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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第6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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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第6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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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專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作者簡介

王傳麗,女,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前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WTO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ICSID調解員,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專著和主編成果主要有:《涉外經濟合同的法律效力》《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中國合同法》《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條文釋義》《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貿易法——貨物貿易法》《國際貿易法——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制度》《國際貿易法——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等。發表的主要論文包括:《歐洲法院司法獨立性對歐洲一體化的貢獻》《中韓雙邊貿易協定構想》《WTO農業協定與農產品貿易規則執行評價》《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制探討》《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兩岸四地法院判決承認和執行的若干法律問題》《國際經濟法與公共利益》《WTO協議與司法審查》《改革開放與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市場準入與反不正當競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商標權與灰色市場》《劃撥的法律問題》《WTO爭端解決機制——兼評貿易報復》《中國反傾銷法的回顧與前瞻》《WTO——個自給自足的法律體系——兼評兩岸四地經貿關系的新發展》《后WTO時代國際貿易法的新發展》《反壟斷法與公平競爭主體》等。主持的科研項目包括:《國家哲學社科基金項目-WTO與國際勞工核心標準權利研究》《教育部博士點基金項目——WTO農產品協議與農產品貿易規則》和商務部《美國貿易促進法律措施研究》等。

目次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國家競爭力與國際經濟法
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概述
第三節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第四節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中國的"一帶一路"倡議與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第六節 國際經濟法體系與研究方法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第三節 賣方和買方的義務
第四節 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第五節 貨物所有權與風險的轉移
第六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中國法的適用

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法
第一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
第二節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法
第三節 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法
第四節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法律制度
第五節 國際公路運輸公約(TIR)
第六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

第四章 國際貨物貿易支付
第一節 國際支付工具
第二節 國際結算方式

第五章 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
第一節 世界貿易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法
第二節 GATT1994基本原則及其例外規定
第三節 其他WTO調整貨物貿易的專項協議
第四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
第五節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

第六章 區域與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新發展
第一節 區域貿易協定
第二節 雙邊貿易協定的新發展
第三節 21世紀區域貿易協定新發展

第七章 國際技術貿易法
第一節 國際技術貿易法律制度
第二節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第八章 國際投資法
第一節 國際投資和國際投資法概述
第二節 國際直接投資企業的相關問題
第三節 國際投資保險制度
第四節 保護投資的國際法制

第九章 國際金融法
第一節 國際金融法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貨幣制度
第三節 國際融資的法律制度
第四節 國際貸款協議的共同條款
第五節 國際融資擔保
第六節 跨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制度
第七節 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

第十章 國際稅法
第一節 國際稅法概述
第二節 稅收管轄權法律制度
第三節 國際重復征稅與國際重疊征稅
第四節 國際逃稅與國際避稅
第五節 國際稅收協定

第十一章 國際競爭法
第一節 競爭和壟斷的起源
第二節 國際競爭法的概念
第三節 國際競爭法的淵源與體系
第四節 國際競爭法的實體法規范
第五節 國際競爭法的程序法規范
第六節 中國反壟斷法的實踐綜述

第十二章 國際商事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 國際商事爭議概述
第二節 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非司法方法
第三節 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司法方法

中英文全稱縮略語對照表

書摘/試閱

《國際經濟法(第六版)》: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 (一)書面形式 1.以提交單據確認合同成立。我國《合同法》和公約都認可合同成立可以無需書面形式,可以是口頭或其他形式,包括以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訂立合同。實踐中,如果雙方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或者一方提交的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應如何處理?公約和《合同法》都沒有規定。《解釋》對此作出了響應,其第1條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第二種情況,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實踐中還存在當事人以實際提交貨物(實際履行)這種方式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也應當比照《解釋》的上述規定處理。 2.電子方式訂立合同。 (1)對電子交易合同做廣義的解釋。公約將以電子方式訂立的合同視同書面合同,承認其效力,對合同成立的其他條件均不涉及。《合同法》第11條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2款規定:“所謂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凡是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2)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公約對此未作規定。《解釋》和《電子簽名法》對《合同法》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解釋》明確規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同時適用《合同法》與《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電子簽名法》關于電子交易合同成立的特殊規則 1.關于要約的發送與接收、時間與地點。除當事人另有約定,《電子簽名法》將發件人的發送分為三種:①經發件人授權的發送;②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③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后結果相符的發送[2)。數據電文進入發件人控制之外的某個信息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發件人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和接受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依其經常居住地點。 2.承諾的發送與接收。《電子簽名法》的上述規定也適用于承諾的發送與接收。 3.承諾生效。《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前約定要求簽訂確認書的,則電子合同不是在承諾到達時生效,而是在簽訂確認書時生效。《電子簽名法》第16條規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二、買賣合同的效力 公約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問題。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合同法》第45、46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和附期限。包括附生效條件、附解除條件、附生效期限、附終止期限。依照上述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手續或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無效。生效期限未到,合同不生效;終止期限屆滿,合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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