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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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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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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針對廣大企業家、高層管理、核心技術人員關心的100個問題作出針對性回答。同時,對中國國內審理并公開判決的100個涉及商業秘密的已經判決的案例進行分析點評,試圖從個案中尋找規律,從“前人”的教訓中吸取經驗。

作者簡介

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辦理過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商業秘密案件并獲有利判決,在商業秘密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法律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關于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觀點多次被《人民網》、《知識產權報》、《科技日報》、《企業觀察報》、《中國貿易報》等媒體廣泛報道;2011年主編出版了《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黃衛紅律師,浙江漢普律師事務所主任,三級律師。浙江工商大學(原杭州商學院)商法專業畢業。2004年1月開始律師執業,擅長民商事、知識產權、企業法律顧問等法律事務。執業以來,辦理各類訴訟案件二百多件,長期注重于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保護的法律實踐工作,具有豐富的訴訟經驗。同時,對企業運營風險控制、企業重整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先后發表過多篇法律專業學術文章。

目次

1.《員工手冊》是否可以約定競業限制
——杭州某某公司與左某競業限制糾紛上訴案
2.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方式
——蘭州正豐石油化工技術裝備有限責任公司與無錫奮圖過濾材料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3.商業秘密案件的法院管轄權
——王文某等與東莞市普爾特助劑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4.出版書稿是否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
——北京片石書坊圖書有限公司等與南京快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5.客戶名單可否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
——常德市日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楊加某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6.商業秘密構成的抗辯理由
——北京知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訴北京佐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7.員工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的認定
——北京市捷誠信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訴北京德銘智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8.法院管轄權的確定標準
——鄭州潤達電力清洗有限公司等與湖北沽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再審案
9.商業秘密訴訟案件中原告的舉證責任
——北京匯海用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甲等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
10.離職員工避免侵犯原單位商業秘密的注意事項
——東莞市艾斯迪新材料有限公司與謝某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
11.商業秘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北京全盛虎安防爆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納尼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2.使用原單位獲取的個人經驗是否侵犯商業秘密
——北京德群精益科技有限公司訴杭州析通科技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3.未支付補償費用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具有拘束力
——東莞市歐萊濺射靶材有限公司與魏明某等勞動合同糾紛上訴
14.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信息能否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
——北京金諾長城電器有限公司訴晏行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15.商業秘密載體的保護措施
——北京鐳沃得國際進出口有限公司訴北京津舟海躍國際進出口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16.商業秘密的涉密點
——北京市藝彩昭和企業形象設計有限公司訴北京自由式廣告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
17.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和商業秘密保護
——華為朗科公司訴北京神州數碼思特奇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
18.商業秘密的行政法保護
——海南拾味館餐飲連鎖管理有限公司訴毛志某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9.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形式
——江西億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珠海賽納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管轄權異議糾紛上訴案
20.商業秘密的合法使用
——大連倍潤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與大連方圓復合材料軸承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

書摘/試閱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
关于虚假宣传部分,被告在向滨州市安监局提交的备案资料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的检验报告,且在相应的案例宣传部分,使用了原告相应的加油站改造图片,该行为有可能使行政主管部门误认为上述施工技术、工程安全系由被告所拥有或实施。但鉴于被告在本案中的使用行为系利用原告的相关资料骗取特种行业的经营资格,其行为仅停留在行政机关审查阶段,尚未为社会公众所获悉,因此不足以产生对相关公众误导的后果,据此法院对原告所述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但是,综合被告在本案中实施的具体行为来看,被告利用原告的检验报告、施工图片等资料的主要目的应在于骗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从而获取在滨州市开展特种业务的经营资格。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无疑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行为虽然并非实际开展业务行为,但鉴于被告企业已实际注册经营,获得安全监管部门的备案仅是进入某一地区开展业务的前置条件,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中的申请备案行为应认定为经营活动的一个环节,据此亦应认定被告系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被告的不当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该法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除应停止使用相关资料外,还应将其申请资料中所使用的原告检验报告、施工图片等予以销毁。
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在本案中仅实施了备案申请行为,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开展了该方面业务,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对原告造成其他人身性损害的法律后果,判令被告停止相应行为已可以实现对原告的救济,不需再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纳尼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全盛虎安防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施工图片的行为,并将上述资料予以销毁。
专家点评
对于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分别从《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制。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从被告实施的具体行为来看,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等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却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停止侵权。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市场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借此,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侵犯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根据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此外,2007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多达九条的篇幅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类型、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管辖法院以及法律救济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致地规定,为司法实践确定了较为明确的行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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