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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商品簡介

臺灣地區溫泉資源豐富,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爰於92年7月2日制定公布溫泉法,並自94年7月1日施行。並於99年度制定「加強溫泉資源保育管理計畫」,以加速推動溫泉業者合法納管。依照溫泉法第4條第六項: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取得水權。
本計畫收集及建置全臺溫泉使用業資料以及輔導申請開發許可現況、無法合法化之原因及因應對策建議等項目,並將各業者現況提供全國溫泉資料庫系統進行更新。針對有意願提出合法化申請之溫泉既有業者,首先進行訪談以瞭解溫泉合法化申請進度與目前遭遇困難;針對有意願接受輔導之溫泉業者訪談共63家,並依照各溫泉區資料齊備差異程度,擬定建議優先輔導申請合法登記名單。
為使溫泉業者瞭解溫泉法之內容並配合申請水權、取供事業及溫泉標章等之各項法令,本計畫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與各縣市相關主管機關、溫泉協會與業者,分別在烏來與知本地區舉辦2場溫泉合法化宣導說明會,本計畫已提送58家溫泉業者申請開發許可。
溫泉法緩衝期將於102年7月1日屆滿,對於尚未取得溫泉合法登記之溫泉業者勢必衍生部分情況,本計畫訪問包含溫泉業者、專家學者、技師與縣市政府業務承辦人員,彙整相關新聞報導與擬訂溫泉開發許可修正草案,以及針對溫泉法緩衝期屆滿後辦理因應對策座談會及說明會,辦理1場專家座談會於臺北集思會議中心。另針對溫泉緩衝期後溫泉取用費率調整方案舉辦四場說明會。
本計畫出席與參與相關行政協助會議總計59場,計有參與溫泉輔導工作推動小組會議第五至七場、本計畫溫泉業者座談會2場、專家座談會1場、說明會4場、各縣市溫泉業務考核15場與各縣市政府溫泉業務審查與業者協助34場,期能輔導多數既有溫泉業者完成合法化之目標,上一年度提送之溫泉業者,本計畫亦主動併入持續輔導對象,審查通過家數持續成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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