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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伴侶暴力的性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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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伴侶暴力的性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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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香港主流的看法認為,家庭暴力源自家庭成員之間溝通不足或個人壓力。然而,官方數字顯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要是女性,反映家庭暴力可能是性別問題,與女性和男性在社會及家庭上處於不平等的位置有密切關係。女性受傳統思想影響,普遍以家庭完整為第一位,因而窒礙受虐婦女向外求助的決心。
本書從性別角度切入,探索「親密伴侶暴力」這議題,並提供家暴的最新官方數據,客觀地分析及了解家暴緣起。作者認為,唯有將家暴問題放在人權與性別的框架下分析,才能有效地幫助有關家庭,並透過審視家暴的性別數據及檢視現行家暴政策的問題,帶出如何在家庭暴力政策上落實「性別主流化」的概念。書中亦有分析本地報章的報道形式和手法,探討傳媒如何建構大眾對親密伴侶間暴力的認知,及分析主流論述與同性伴侶較低求助率的關係。
將性別觀點注入家庭暴力政策已成為國際社會的趨勢。本書結合理論、真案個案及大量官方數據,誘發讀者反思及批判現行家暴政策,適合社會服務業人士及學生閱讀。

作者簡介

作者 梁麗清
英國根德大學(University of Kent at Canterbury)哲學博士,現任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著有 Lone Mothers, Social Security and the Family in Hong Kong(London: Ashgate, 1998)一書。
編著書本包括:《知而行/行而知:香港社會工作教育的反思與探索》(中文大學出版社,2008),《性別與社會工作—理論與實踐》(中文大學出版社,2006),《新社會政策》(中文大學出版社,1999)。近年有關家庭暴力的研究包括「香港家庭暴力政策性別觀點主流化的可行性研究」、「香港受虐婦女的主流論述的探討」、「兒童目睹家暴對日後的影響」以及「同性伴侶的暴力—倖存者的求助決定」等。與此同時,梁麗清過去多年來在城大開了兩門有關家暴的學科,分別是碩士課程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及學士課程Domestic Violence: Theories and Practices for Social Workers。

目次

1. 親密伴侶暴力:概念、理論和論争
2. 香港家庭暴力的性別數據
3. 親密伴侶暴力的主流論述
4. 殃及池魚:兒童目睹家暴
5. 雙重櫃門:同性親密伴侶間的暴力
6. 性別敏感度:社工介入的再思
7. 零度容忍:親密伴侶暴力的立法和執法
8. 總結:性別主流化家庭暴力政策
附錄:個案實錄

書摘/試閱

在香港,「家庭暴力」一詞廣泛被應用。若將「家庭暴力」一詞分拆理解,當中的意思包括「家庭」與「暴力」。「家庭」是指有家庭成員的關係,如親密伴侶關係、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等;但「家庭成員」是指有血緣關係、親密侶伴關係,抑或是同一屋簷下的親屬關係?而居於同一屋簷下的非直系親屬的暴力,又應否視作家暴?而非居於同一屋簷下、但曾有親密關係的又可否視作家庭成員?至於「暴力」,泛指不恰當的虐待性行為;最普遍的認知包括身體、心理和性方面等多種形式的虐待;但經濟上的操控或遺棄,應否算作一種虐待性行為?就上述的疑問,似乎並不能直截了當地給予一個肯定的答案,當中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究竟「家庭暴力」是否一個恰當的用詞去描述親密伴侶間的暴力?應否隨着時代的變遷而變更?事實上,本港的《家庭暴力條例》過去十數年間作出過多次的修訂,條例的修訂明顯是為回應家庭暴力具體情況的轉變及親密關係的複雜性,可見「家庭暴力」一詞潛藏着社會及文化的含意,並非恆久不變。
要確切了解親密伴侶間的暴力的真實情況和受虐的形式、成因,以及背後衍生的社會問題,應該要先清晰理解「家庭暴力」一詞及其背後隱含的價值觀。本章的討論焦點在親密伴侶間的暴力,其他形式的暴力如虐兒、虐老等議題不在討論的範圍。筆者會先就家暴及親密伴侶間的暴力的用詞作詮釋,並詳細分析及討論其相關論争和背後的假設;之後會討論親密伴侶間的不同暴力形式及性質,並指出有不同的理論解釋親密伴侶間暴力的成因。最後,本章以兩個具代表但富争論性的角度,分別是家庭及女性主義的角度,去探討及分析親密伴侶間的暴力成因,並解釋權力與控制的理論與女性主義的共通處,去拆解性別權力與親密伴侶間暴力的關係。
家暴概念的論争
用詞的論争
要描述發生在親密伴侶間的暴力,究竟以「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家居暴力」(domestic violence),抑或是「親密伴侶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的用詞較為恰當?

