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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前沿與熱點問題(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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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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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梳理了法院執行實踐中的前沿和熱點問題,按照執行程序進行的階段,以專題的形式,分別論述了執行程序的啟動、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特殊標的執行、強制拍賣的效力、優先受償權實現過程中的權利衝突、合意以物抵債、行為執行、執行中止和終結、執行救濟程序、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強制執行程序的證明責任、執行回轉等強制執行的常見問題,同時對財產刑執行、刑事涉案財物執行、港澳地區民事執行制度等問題也有所涉及。本書針對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在進行理論剖析的基礎上,結合作者的工作經驗和實踐,給出了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操作方案,體現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解決實際問題的基本思路。本書的另一特色是,運用執行實踐中的典型案例來說明問題,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向讀者展示強制執行程序在實踐中運行的具體情況。作者對執行法律問題的分析,立足於法律、司法解釋的現行規定,對相關強制執行法律規範的條文含義、應當注意的問題等進行了詳細解讀,供廣大執行法律工作者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參考。

作者簡介

喬宇 ,南開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大學訴訟法碩士、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法博士。主要研究領域:強制執行法。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中國版權》《中國國土資源報》《執行工作指導》等刊物發表論文、案例30餘篇。參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覆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最新司法解釋統一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理解與適用》《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業務指導》《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例精選》等多部書籍。

名人/編輯推薦

研析理論問題 解答實務疑難 分析典型案例執行相關司法解釋起草參與者撰寫為司法實務工作提供指引與參考

目次

第一編執行程序的啟動

第一章民事執行程序的啟動



一、法院民事裁判執行程序的啟動方式



(一)依據當事人申請啟動



(二)法院依職權主動移送執行



二、強制執行請求權與執行名義所載請求權



三、執行管轄問題



(一)充分尊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對執行管轄的

選擇權



(二)不得重複立案和相互推諉



(三)海事案件執行管轄的特別規定



四、申請執行時效的適用問題



(一)申請執行期間的性質認定



(二)申請執行時效適用的正當程序――債務人異議

之訴



(三)我國目前在執行程序中適用申請執行時效制度應

注意的法律問題



五、“合同有效,繼續履行”類執行依據的明確性問題



六、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與終結執行後的再次申請執行



(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再次申請執行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



(三)終結執行後的再次申請執行



第二章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序的啟動



一、移送立案



(一)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三)刑事審判部門依職權主動移送立案



(四)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



二、移送立案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生效裁判文書及其附件



(二)其他相關材料



(三)《移送執行表》



三、審查立案及移送執行機構



(一)立案審查的實質要件



(二)立案審查的形式要件



(三)立案審查期限



(四)登記立案後及時移送執行機構



四、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序啟動中的突出問題



(一)刑事審判部門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不移送執行

的問題



(二)是否應將被告人有無財產作為移送執行的條件問題



(三)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主體問題



(四)刑事裁判主文涉財產部分不明確、不具體的問題



(五)關於處理涉案財物的刑事補充裁定書問題



(六)罰金刑的隨時追繳







第二編執行依據

第三章先予執行



一、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



(二)追索勞動報酬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



二、裁定先予執行的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



(三)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四)當事人提出申請



三、裁定先予執行的標的範圍



四、申請人提供擔保



五、申請人敗訴的賠償責任



六、先予執行裁定的作出和執行應分別由審判庭和執行局

負責



七、當事人不服先予執行裁定的救濟程序



(一)當事人應向作出先予執行裁定的法院申請覆議



(二)當事人應向作出裁定的法院及時申請覆議



(三)覆議以一次為限



(四)覆議的審判組織



(五)覆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六)覆議的處理方式



八、利害關係人不服先予執行裁定的救濟



九、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覆議和對先予執行實施

行為異議的區分



第四章仲裁裁決的執行及不予執行



――以《民事訴訟法》第23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為依據的分析



一、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



(一)義務人不履行仲裁裁決



(二)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申請執行應當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



(四)申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五)執行內容明確具體



二、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一)人民法院依被執行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



(二)人民法院依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



(三)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裁定不予執行



三、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審查程序



(一)不予執行申請的提出



(二)不予執行申請的管轄



(三)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



(四)不予執行申請審查期間的中止執行及財產保全



四、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及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的救濟程序



五、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幾項特殊問題



(一)關於當事人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

特別規定



(二)仲裁調解書和依據和解協議、調解協議作出的仲

裁裁決書的不予執行



(三)對仲裁裁決裁定部分不予執行



(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重複

救濟的禁止規則及審查程序的銜接



(五)《仲裁司法審查規定》與《仲裁裁決執行規定》

及其他執行司法解釋在救濟程序上的隱形衝突



第三編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五章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



一、關於起算時間的理解



二、關於生效法律文書的理解



(一)生效法律文書的範圍



(二)關於法律文書生效的理解



三、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具體內容確定起算時間



(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了履行期間



(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分期履行



(三)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四、再審案件中債務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起算問題



(一)駁回再審申請、再審維持原生效法律文書或原生效

法律文書部分判項



(二)再審撤銷原生效法律文書或原生效法律文書部分判項



(三)再審重新作出判決或判項、變更判項



(四)再審撤銷二審判決,維持被二審否定的一審判決或

維持被二審否定的一審部分判項



第六章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一、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



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關於遲延履行期間截止日期的爭論



(二)關於遲延履行期間截止日期各種觀點的評述



(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況下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的

截止時間



三、確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截止時間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除實際履行之外其他導致債務消滅的情形中加倍部

分債務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二)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過程中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

的截止時間



(三)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

計算問題



第七章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期間



一、關於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期間的幾種觀點



二、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期間的確定



(一)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



(二)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暫緩執行的期間



(三)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



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問題

第四編執行標的

第八章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執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土地經營權的執行



