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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折的歷程:中亞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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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折的歷程:中亞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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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是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陸南泉研究員領導下完成的。他對本書結構、體例及寫作重點進行了指導,並對書稿進行了審閱和修改。本書作者長期從事俄羅斯中亞問題研究,因機緣關係,曾赴中亞國家短期工作,期間遊歷了中亞五國的山川河流、城市鄉村,領略了帕米爾高原聳入雲霄的壯美氣勢,看到了鹹海萎縮後留下的鹽鹼荒灘,為撒馬爾罕、布哈拉、希瓦所展現出的燦爛的古代文化所折服……
中亞轉型獨具特色,其歷史與現實複雜,影響因素和內外約束繁多,轉型進展不一。中亞轉型具有不確定性、表面性和斷續性特點。本書聚焦上述問題,緊密結合中亞國家的政治經濟議程,對其政治經濟轉型進程及特點進行梳理和分析,力圖從轉型視角回答“中亞向何處去”的問題,並為轉型理論研究及轉型問題的國際比較提供參照。本書也是瞭解中亞、認識中亞、理解中亞的入門參考書。

作者簡介

陸南泉
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俄羅斯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清華大學、黑龍江大學俄羅斯語言文學與文化研究中心等多所高校教授。撰寫、主編的專著有《蘇聯興亡史論》、《蘇聯經濟體制改革史論(從列寧到普京)》、《走近衰亡——蘇聯勃列日湼夫時期研究》、《中俄經貿關係現狀與前景》、《蘇聯真相——對101個重要問題的思考》(上中下三冊)、《蘇東劇變之後——對119個問題的思考》(上中下三冊)、《轉型中的俄羅斯》與《蘇俄經濟改革二十講》等29部,並發表了大量論文與研究報告。還有合作翻譯《蘇聯財政》、《蘇聯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等譯著5部。
李中海
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俄羅斯東歐中亞研究所研究員,《俄羅斯東歐中亞研究》雜誌執行主編。主要研究獨聯體地區經濟等問題。發表各類論文和研究報告近百篇,參與《中國道路:中國經濟學家的思考與探索》、《中俄美在中亞:合作與競爭》與《梅德韋傑夫與普京:最高權力的組合》等多部專著作的寫作,個人專著有《俄羅斯經濟外交:理論與實踐》,主編《普京八年:俄羅斯復興之路(2000~2008年)》經濟卷。