在香港,家庭暴力一詞較普遍被運用。然而,在中文的用語上並沒有將「家庭」和「家居」的英文用法分辨出來。就算官方的英文文件採用 domestic violence 一詞,中文翻譯仍沿用「家庭」而非「家居」。然而,用「家庭暴力」一詞去描述親密伴侶間的暴力非常富争議,並容易產生很多誤解,包括:
(1) 在現今社會的變遷下,傳統的家庭模式難免有所轉變,如分居、同居、單親或同性同居等關係,都為「家庭」的概念帶來衝擊,而且時至今日仍争論不絕。採用「家庭暴力」的用詞很容易將親密伴侶間的暴力,理解為只發生在法定婚姻契約下配偶之間的暴力,但事實並非如此。
(2) 虐待或暴力的行為,並不一定因法定的婚姻關係結束而終止。事實上,施虐者是前夫/妻、前同居或前男/女朋友關係的例子屢見不鮮。
(3) 現今的親密伴侶關係,不一定是異性戀關係。同性伴侶間的暴力近年亦廣泛受到關注。若以家庭暴力去描述同性親密伴侶間的暴力,除了引來社會争論,也會讓同志受虐者誤會與家庭相關的法例和服務與他們無關,影響他們求助的意欲(梁麗清,2013)。
(4) 暴力並不一定發生在家居環境,可以在工作間或者在街上的纏擾,或其他恐嚇行為。「家庭」或「家居」一詞,限制了對暴力事件發生情況的想像。
(5) 以「家庭暴力」去描述親密伴侶間的暴力,難免令人誤解家庭暴力為家事和瑣事,因而掉以輕心(Mullender, 1996; 梁麗清,2008)。
(6) 將暴力侵害變成一個「去性別」的議題,很容易被誤解為因配偶間的溝通不足所引致的問題,因此雙方都有責任。與此同時,由於溝通不足引致家庭功能受到衝擊,因此男女有同等受虐的機會(Mullender, 1996)。
由於上述列舉的種種問題,若硬將不同情况的親密關係模式放在傳統家庭的框架下去理解及制定政策,不單會引致概念上的混亂,令人誤解暴力關係只會出現在法定的婚姻關係,令政策和服務錯置及缺乏。由此引申,採用「虐妻」或「虐偶」的用詞,會出現同樣的效果。
香港的家庭暴力條例一直以傳統家庭的觀念作基礎,因此出現了很多缺失,如本港1986年首次通過的家庭暴力條例,其界定的保障範圍很狹窄,一些暴力行為如精神上的虐待或同居伴侶關係間出現的不合理行為並不包括在內。其後,政府在2008年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將保障範圍擴闊至非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親密伴侶關係,包括前夫/妻、前同居或前男/女朋友的關係。然而,該次的修訂並沒有包括同性的親密伴侶關係。經歷了社會的激烈辯論後,政府於2009年再度修訂條例,將條例易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並將同性的親密伴侶關係納入保障範圍(Labour and Welfare Bureau, 2009)。
由是觀之,語言的運用在在反映用詞背後隱含着社會對家庭及家庭關係的看法。因此,若香港仍普遍將親密伴侶關係暴力放置在家庭的框架下去理解及制定政策是不合時宜的。
何謂親密伴侶的暴力?
「親密伴侶的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是西方國家較為普遍運用的詞語。親密伴侶間的暴力行為,可說是一種令對方感受到受威嚇、脅廹、限制及操控的虐待性行為模式。換句話說,所有虐待的行為均欠缺兩人之間的共識,並蓄意傷害對方或防礙他人的自由的舉動(Watts and Zimmerman, 2002)。究竟以下的情況是否構成虐待親密伴侶的行為?
