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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13)地方自治與司法審查之研究─ 以憲法解釋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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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13)地方自治與司法審查之研究─ 以憲法解釋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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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在大法官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之後,宣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正式肯認學說上「制度性保障」作為理解地方自治本質的觀點。但「制度性保障」的意涵為何?若是遭遇到系爭案件的時候,制度性保障是否可以提供一套操作的準則,卻是本文所亟感興趣的。尤其是制度性保障如果只是將某種制度、予以憲法條文化,以避免來自立法者的侵害,那麼如果立法者有足夠的多數成為「修憲者」時,此時對地方自治又該如何予以保障,以防禦來自修憲者的侵害?
因此,本文主要從檢討傳統學說出發,從憲法價值體系之演繹,嘗試從憲法的基本原則來理解地方自治,分別是「基本權保障原則」、「民主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並作為建構地方自治制度與操作司法審查的依據與準則。而從前述原則出發,本文嘗試解決目前我國地方制度法施行後的相關爭議問題,諸如地方立法權的性質、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與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等等。由於研究時間與能力的限制,本論文之研究主要從公法學的視野與傳統研究方法出發,總結從一九九0年以後至今我國公法學(憲法學、行政法學)的理論和實務的發展,應用於地方自治之上。本文主要的研究發現在於:
1.地方自治制度之建構,首先應依據憲法的基本原則,釐清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而相關之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任務分擔、監督機制與密度、紛爭解決或救濟制度才有建構的可能。我國目前的困境便在於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探討不明,導致下位之制度建構陷入混亂。
2.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本文認為憲法的相關規定,基於其開放性與框架性,不應直接解為各種行政領域事務管轄權分配的法源依據,而係相關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合憲性控制的基準。在單一國下雖然中央立法者之立法有優位性,但其形成並不得恣意,解釋上也不必然排除地方自主立法。立法者立法時即應衡量事務之本質與地方自治之要求,進行權限之分配,換言之,具體的權限劃分乃在於各行政領域之行政作用法為之。
3.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關係往往涉及高度的政治力互動,因此自治監督之規制應導入行政程序法之理念,標定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可以互動對話的空間,以尋求政治力彼此的最大利益,消弭紛爭於司法之前。
4.涉及地方自治爭議或紛爭之司法審查,本文認為應修正目前以司法院解釋為主要機制的相關規定,而應區分違憲審查與違法審查,並由行政法院擔任違法審查之工作,涉及憲法爭議時方由司法院大法官介入處理,以有效運用司法資源。


(原出版日期:民國89年,於2015/11月轉至POD初版)

目次

簡目
第一章 緒論-----9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9
第二節 研究目的-----10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限制-----10
第四節 論文架構-----11

第二章 地方自治的基本理念與憲法意涵暨傳統論述的檢討-----13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13
第二節 地方自治的傳統理論基礎-----15
第三節 地方自治與「制度性保障」-憲法學的功能法分析-----22
第四節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憲法價值體系-----26
第五節 基本權保障原則-----31
第六節 民主原則-----43
第七節 權力分立原則與地方自治-----47
第八節 多元主義與自由主義-----54
第九節 小結-----56

第三章 地方自治與司法審查-國家關於地方自治立法之合憲性控制與監督之合法性審查-----58
第一節 地方自治立法「合憲性控制」的意義-----58
第二節 地方自治「組織的合憲性控制」-地方自治組織的一般憲法原則-----62
第三節 地方自治「作用的合憲性控制」-----76
第四節 地方自治監督「合法性審查」的意義-----111

第四章 對地方自治立法違憲的救濟-國家立法之違憲審查-----132
第一節 聲請違憲審查之主體-----134
第二節 聲請違憲審查之客體-----142
第三節 聲請違憲審查之程序問題-----155
第四節 國家立法侵害之違憲審查思考層次之芻議-----162