目次

總論/
前言/
第一章 中亞轉型的初始條件/
第一節 18世紀前中亞政治經濟制度的演變
第二節 近現代中亞政治經濟制度的形成及特點
第三節 蘇聯中後期中亞發展狀況及困境
第二章 中亞政治轉型進程及特點/
第一節 中亞政治轉型進程及特點
第二節 中亞國家政治體制的演變
第三節 中亞政治轉型的約束條件
第四節 中亞政治轉型的內在矛盾及評價
第三章 中亞經濟轉型與經濟發展/
第一節 中亞經濟轉型進程及特點
第二節 中亞經濟轉型的約束條件
第三節 中亞經濟轉型績效分析
第四章 中亞轉型的外部影響因素/
第一節 美國的中亞戰略與發展模式輸出
第二節 歐盟及國際組織對中亞轉型的影響
第三節 俄羅斯的中亞戰略及對轉型的示範效應
結束語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中亞各國的獨立,為其獨立自主確定發展道路創造了條件和可能性。一是他們作為獨立國家,獲得了對內部事務全權管轄權,對內行使主權,推行新的金融、稅收政策和獨立自主的關稅政策。隨著獨立地位的獲得,多數國家啟動了以市場化為目標的經濟轉型,改變國有資產所有權結構,承認多種形式的所有權關係。二是他們作為獨立國家,獲得了國際法主體地位,可以自主確定對外政策,發展對外經濟合作。三是這些國家的居民身份認同開始發生變化,民眾從過去的蘇聯公民變為獨立國家公民,尤其是主體民族對國家的認同感有了明顯增強。隨著社會管控的放鬆,多數國家出現大量社會團體,出現政治多元化現象。四是大多數政黨和社會運動都表示忠於民主原則,但由於新出現的政黨規模較小,無法提出有別於現政權的改革方案,除少數政黨外,多數政黨在議會內外和社會政治生活中不夠積極。作為多民族國家,政黨的民族屬性以及在民族認同上的傾向性是政黨實力和影響力的關鍵指標。此外,多黨制促進了言論自由和資訊空間的開放,使新的獨立的新聞媒體得以出現,新聞媒體相互競爭,促進了社會進步。五是出現了新的國家管理體制。1992-1995年間,中亞國家建立國家政權制度的成果是憲法制度得以鞏固。各國憲法都明確規定,國家政權基於法律至上、世俗國家和三權分立的原則,政府向人民負責,為人民的利益行駛職能,人權和自由至上。
中亞各國在獨立建國過程中形成了新的政權結構,其特點是:
第一,總統權力超大。中亞國家的憲法都賦予總統很大的權力,議會難以平等參與政治進程。總統作為國家元首,與其他政權分支結構相比有更高的地位。哈薩克斯坦憲法規定,“共和國總統保障國家權力各分支結構相互協調地行使職能,對人民負責”,明確賦予總統協調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總統對三個權力分支有仲裁職能,這是哈薩克斯坦憲法的獨特之處。其他國家的憲法也都明確規定了總統在國家權力結構中具有特殊地位。在轉型初期,土庫曼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總統還是執行權力機關首腦。
中亞各國總統均建立起了以其個人權威為基礎的政治制度,其結果是這些國家的命運不取決於政治體系,而是取決於某一個人。各國的總統辦公廳都獲得了管理政務的實際權力。按法律規定,總統辦公廳的職能是為總統行使職能提供資訊保障,他們沒有任何行政權。但在事實上,總統辦公廳控制著執行權力機關並執行其部分職能。比如,在吉爾吉斯斯坦和哈薩克斯坦,總統辦公廳可以向政府機構、政府組成人員、地方政府發佈指示,而不考慮法律所規定的隸屬關係。
第二,議會權力有限。中亞各國的議會是經過全民選舉產生的。各國憲法都規定,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和代表機構。只有土庫曼斯坦憲法對民意代表機構的規定非常特殊,人民委員會是其最高民意代表機構,成員包括總統、議員、人民顧問(按行政區選舉出來的人民代表)、最高法院和最高經濟法院主席、總檢察長、內閣成員、地方政府行政長官。實際上,中亞各國的議會立法權力受到許多限制,比如按法律的規定,總統令同樣有法律效力。在特定情況下,立法權可從議會向總統轉移。因此,中亞國家大多數法律是由總統和政府動議制定的。中亞國家憲法和法律實踐中有很多類似的限制。議會對政府的監督職能也是表面性的。烏茲別克斯坦和土庫曼斯坦的憲法甚至沒有賦予議會監督政府的職能。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是總統行政權力的附屬。中亞各國憲法規定,總統有權批准政府組成人員,有權解散政府;政府行使行政權,管理社會經濟發展;各國執行權力機關對總統負責,而不是對議會負責的。只有吉爾吉斯斯坦是一個例外。
第三,司法權難以真正獨立。中亞國家雖然都建立了獨立的司法權力機關,強調司法機關的獨立性,但司法權力普遍軟弱。哈薩克斯坦被認為是中亞國家司法改革的領先國家,但其司法權在很大程度上也附屬於行政權力。中亞國家的司法體系實際上沒有發生多少變化,政治轉型只是涉及到司法機關的管理問題。獨立司法權難以得到保障,主要原因:一是法院的獨立性難以落實;二是在司法實踐中,控方(檢察院)淩駕于辯護方(律師)之上,即司法程式各方權利不平等;三是沒有建立行政訴訟體系;四是法院數量不足,普通民眾的司法援助難以得到滿足;五是普通民眾無法向憲法法院提出司法援助的請求;六是各級法院和法官存在腐敗問題;七是檢察院的工作原則照搬蘇聯時期的司法實踐;八是司法制度以外沒有其他人權保護制度。與其他權力分支的情況類似,司法體系也普遍存在部族政治等非正式制度起決定作用的問題。總之,中亞國家的司法權還是附屬于並服務於執政當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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