(1) 不准親密伴侶與親戚朋友交往,並貶低她的人格。
(2) 管束親密伴侶的衣著,外出行行蹤要交待。
(3) 封鎖親密伴侶經濟,每一分一亳的開支都要查問。
(4) 因飯餸不合口胃,向親密伴侶發脾氣,更出手毆打對方。
(5) 不考慮親密伴侶的感受和意願,感覺有需要,便強行做愛。
以上的行為描述,是一些親密伴侶間暴力行為的典型例子,當中包括不同形式的虐待,如身體虐待、精神或心理虐待、性虐待、經濟控制等。身體方面的虐待如拳打、腳踢、掌摑、推撞、擲物、揑頸、火燒、水淋,甚至動用武器傷害對方身體。精神或心理方面的虐待如出言侮辱、貶低人格、極度妬忌和佔有慾、恐嚇、以自殺作威脅、恐嚇傷害子女或竉物、孤立對方、禁錮等行為。性虐待包括一些沒有得到對方同意的性行為模式、强姦、傷害性器官等。此外,讓對方經濟受損、拒絕給經濟依賴的一方金錢上的支援、騙財、騙取貴重物品等都可歸類為經濟方面的虐待(Dohash and Dobash, 1992a; Walker, 1990)。界定何謂暴力關係或虐待行為,我們應該檢視那些行為背後是否隱含着以下的一些元素,包括:

(1) 以權力操控對方,令對方感到害怕;
(2) 存在剝削性的關係,特別對方是依賴的一方;
(3) 濫用對方對自己的信任;
(4) 以不尋常的方式去進行性行為;
(5) 令對方感覺被孤立。
在香港,官方並沒有對「家庭暴力」作清晰的界定。根據社會福利署《處理親密伴侶暴力個案程序指引》,「親密伴侶暴力」是指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或曾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情侶之間發生的虐待行為,而這些情侶維持着或曾維持長久的親密關係,而非短暫交往。當事人可以是已婚夫婦、同居者,或已分居配偶/同居者等,其中一方使用或恐嚇使用暴力時,會令另一方身體或精神上受到傷害,同時亦導致對另一方的控制。親密伴侶暴力有不同形式,當中包括身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和多種虐待(Multiple form of abuse)(社會福利署,2011)。
此外,警方的資料顯示,「家庭暴力」是指在一般被稱為有婚姻或親密伴侶關係的人士間所發生涉及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刑事或雜項案件。此等關係指已婚、分居或離婚夫婦,同居或前度同居情侶(不論性別),及持續關係的情侶或前度情侶(不論性別)(社會福利署,2011)。與此同時,現時法律上並沒有家庭暴力的罪行。家庭暴力只不過是一般用詞,用來形容某人對另一人經常作出的一連串操控或支配行為,而雙方有或以前曾有密切關係,或是家庭成員關係。該等行為通常是接連發生的虐待事件,不論是否涉及人身的虐待,對受害者造成的影響是累積性的(律政司,2015)。
細心閱讀不同政府部門對親密伴侶的暴力的詮釋,無論是社會福利署、警方以及律政司的文件中,都強調「長久的親密關係」、「持續關係的情侶或前度情侶」,或「通常是接連發生的虐待事件」。事實上,强調「長久」、「持續關係」、「經常」或「接連發生的事件」很值得商榷。首先,何謂長久關係?同住的親密伴侶關係可能維持一星期、一個月、一年或一生一世。相信社署或警方,不會或不應因一對親密伴侶短暫同住而不認為他們之間出現的暴力不存在。同樣,也不應因暴力事件非經常性及偶爾發生而認為不屬於親密伴侶的暴力。一次意外,足以致命;因此,界定親密伴侶暴力應視乎虐待的形式及發生的情況才可作判斷。況且,無論社署及警方都强調及早介入,為何要拘泥於「經常發生」的事件才歸類為家庭暴力?倘若官方採用持續性的準則去界定或處理家庭暴力,而界線又沒有清楚劃分準則,會否影響家暴數字的編整?(見第二章的討論)
親密伴侶暴力的成因
