的學術研究中,明清之際轉型中的那些思想變化,通常被一起拿來與僵化的“理學”形成對比。除了其他問題,理學還被認為不贊成女性掌握讀寫能力和接受教育,強調要對在等級關系中排斥對等性(recipmcity)的做法無條件地加以服從,并且在婦女中鼓勵對倫理規范的被動遵從。當依據這些標準進行衡量之時,明清之際轉型中的那些變化看起來的確具有革命性。
但是隨著我們對儒家關于婦女的看法的認識逐漸復雜化,原先那種僵化的印象便遭到消解,我們用來衡量變化的可用標準也不例外。我們現在知道,朱熹和宋代的其他理學家們,使用了與明清之際轉型中的那些“革新派”(progressive)思想家們相類似的方式來界定婦女的角色。他們同樣認為婦女可以承擔操持家務的主要角色;同樣向往一種互補的伙伴式婚姻類型;同樣相信婦女為了能扮演好其角色,也需要和男性一樣,通過接受素質教育來完成自我修養;同樣鼓勵婦女在履行倫理規范的過程中展示其實力和決心。
理學的僵化結構的垮塌,使得我們有必要去尋找另一些可借以展開比較的標準來評估明清之際轉型中的那些變化。在我看來,就目前已達到的研究程度而言,其結果是“調低”對這些變化的范圍的估計。只要稍稍關注西方學術作品在理解那句著名的“女子無才便是德”方面的變化,我們就能夠獲得這種印象。20世紀70年代的那些學術作品,傾向于認為這句俗語體現了反對女性掌握讀寫能力和接受教育的理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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