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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帝國的元老院(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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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帝國的元老院(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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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研究了古羅馬帝國早期帝政時期(公元前30年―公元238年)元老院的構成、會議程序及相關職權。其作者為當代歷史學家和古希臘羅馬文學研究專家、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歷史學及古希臘羅馬文學教授理查德.J.A.塔爾伯特。塔爾伯特教授長年致力於古羅馬政體相關研究,本書可謂是其多年潛心專研古羅馬政體的綜合研究力作。
雖然元老院在羅馬時期極其重要,但之前的學者並未予以足夠重視,本書為研究古羅馬作家(特別是普林尼和塔西佗)提供了新的視角,也吸引了銘文和律法作家們對元老院前所未有的全面研究。

作者簡介

理查·J.A.塔爾伯特,作者簡介,當代歷史學家、古希臘羅馬文學研究專家、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歷史學和古希臘羅馬文學教授,領銜創建北卡羅萊納大學古代世界繪圖中心,著述頗豐,包括《羅馬帝國的元老院》、《希臘羅馬世界巴林頓地圖集》(主編)等。

 

梁鳴雁,中山大學外國語學院英語語言文學碩士;深圳大學外國語學院教師。

 

陳燕怡,深圳大學外國語學院英語語言文學碩士;香港教育大學文學及文化學系博士生。

名人/編輯推薦

帝國時代的羅馬復興不僅僅是西方遊戲世界的熱門主題,更是當今現實追求的霸權夢想。元老院,作為古羅馬帝國時期最重要的政府機構,不僅是古羅馬貴族統治的支柱,更重要的是古羅馬帝國的核心體系。可以說,本書因為揭示了至今依然神秘的政體――羅馬帝國的本質及其演變的政體動因,躍然成為羅馬史研究的當代權威之作。

目次

引言

第一部分 立法團體

第一章 元老院

第二章 元老

第二部分 會議

第三章 會議地點和朱利亞元老院內部結構

第四章 出席會議

第五章 皇帝在元老院

第六章 日常事務

第七章 程式

第八章 西元2世紀的程式改變

第九章 記錄和用途

 

第三部分 職能

第十章 選舉與抽籤

第十一章 皇權與其他榮譽

第十二章 元老院的行政職能

第十三章 元老院的行政職能(續)

第十四章 外交、軍隊及對外事務

第十五章 元老院立法

第十六章 元老院法庭

第十七章 總結:元老院角色的轉變

 

附錄

補充注釋

非專業讀者指引

參考文獻

索引

書摘/試閱

在共和制時期,元老一直在羅馬社會享有崇高的地位。奧古斯都不僅希望保持地位,而且進一步採取措施在西元前18年的婚姻法中第一次定義了“元老階層”,元老資格屬於元老和他們的男性後代,以及他們的妻子,一直延續到第三代。因此,在材料允許的條件下,我們需要考察這種階層的法律地位和它的發展。發展的說法其實很隨意,絕不是因為此階層享有的權利和特權從來沒有全面地定義過,它的限制也沒有定義過。事實上,某些法令顯然只適用于元老,而其他法規也適用于他們的親屬,由此引起更多的困惑。不管怎樣,定義幾乎沒有必要,因為實際上很少較低階層的人敢於質疑這些高高在上的要人的意願和行為。

托伽(toga)、特別的涼鞋和丘尼卡上的寬紋讓元老院議員在公眾場合中一眼就能被人認出。此外,從克勞狄烏斯時期起,執政官和元老的妻子有權乘坐有遮蔽的抬椅。當然,元老一直都受到尊重。在2世紀中期,蓋烏斯提到地位低的人對元老造成任何傷害將以嚴重侮辱罪(iniuria atrox)嚴刑處罰。也許,早在奧古斯都時期,元老似乎享有某些保護政策來防止民事指控(特別是欺騙罪)——地位低的人可能對他們提出起訴。當然,在2世紀早期,元老及其妻子被指控欠債的話,可以享有部分變賣財產的特權(distractio bonorum),即他們個人財產的某些物件將由特別的代理以體面的方式賣掉,而被告人不會損失地位(聲名狼藉)。

元老的居住地應該在羅馬,總體上有規定不允許他隨便離開義大利。因為這些原因,還考慮到他對國家政府應有的貢獻,他可以免去所有的地方職責(munera)。但同時,他仍保留和原居住地的正式聯繫,也仍有可能被召去那裡就職。屬於自治區階層(municipal ordo)的元老會將他們的名字刻在成員名冊的最前面。驚奇的是,他們中很多人,包括家庭裡的其他成員,確實遵循了傳統,即顯赫的人實際上不會要求豁免地方責任,而嚴格說來他們是有權這麼做的。相反,他們表現出願意承擔贊助人、元老官職和祭司等各種職位的開支,不論是在自己的原居住地,還是在別的地方。在西部地區,他們會擔任團體(collegia)的贊助人,而在整個帝國時期,他們會為各種自治區項目貢獻力量。