解釋親密伴侶間的暴力的成因,有不同的理論分析角度。從個人層面分析的有社會心理學的角度(Psychosocial perspective)、交換理論(Exchange theory)、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資源理論(Resources theory)等。從宏觀的層面去分析的理論,如女性主義(Feminist theory)或性別角度(Gender perspective)、生態理論(Ecological theory)和社會系統理論(General System theory)等(Loue, 2001)。總的來說, 最多學者、研究人員、社工採納的理論,大體上可分為兩大派別:家庭角度及性別角度。而這兩個分析角度的立論假設和取態差別很大,處於較對立的位置。
家庭角度
家庭角度可說是不同理論包括社會心理學的角度(Psychosocial perspective)、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生態理論(Ecological theory)和系統理論(General System theory)的混合理論。主張以家庭角度分析親密伴侶間的暴力的成因,主要是認為家庭暴力的出現是由於家庭成員之間溝通不足或個人面對壓力所致。家暴是由婚姻關係所引起的衝突而造成,是家庭功能失調的結果(Chan, 1997)。如前所述,社署並沒有對家暴或親密伴侶間的暴力作清晰的界定,然而,官方對家暴成因的詮釋,較為傾向以家庭或個人的角度出發。例如:
家庭暴力是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在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中,以虐待配偶、兒童和長者較為常見。發生家庭暴力的因素錯綜複雜。研究發現施虐者之間都有一些共通的誘因,例如自信偏低、缺乏同理心、酗酒或染有毒癮、年幼時曾被虐待和疏忽照顧、在社會受到孤立等。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共同的防禦因素,有助防止家庭暴力發生,包括教育、應付壓力的能力、家庭凝聚力和適應力、社區支援和強大的社會網絡等。這些誘因和防禦因素並非單獨運作,而是會受一些突發潛在因素影響(例如家庭問題或壓力等),可能會有助提升個人應變能力,又或者會演變為付諸暴力的惡性循環(衛生福利及社會福利署,2005)。
抱持這種看法的人士認為,家暴或親密伴侶間的暴力,是個人心理問題所引致(Dutton, 2006),偶然的處境引發(Johnson and Ferraro, 2000),情緒管理的能力薄弱(Straus, 2009)等,以致引起家庭成員間的衝突。Murray Straus是這一派的學者之一,他認為家暴是由於家庭功能失調所引致。學者Straus, Gelles & Steinmetz(1980)發展Con¬ict Tactics Scales的清單,研究配偶間的暴力行為和經驗,並得出男女均有同等機會受到其配偶所虐待的結論。這結論受到女性主義者的批評,認為純粹依賴受訪者在清單自己填寫的資料,並不能充分顯示行為的動機、背後的意義和事件帶來的後果(Dobash et al., 1992b)。
從家庭角度出發去看待家暴問題的一派,較強調處理家暴應該從維繫家庭功能及改善婚姻關係着手(Yeung, 1991)。然而,强調改善伴侶之間的溝通並不能觸及問題的根源。親密伴暴力實隱藏着的性別權力關係失衡的現象,若將婦女受到親密伴暴力傷害變成一個「去性別」的家庭議題,衍生很多政策上及執行上的謬誤,受到女性主義者的批評。
性別角度
有別於家庭角度,女性主義者指出,婦女受到親密伴侶的虐待的問題核心,往往是施虐者權力操控的慾望引申(Bograd, 1988; Dobash et.a1. 1992a)。與此同時,中國人社會仍普遍受到傳統文化中父權思想—「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的影響。因此,在兩性關係中,男性要求女性服從自己被視為理所當然。一旦女性不服從,男性便會使用武力重拾主導位置。使用暴力就是一種權力操控、自我中心的表現。正如外國學者McCue(2008)指出:
對婦女施予暴力是男性對女性的一種控制。雖然沒有一種單一的女性主義去理解親密伴侶間的暴力,但大多數均認為性別權力的失衡製造及強化這個問題。權力失衡存在於父權社會因而影響婦女在社會、經濟及政治上的參與。而此等社會上的失衡狀態在家庭上複製,以致形成男性對女性的控制,構成一種暴力形式(p. 15)。
