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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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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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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刑法總論(總則)屬於邏輯性極強的深度思考,而刑法各論(分則)則屬於遍地開花的、個別性較強的廣度思考。因此,刑法分則的整體思維,除了需要以刑法總則做為共通的理論基礎之外,對於各個具體問題(案例),學說上究竟呈現如何的見解,司法實務上(包括大法官會議解釋、最高法院判例與決議、最高法院判決、高院判決、法院座談會討論意見、檢察署討論意見等),又採取如何的觀點,則是理解刑法分則各個犯罪最為重要的材料。本書對於分則上的各個具體問題,不僅提供了國內最新的各家主要學說見解,更提供了最新、最完整的司法實務見解,同時還對於各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做了說明與分析,並明確表達了本書的立場。無論是法律系學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透過研讀資料豐富與分析周延的本書,而獲得對刑法分則各個問題的廣度理解,期能掌握妥適的問題思維。

作者簡介

陳子平

現 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刑事法研究會會長、經濟刑法學會理事長
講授科目
刑法(總論、各論)、刑法專論、刑法案例解析(刑法演習)、
刑法專題研究、醫事刑法專題研究、經濟刑法專題研究
學 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碩士班畢業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班修畢
經 歷
司法官考試刑事法組召集人
司法官、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典試委員
律師高考典試委員
考試院常設題庫(律師、司法官)小組審查委員
司法院人事審查委員會委員(2017~2019)
法務部刑法分則修正委員會委員
法官學院講座教授(2011~)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2005.8.1~2008.7.31)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服務社指導老師

目次

三版序
序 言
作者簡介
主要參考書與略稱

第二編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3
 導 言(保護法益、公共危險、基本概念)/4
 第一節 放火罪及失火罪/4
第一、放火罪(173、174、175)/18
第二、失火罪(173、174、175)/39
第三、準放火‧準失火罪(176)/41
第四、漏逸或間隔氣體罪(177)/50
 第二節 決水罪與妨害救災罪/51
第一、故意決水罪(178、179、180、181)/52
第二、過失決水罪(178、179、180)/55
第三、妨害救災罪(182)/55
 第三節 妨害交通罪/58
第一、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公眾交通工具罪(183)/58
第二、妨害公眾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184)/66
第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185)/74
第四、劫持交通工具罪(185之1)/85
第五、危害毀損交通工具罪(185之2)/87
第六、危險駕駛交通工具罪(不能安全駕駛罪)(185之3)/90
第七、交通肇事逃逸罪(185之4)/124
 第四節 公共危險罪之特別類型/152
第一、危險物罪(186、186之1、187)/152
第二、違反放射性物質相關規定罪(187之1、2、3)/164
第三、妨害公共事業罪(188)/168
第四、妨害保護生命設備罪(189、189之1、2)/172
第五、妨害公共衛生罪(190、191之1、192、192之1)/181
第六、違背建築術成規罪(193)/223
第七、違背救災契約罪(194)/235

第二章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237
 第一節 偽造通用貨幣罪/237
第一、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195)/239
第二、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通貨罪(196)/245
第三、減損通用貨幣罪(197)/258
第四、行使減損通用貨幣罪(198)/258
第五、偽造通用貨幣準備罪(199)/258
第六、沒收物之特例(200)/262
 第二節 偽造有價證券罪/262
第一、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與行使罪(201)/264
第二、偽造、變造支付用磁卡電磁紀錄物罪與行使罪(201之1)/281
第三、偽造、變造郵票、印花稅票罪以及行使罪、塗抹罪(202)/297
第四、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罪(203)/298
第五、準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船票等罪(204)/298
第六、沒收物之特例(205)/299
 第三節 偽造度量衡罪(206、207、208、209)/299
 第四節 偽造文書印文罪/300
第一、偽造文書罪(210~216)/300
第二、偽造印章印文罪(217、218)/396

