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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之考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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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之考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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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爭議由適當的法院管轄、增強司法的確定性,以及促進法院判決的跨國流動提供了統一的規則,有利於國際民商事活動者在訴訟與仲裁之間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機制,得到了國際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我國於2017年9月12日簽署了該公約。我國何時批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既是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話題,也是我國學術界近年來討論的熱點,更是需要我國儘快作出決策的現實問題。《批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之考量》從分析《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制定背景入手,詳細介紹其主要內容,深入比較其與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及我國締結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主要異同,深刻揭示了我國批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積極意義和潛在的消極影響。最後,建議我國儘快批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同時提出了具體的應對辦法和保留案文,包括聲明保留事項、國內立法的修改及完善、該公約適用於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等問題。

作者簡介

肖永平,湖北麻城人,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1988年獲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1993年獲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先后在瑞士比較法研究所、荷蘭格羅寧根大學、英國伯明翰大學、美國天普大學、德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和美國哈佛大學從事合作研究工作。現任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國家高端智庫)所長,兼任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常務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外交部國際法咨詢委員會委員、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學科評審組專家、《武大國際法評論》主編等職。在中外法學期刊發表論文170余篇,出版著作20余部,多項科研和教學成果獲省部級一等獎。先后被評為'全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 '教師',入選中宣部'四個一批'文化名家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 朱磊,山東泰安人。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講師、博士后研究人員,英國班戈大學法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私法、歐盟競爭法。先后在海牙國際法學院、挪威卑爾根大學、英國卡迪夫大學學習和訪問,在英國法學會2014年年會、亞洲國際法學會2017年年會等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上報告論文,并作為負責人主持完成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的相關課題。

目次

章《海牙公約》的制定背景
節公約制定與生效的基本情況
第二節美、歐解決判決承認與執行問題的傳統做法
一、美國的傳統做法
二、歐洲的傳統做法
第三節大判決公約的流產與《海牙公約》的締結
一、締結《民商事管轄權及判決公約》的努力
二、《海牙公約》的起草
三、2001年大判決公約流產的原因
四、小結
第二章《海牙公約》的主要內容
節《海牙公約》的適用范圍
一、案件的國際性
二、“民事或商事”的含義
三、排除公約適用的情形
四、與公約適用范圍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二節《海牙公約》的協議管轄規則
一、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
二、非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
三、選擇法院協議的獨立性
四、被選法院的管轄權
五、未被選法院的義務
六、案件與訴訟地的聯系問題
七、選擇法院協議的形式要件
八、選擇法院協議的實質要件及其法律適用
第三節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規則
一、承認與執行的根據
二、拒絕理由
三、先決問題
四、賠償金問題
五、保險及再保險合同
六、涉及承認與執行的聲明
第四節小結
一、公約的管轄權規則
二、拒絕承認與執行判決的理由和特點
第三章《海牙公約》 與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異同
節管轄權規則的主要異同
一、書面形式
二、“實際聯系”要求
三、確認選擇法院協議有效性的準據法
四、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的認定
五、選擇法院協議的獨立性
六、我國的專屬管轄問題
第二節判決承認與執行規則的異同
一、承認與執行的標的
二、拒絕承認與執行的理由
三、審查標準
四、先決問題
五、懲罰性賠償判決與可分割判決
第三節小結與建議
第四章《海牙公約》與中國締結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異同
節適用范圍
一、適用范圍和除外清單的范圍
二、法院對費用開支的決定
三、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就民(商)事權利作出的裁判文書
四、臨時保護措施
五、司法和解協議
第二節判決承認和執行的條件
一、只能依據條約規定的拒絕理由
二、判決的實質性審查
三、判決的效力
四、請求方確定管轄權所認定的事實
五、請求國復審中的判決
第三節拒絕承認與執行的條件
一、應當拒絕還是可以拒絕
二、被選擇法院管轄權的法律適用
三、對缺席方的合法傳喚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圍
五、本國判決或已承認的第三國判決的影響
六、其他特殊規定
第四節請求承認與執行須提交的材料
一、一般判決(不含司法和解協議)
二、司法和解協議
第五節承認與執行的程序
一、應當適用的法律
二、當事人直接提出/轉交
三、裁決可分性
四、免除認證
五、承認與執行的效力
六、特定法律的適用
第六節分歧的解決
第七節結論與建議
第五章批準《海牙公約》的積極意義
節促進我國法院判決的跨國執行
一、我國現行判決承認與執行制度的不足
二、批準公約對我國法院判決跨國執行的意義
第二節促進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對協議管轄制度的積極意義
二、對判決承認與執行制度的積極意義
第三節倒逼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一、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現狀
二、批準公約對我國國際商事仲裁的積極意義
第四節促進“一帶一路”倡議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實現
一、“一帶一路”倡議的定位和重點
二、批準公約對共建“一帶一路”和邁向人類命運共同體的
積極意義
第六章批準《海牙公約》 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
節《海牙公約》的內在制度缺陷
一、公約的基本制度
二、公約潛在的消極后果
第二節《海牙公約》 對我國當事人實質公平的影響
一、我國當事人在國際民商事關系中的不利地位
二、公約對我國當事人的消極影響
第三節批準公約對我國國家利益可能帶來的影響
一、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的實際地位
二、批準公約對我國的消極影響
第四節批準公約對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可能帶來的影響
一、《海牙公約》與《紐約公約》的競爭
二、《海牙公約》對我國國際商事仲裁的潛在影響
第五節潛在消極影響的消除與克服
一、2015年中國國際貿易的總體情況
二、2015年中國國際投資的總體情況
三、《海牙公約》內在缺陷的克服
四、中國法院競爭力不強的克服
五、訴訟與仲裁的良性競爭
第七章批準《海牙公約》的具體建議與應對辦法
節需要作出聲明的事項及建議
一、知識產權事項的適用問題
二、中國專屬管轄的聲明排除
三、“實際聯系”要求
第二節建議修改與完善我國相關立法的事項
一、區分國際性案件的判斷標準
二、改變互惠的認定標準
三、明確選擇法院協議有效性的準據法
第三節其他重要問題的建議
一、公約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問題
二、公約的宣介和示范條款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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