性別權力失衡與父權制度息息相關,但社會人士往住忽視性別權力關係的核心問題而將問題歸結為個人問題,甚至將責任推在受害人身上。本港一項研究指出,前線社工或執法人員在親密伴侶間的暴力問題上仍存有牢固的傳統思想和誤解,如超過一半的警察認為「被虐婦女大可以離開丈夫 」、「一些婦女是自招其辱」,以及「虐妻是家事,其丈夫不應該被逮捕」等。相對之下,雖然社工較警察少一點家暴迷思,但仍有不少社工認為「被虐婦女大可以離開丈夫 」(Tam and Tang, 2005)。前線社工因欠缺性別敏感度,在介入個案時普遍出現「譴責受害者」(victim-blamimg)的處理手法,加深對受害人的傷害(梁麗清,2008)。
無可否認,未必所有親密伴侶間的暴力施虐者都是男性。研究指出,社會上出現不少男性受虐的個案,因此,親密伴侶間的暴力是一個雙軋的問題(symmetrical issue)(Archer, 2000; Straus, Gelles & Steinmetz, 1980; 2006; Chan, 2011)。既然如此,女性主義角度又能否解釋男性受到親密伴侶虐待的成因?這裏牽涉兩個需要澄清的問題。首先,男性雖然有可能受虐,但並不能歸結到女性和男性有同等受虐的機會,以及受虐的形式和原因雷同。從香港的官方數字顯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中,女性的數字遠超男性,大概八成個案的受害人是女性(社會福利署,2012 ),反映親密伴侶間的暴力受害人主要是女性。外國研究亦指出相同的情況,女性比男性受到親密伴侶虐待高出三倍(Mooney, 2000)。這情況與女性和男性在社會及家庭上處於不平等的位置有密切的關係,如一些在經濟上非獨立的女性或缺乏支援網絡的移民婦女,受到暴力侵害的機會較大(Jin and Keat, 2010)。
雖然,在現實的情況下,並非所有女性在暴力對待下絕不還手。世界衛生組織一項研究指出,還手的情況因應不同國家的社會狀況;如孟加拉只有6%的受虐婦女還手,而巴西則有79%的受虐婦女還手(WHO, 2005)。正因為女性並非完全被動,一些婦女被虐的個案變成互毆的個案。英國一項研究指出,婦女在親密伴侶間的暴力中是唯一的施虐者的,當中有 78% 只有一次的施虐紀錄。而男性是唯一的施虐者的,有 78% 有 2 至 24 次的紀錄。而互毆的紀錄中,男性佔 330 宗而女性佔 70 宗。婦女雖然有使用暴力還擊,但並非主要首先發難者(Hester, 2009)。在體能上强弱懸殊下,就算是互毆的情況出現,女性身體受到的損傷也較大。另一項研究印證此說法,男女在親密伴侶間出現暴力的原因及結果都不盡相同,如婦女的暴力多出現在無助或自衛的情況下,而男性則多用作操控及臣服對方,而且所採用的暴力手法傷害性較女性大(Kimmel, 2008)。
權力與控制(power and control)的概念近年廣泛被應用作分析各類別家庭暴力的成因。除了親密伴侶之間的暴力外,亦可應用於對子女的暴力和對長者的暴力等。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導致弱勢的一方受到經濟上的剝削、精神及行為上的控制,以達致施虐者箝制對方的慾望,令對方處於從屬的關係。權力與控制就像一個齒輪的軸心,滾動出不同模式的虐待行為(Tiffany and Tiffany, 2000)。女性主義者强調權力與控制的關係,只不過是集中討論父權社會下不平等的兩性權力關係。至於男性受虐的原因,與權力操控不無關係,至於在性別權力的仔細分析,則有待發展研究數據作為理論的根據。運用權力與控制的概念分析,無論女性或男性受虐,均有助我們明暸暴力的根源非在於個人的心理問題,或家庭成員間溝通不足的結果,而是一種植根於社會深層次的社會文化、性別觀念、和社會政策的交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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