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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總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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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總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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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對其進行首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面修正。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總論》前身為課堂講義,因而添加腳注很少。這是我的第三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講義,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面修改之後我重新撰寫的首本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書稿。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總論》共分十六章。
第一章契約自由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揭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生發展的內在邏輯規律,以歷史辯證法分析沒有羅斯福總統的國家工業振興法,也就沒有肯尼迪總統的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別國情咨文。闡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生的歷史必然性和工業化時代的重要性。
第二章消費者的內涵和外延。分析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的內涵和外延,澄清社會組織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範疇問題。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生活消費的法律概念,分析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
第三章消費者運動和消費者組織。分析消費合作社對消費者組織產生的啟蒙作用。探尋各國消費者組織的發展軌跡。分析我國消費者組織的功能以及消費者組織的管理制度。分析各國消費者組織發展的規律。

作者簡介

喬新生,曾先後在中南財經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擔任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和廉政研究院院長。現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理事。
喬新生教授是我國較早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的學者之一,提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系統論”的概念。主要學術專著有:《新聞選擇權研究》《新聞評論法研究》《新聞傳播法研究》《新聞傳播方法論》《新聞傳播價值論》《經濟法是憲法承包商》《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法律是一連串偶然的事件》《宏觀調控法研究》《企業經營的法律問題》《人性與法律》《站在法律的廢墟邊》等。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對其進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面修正。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本書稿前身為課堂講義,因而添加腳注很少。這是我的第三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講義,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面修改之後我重新撰寫的第一本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書稿。全書共分十六章。
第一章契約自由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揭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生發展的內在邏輯規律,以歷史辯證法分析沒有羅斯福總統的國家工業振興法,也就沒有肯尼迪總統的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別國情咨文。闡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生的歷史必然性和工業化時代的重要性。
第二章消費者的內涵和外延。分析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的內涵和外延,澄清社會組織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範疇問題。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生活消費的法律概念,分析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
第三章消費者運動和消費者組織。分析消費合作社對消費者組織產生的啟蒙作用。探尋各國消費者組織的發展軌跡。分析我國消費者組織的功能以及消費者組織的管理制度。分析各國消費者組織發展的規律。

目次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契約自由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一節 契約自由的淵源與消費契約
第二節 美國《國家工業振興法》和《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國情咨文》
第三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

第二章 消費者的內涵和外延
第一節 消費者的經濟學解釋
第二節 消費者的詞義解釋
第三節 消費者的司法解釋
第四節 消費者的年齡
第五節 消費者剩餘

第三章 消費者運動和消費者組織
第一節 消費者運動與消費者組織
第二節 中國的消費者組織

第四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地位
第一節 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之爭
第二節 中國法律在解決民間借貸糾紛中的立場
第三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地位

第五章 消費法律責任的類型分析
第一節 消費法律責任中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 消費法律責任中的行政責任
第三節 消費法律責任中的刑事責任
第四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法律責任的表述

第六章 消費者爭議解決途徑
第一節 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爭議
第二節 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第三節 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
第四節 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五節 訴訟途徑
……

第七章 消費者安全權利
第八章 消費者的知情權利
第九章 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
第十章 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利
第十一章 消費者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章 消費者成立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章 消費者獲得消費知識的權利
第十四章 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權利
第十五章 消費者的監督權利
第十六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國際立法

後記

書摘/試閱

消費者是一個不言自明的概念,因為每個人都是消費者。有關消費者的爭論,源自於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給消費者以明確的定義,但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使人們對消費者的內涵和外延產生了爭議。在中國消費者的概念不是一個理論問題,也不是一個實踐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
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非常簡單,那就是由立法機關對消費者作出立法解釋,這樣做可以立即結束有關消費者的內涵和外延的討論,當然也可以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管轄範圍變得更加清晰。不過,到目前為止,立法機關似乎並不打算對消費者作出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者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消費者公益訴訟司法解釋》)雖然沒有直接對消費者的內涵和外延作出規定,但是,客觀上使消費者概念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簡單地說,最高人民法院《消費者公益訴訟司法法解釋》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作出的解釋,而不是對消費者的解釋。部分學者把最高人民法院《消費者公益訴訟司法法解釋》看作是對消費者的解釋,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性質,當然也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本來含義。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試圖澄清消費糾紛案件的司法管轄和司法判決問題,但是,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繞開消費者這個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從而使消費者內涵和外延變得更加捉摸不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時候,包括筆者在內一些學者主張,應當增加有關消費者概念的解釋條款。但是現在看來,全國人大常委會似乎認為關於消費者的內涵和外延的爭論是一個學術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沒有必要通過專門的立法解釋或者增加法律條款確定消費者的內涵和外延。
筆者認為,分析消費者的概念既要從立法的原意出發,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對消費者的理解,同時也要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包含的法律規範進行立法解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了解消費者的法律含義。
當前關於消費者內涵和外延的爭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消費者究竟是指個人,還是包括家庭以及社會組織;第二,如果消費者購買大量的商品,是否屬於生活消費,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懲罰性賠償?
國際標準化組織對消費者的定義是“以個人消費為目的,具有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性質的個人”。《泰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買主和從經營者那裡接受服務的人,包括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接受經營者提議和說明的人”。
歐洲聯盟規定,消費者是指不以直接從事營業性活動而購買的自然人。但是,歐洲聯盟已經注意到,如果購買團體票出遊,那麼,團體旅遊的登記者是否為消費者就是一個問題。歐洲聯盟在《團體旅遊立法指南》中明確規定,如果團體旅遊,消費者可以是團體旅遊的登記人,也可以是旅遊商品的受讓人,他們均屬於消費者,應當受到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德國民法典則》明確規定,消費者是指自然人,消費者不是以營業為目的而實施法律行為的人。《韓國消費者基本法》則明確規定,消費者是為消費生活使用經營者提供物品或者服務的人。《日本消費者合同法》規定消費者是指個人。
考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過程人們就會發現,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曾經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規保護。前款消費者,是指消費者個人。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把消費者看作是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時候,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審議結果報告中指出,一些委員和地方、企業提出,單位購買生活資料最後也是由個人使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範圍可以不排除單位和集體,只要用於生活消費的,都可以適用本法。
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審議的結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中取消了“前款所稱消費者,是指消費者個人”的表述。這就意味著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消費者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
這種把單位作為消費者的立法並非中國所獨有。加拿大薩斯喀徹溫省制定的消費者擔保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是指從零售商手中購買消費品的個人,也包括從零售商手中取得消費品的非營利性的組織,其目的帶有捐助、慈善、教育、文化和娛樂的性質,而不論該非營利性組織是否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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