反映元老公共精神的資料豐富,更值得注意的是,我們現在有7份皇帝手令(sacrae litterae)的副本,由塞普蒂米烏斯•塞維魯和卡拉卡拉於204531日發佈:“顯然你對元老院的法規無知,如果你請教有經驗的人,就會發現羅馬人的元老沒有義務違反自己的意願接待公眾客人。”除了一份副本出處未知,其餘副本的發現地都是在那時的亞細亞行省:其中兩份在以弗所(都用拉丁文撰寫),兩份在帕羅斯島(用希臘文和拉丁文書寫),還有一份在佛裡吉亞和呂底亞都有副本(都用拉丁文撰寫)。很有可能皇帝瓦萊留和加利恩努斯寄給一位元老的信中也提到了同樣的事情,並且說發生在士麥那。究竟是誰要皇帝手令的“庇護”——行省總督?還是另一位元老?或者他的代理人?在這裡討論這令人煩惱的問題有點不太合適。我們也無法完全瞭解為什麼要進行裁決,為什麼在好些元老的領地上明顯都有宣告。

不管怎樣,在這些例子上特別花費工夫去證明元老的一點小小特權看來讓人驚訝,奇怪的是,我們發現關於另外一件事也要同樣努力去證明。據帕皮尼安說,“元老的自由民如果參與管理他們贊助人的事務,根據元老院法規,可以免去監護人的責任”。其他資料表明,這裡對特權的描述很不嚴謹。某位不知名的皇帝的法令描述得更準確:“自由民如果參與管理羅馬人民的元老的事務,可以免除擔當監護人的職責;但因為他享有公共福利,不能免除他的公民職責(munera)。”據烏皮恩說,對此特權認可的裁決僅適用于元老的一位自由民,他參與元老的總管事務,也因此得以免除職責。這種解釋也在239年得到了戈爾迪安的肯定。這項特權無疑是對每位長期離家的元老的一種肯定,因此要求他將沉重的責任放在別人的肩膀上3然而,從戈爾迪安的法令還有法學家的描述中,可以很明白地看出有人企圖用各種辦法從這項有限的特權中獲取超出法律允許的更多利益。有些成員不僅想豁免一位自由民代理人的責任,還想豁免他們每個住處的代理人。元老的妻子也為她們的自由代理人取得豁免。如果曾擔任元老的自由民代理人,甚至在他被賦予戴指環(anulorum)的權利(憑此可視為自由出身的人)之後仍然擔任的話,他也會想繼續利用這項特權。在這一點上,值得一提的是在擔任贊助人孩子的監護人時,元老的自由民同樣企圖免除其他監護職責,雖然多少要求更高。

雖然起初看來讓人驚奇,但元老盡可能利用那兩項小小的特權也許證明了2世紀晚期和3世紀早期,即使社會高階層也面臨軍隊和政府不斷增長的壓力。然而,不顧法律限制利用第二種特權的做法讓人不安。因此,另一方面可能要預防利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特別的身份,所以奧略留發了道諭令讓尋找逃亡奴隸的人有權進入任何一位領主的領地,特別包括皇帝和元老的領地。

我們沒有聽說為元老作為監護人所享有的特權有過爭論,他們在羅馬擔任官職時都免除了這樣的職責。此外,塞維魯和卡拉卡拉作出裁決,他們永遠不會被要求去超過羅馬城200英里的轄區當監護人。但是,根據奧略留和康茂德的一份法令,他們如果被指定去擔任低層民眾的監護人就不能拒絕了。顯然,如果擔任低於元老階層的人的監護人,而他後來成了元老,那麼他的責任會立即免除,但如果他的監護人是元老,他的責任就不會免除。

作為這個階級的最後一項特權,雖然微不足道,我們還是注意到從奧古斯都時期起,任何演出不論在任何地方,第一排的位子都要保留給元老院的觀眾。在羅馬,長久以來,元老作為獨立的群體在劇院的樂團表演時坐在一起,外國使者也會被邀請加入他們。同樣,從奧古斯都時期起,若不是更早的話,元老在競技場也跟別人分開坐,並從克勞狄烏斯時期起享有專座。在圓形劇場,情況也如此。

由同等地位的人審判有時候也被看作元老的特權。但如我們將在第十六章中所見,對元老的指控在多大程度上會在作為法庭的元老院中進行無法確定。當然他們在別處受審也沒有法律上的限制,在選擇法庭的時候,似乎起訴人更多地受到的是傳統和指控性質的影響,而不是被告的地位。因此,實際上所有叛逆罪和索賄罪案件都會交由元老院或皇帝審判,而元老院要是聽審諸如偽造罪的指控是相當不尋常的,即使它有審判資格。元老層和地位較低的起訴人,在選擇法庭的時候都會受以上考慮的影響,雖然元老起訴人可能會說服元老院聆聽通常不會受理的指控,理由是案件會影響立法團體的榮譽或利益。在元老院進行的任何審訊,假如被告是元老階層的人,自然會得到同伴的同情。但這樣的偏心也不應該被誇大:被告所屬階層只是影響元老院態度的眾多因素之一,尤其是在被告的行為對元老院或其利益造成損害時,他們只會遭到敵視,不管地位如何。元老院擁有隨意改變判決的權利,雖然不管是在元老院,還是其他法庭,定罪的元老院成員通常肯定會根據照顧上層階級的較輕刑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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