第五章 對自治監督違法的救濟-----166
第一節 中央對地方自治監督之定性-「行政處分」概念之確立與相關問題-----166
第二節 違法自治監督的救濟方式-----168
第三節 行政爭訟之審查基準(行政處分的違法、地方法規抵觸中央法律的判斷基準)-----184

第六章 結論-----193

索引
名詞索引-----196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暨日本實務見解索引-----199

參考資料-----201

詳目
第一章 緒論-----9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9
第二節 研究目的-----10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限制-----10
第四節 論文架構-----11

第二章 地方自治的基本理念與憲法意涵暨傳統論述的檢討-----13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13
第二節 地方自治的傳統理論基礎-----15
第三節 地方自治與「制度性保障」-憲法學的功能法分析-----22
第四節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憲法價值體系-----26
第五節 基本權保障原則-----31
第一項 基本權保障的消極理解-避免基本權遭到國家侵害-----32
第二項 基本權保障的積極理解-國家保護義務與社會國原則-----37
第三項 基本權保障的制度設計-公權力的憲法功能與憲法義務-----39
第六節 民主原則-----43
第一項 民主概念的提出-----43
第二項 民主原則的內涵-----44
第三項 我國的實證規定-----45
第七節 權力分立原則與地方自治-----47
第一項 「權力分立」之古典理解與變遷-----47
第二項 權力分立原則與地方自治-從否定到接受的理論變遷-----54
第八節 多元主義與自由主義-----54
第一項 多元主義-----54
第二項 自由主義-----55
第九節 小結-----56

第三章 地方自治與司法審查-國家關於地方自治立法之合憲性控制與監督之合法性審查-----58
第一節 地方自治立法「合憲性控制」的意義-----58
第二節 地方自治「組織的合憲性控制」-地方自治組織的一般憲法原則-----62
第一項 地方自治與組織機關的權力分立-----62
第二項 地方自治與住民自治-民主原則作為地方自治的正當性基礎-----71
第三節 地方自治「作用的合憲性控制」-----76
第一項 地方自治與法律保留-「古典法律保留原則」的修正-----76
第二項 日本國憲法學的討論-----88
第三項 地方自治與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地方自治團體的「社會國原則」與「保護義務」-----97
第四項 地方自治與權限的權力分立-「地方分權推進」與「均權原則的憲法理解」-----98
第四節 地方自治監督「合法性審查」的意義-----111
第一項 法律解釋自治權-----113
第二項 國家對地方自治監督之類型-----114
第三項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119
第四項 小結-----130

第四章 對地方自治立法違憲的救濟-國家立法之違憲審查-----132
第一節 聲請違憲審查之主體-----134
第一項 地方自治團體-----134
第二項 立法委員-----138
第三項 一般人民-----139
第四項 其他(中央政府之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上層地方自治團體、一般法院法官)-----140
第二節 聲請違憲審查之客體-----142
第一項 憲法之疑義-----142
第二項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與命令-----143
第三項 抽象之法規違憲審查-----144
第四項 系爭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權力作為與不作為-----145
第三節 聲請違憲審查之程序問題-----155
第四節 國家立法侵害之違憲審查思考層次之芻議-----162
第一項 地方自治與立法形成自由-----162
第二項 關於地方自治問題之違憲審查思考程序試擬-----163

第五章 對自治監督違法的救濟-----166
第一節 中央對地方自治監督之定性-「行政處分」概念之確立與相關問題-----166
第一項 行政處分的意義與功能-----166
第二項 行政處分的相關問題-----167
第二節 違法自治監督的救濟方式-----168
第一項 日本法之狀況-----168
第二項 我國法之狀況-----178
第三項 小結-----183
第三節 行政爭訟之審查基準(行政處分的違法、地方法規抵觸中央法律的判斷基準)-----184
第一項 一般監督行為之違法認定-----184
第二項 自治條例之審查基準-----185

第六章 結論-----193

索引
名詞索引-----196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暨日本實務見解索引-----199

參考資料-----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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