第三章 妨害社會風俗之犯罪/412
 第一節 妨害風化罪/413
第一、血親性交罪(230)/413
第二、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或猥褻以營利罪(231)/417
第三、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231之1)/433
第四、利用權勢或圖利使人性交或猥褻之加重罪(232)/435
第五、引誘容留媒介未滿十六歲男女性交或猥褻罪(233)/438
第六、公然猥褻罪(234)/441
第七、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235)/454
 第二節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476
第一、妨害婚姻罪(237、238、239)/476
第二、妨害家庭罪/491
 第三節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518
第一、侮辱宗教建築物或紀念場所罪、妨害祭禮罪(246)/518
第二、侵害墳墓屍體罪(247、248、249、250)/520

第四章 妨害社會經濟與國民健康之犯罪/530
 第一節 妨害農工商罪(251~255)/530
 第二節 鴉片罪(256~265)/532
 第三節 賭博罪/537
第一、普通賭博罪(266)/539
第二、常業賭博罪(267)(已刪除)/557
第三、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罪(268)/557
第四、辦理彩票與經營彩票買賣或媒介罪(269)/573
第五、公務員包庇賭博罪(270)/573

第三編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576
 第一節 瀆職罪/576
第一、賄賂罪(121~123)/580
第二、公務員圖利罪(刑法第131條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627
第三、濫用職權罪(124~129)/649
第四、委棄守地罪(120)/668
第五、廢職釀災罪(130)/668
第六、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132)/670
第七、公務員妨害郵電秘密罪(133)/677
第八、不純正瀆職罪(134)/677
 第二節 妨害公務執行罪/684
第一、妨害公務執行與職務強制罪(135)/684
第二、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136)/697
第三、妨害考試罪(137)/705
第四、毀損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138)/707
第五、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139)/717
第六、侮辱公務員及職務罪、侮辱公署罪(140)/725
第七、侵害文告罪(141)/731
 第三節 妨害投票罪/732
第一、妨害投票自由罪(142)/733
第二、受賄投票罪(143)/738
第三、行賄投票罪(144)/746
第四、利誘投票罪(145)/752
第五、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146)/752
第六、妨害投票秩序罪(147)/767
第七、妨害投票秘密罪(148)/768
 第四節 妨害秩序罪/769
第一、聚眾不解散罪(149)/771
第二、聚眾強暴脅迫罪(150)/777
第三、恐嚇公眾罪(151)/781
第四、妨害集會罪(152)/783
第五、煽惑犯罪或違抗法令罪(153)/784
第六、參與犯罪結社罪(154)/789
第七、煽惑軍人背叛罪(155)/796
第八、私招軍隊罪(156)/796
第九、挑唆包攬訴訟罪(157)/796
第十、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58)/799
第十一、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59)/802
第十二、侮辱國徽國旗罪(160)/804
 第五節 脫逃罪/805
第一、脫逃罪(161)/808
第二、縱放人犯罪(162)/814
第三、公務員縱放人犯罪(163)/816
 第六節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818
第一、藏匿人犯罪及頂替罪(164)/819
第二、偽造湮滅隱匿證據罪(165)/831
第三、自白減免之特例(166)/841
第四、親屬間減免之特例(167)/842
第七節 偽證罪及誣告罪/844
第一、偽證罪(168)/845
第二、誣告罪/870

第二章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905
 第一節 內亂罪/905
第一、普通內亂罪(100)/906
第二、暴動內亂罪(101)/908
第三、減免其刑之特例(102)/909
 第二節 外患罪/910
第一、通謀開戰罪(103)/910
第二、通謀喪失領域罪(104)/910
第三、敵對(敵抗)本國罪(105)/911
第四、單純助敵罪(106)/911
第五、加重助敵罪(107)/911
第六、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108)/912
第七、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109)/912
第八、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110)/918
第九、刺探收集國防秘密罪(111)/918
第十、擅入軍用處所罪(112)/919
第十一、私與外國訂約罪(113)/919
第十二、處理對外事務違背委任罪(114)/920
第十三、偽造變造毀匿國權書證罪(115)/920
 第三節 妨害國交罪/920
第一、侵害友邦元首或代表罪(116)/921
第二、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罪(117)/921
第三、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11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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