(一)強制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應注意的問題



(二)強制轉讓土地經營權應注意的問題



(三)強制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變更登記



(四)強制管理執行方式的探索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執行



(一)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強制執行



(二)宅基地使用權執行方法初探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問題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執行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強制執行



(二)強制轉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注意的問題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強制管理



四、集體公益性用地使用權的執行



第九章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住房的執行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唯一住房與生活必需住房的區別



二、金錢債權執行中對生活必需住房的處理



(一)對被執行人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

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

其他房屋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

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

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

中扣除五年至八年租金



三、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中對生活必需住房的處理



第十章以案說法



――“房地一體”在抵押權實現過程中的適用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雲南高院處理情況



三、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及理由



四、最高人民法院意見



五、評析意見



(一)抵押權的範圍是否及於土地使用權



(二)抵押標的物是否包括建築物相關附屬設施



(三)抵押物剩餘值的返還問題

第五編強制拍賣

第十一章網絡司法拍賣中的信息公示



一、拍賣公告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但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三、評估報告副本或者未經評估的定價依據



四、拍賣時間、起拍價以及競價規則



五、拍賣財產權屬、佔有使用、附隨義務等現狀的文字

說明、視頻或者照片



六、優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



(一)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七、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



八、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九、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及承擔方式



十、執行法院名稱,聯繫、監督方式



十一、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章網絡司法拍賣中的特別提示



一、競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

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

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二、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應當在競價程序開始前經人民

法院確認,並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



三、拍賣財產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



四、拍賣財產以實物現狀為准,競買人可以申請實地看樣



五、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財產完全瞭解,

並接受拍賣財產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載明買受人真實身份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在網絡司法

拍賣平臺上公示



七、買受人悔拍後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三章強制拍賣中的瑕疵擔保



一、強制拍賣的公法性質及其對瑕疵擔保責任的影響



(一)強制拍賣法律性質的主要觀點



(二)我國強制拍賣的公法性質



(三)強制拍賣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



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



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



(一)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的處理――塗銷主義

(消滅原則)及其例外



(二)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的處理――承受主義及其例外



四、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特例――法院錯誤拍賣案外人財產

的處理



(一)強制拍賣行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規定



(二)拍賣程序是否終結



五、強制拍賣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



(一)公示公告免除



(二)“聲明不保證”免除



第十四章一人競買對強制拍賣效力的影響



一、問題的提出



二、拍賣法理論關於一人競買法律效力的爭論對強制拍賣的

影響



三、概念分析法的局限性



四、程序正義的評價對象



五、程序性制裁的範圍與限度



六、一人競買法律效力的評價規範――拍賣實施過程的合法性



第十五章強制拍賣中的優先購買權



一、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



(一)優先購買權法律性質的爭議



(二)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效力



二、優先購買權的種類及認定規則



(一)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



三、不同優先購買權人先後順序的確定



(一)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順序



(二)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次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順序



四、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救濟程序

第六編行為執行

第十六章行為執行



一、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的執行



(一)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執行概述



(二)行為請求權的執行與對財產執行的區別



(三)不行為請求權的種類



(四)不行為請求權是否可以採取預防性強制制止措施的

學說及爭議



二、可替代履行行為與不可替代履行行為的執行



(一)可替代履行行為和不可替代履行行為



(二)可替代履行行為與不可替代履行行為區分標準的學

說及爭議



(三)可替代履行行為與不可替代履行行為的區分原則



(四)可替代履行行為與不可替代履行行為的執行方法



三、以案說法:修復行為的替代履行――浙江東航建設集團

有限公司執行申訴案評析



(一)基本案情



(二)評析意見



四、實踐中幾類常見行為的執行



(一)關於賠禮道歉的執行



(二)關於繼續履行合同的執行



(三)關於探望權的執行



(四)關於清算義務的執行

第七編變更、追加被執行人



第十七章執行承擔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



(一)變更、追加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

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



(二)直接執行遺產



(三)裁定終結執行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



(一)合併



(二)分立



(三)注銷



(四)其他情形



三、變更名稱變更後的主體為被執行人



第十八章第三人承諾履行債務



一、變更、追加承諾履行債務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理論基礎



(一)民事實體法理論基礎



(二)民事程序法理論基礎



二、變更、追加承諾履行債務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法律條件



(一)形式要件



(二)實質要件



三、變更、追加承諾履行債務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責任範圍



四、第三人反悔的問題



第八編中止執行、終結執行與執行回轉

第十九章中止執行



一、中止執行的法定條件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

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

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執行裁定



三、中止執行事由消失後恢復執行



四、裁定中止執行與決定暫緩執行的區別



(一)期限問題



(二)執行擔保問題



五、關於中止執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執行和解與中止執行



(三)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後的中止執行



第二十章終結執行



一、裁定終結執行的法定情形



(一)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

義務承擔人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

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終結執行裁定



三、裁定終結執行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區別



(一)恢復執行的具體情形不同



(二)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三)兩者依據的法律規範效力層級不同



四、裁定終結執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對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的處理



(二)裁定終結執行的程序問題



(三)裁定終結執行的救濟問題



(四)執行和解與終結執行



第二十一章執行回轉



一、執行回轉的條件



(一)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變更或裁定不予執行



(二)執行完畢或已經執行了部分財產



二、執行回轉程序的啟動



三、責令返還財產的對象



四、返還財產的範圍



五、執行回轉的方式



六、執行回轉的執行依據問題



七、執行回轉不能與國家賠償



第九編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



第二十二章論財產刑執行的法律問題



――以財產刑制度性執行難為中心



一、財產刑執行的理論基礎



(一)刑罰權實現說



(二)公法債權實現說



(三)關於兩種學說的思考



二、財產刑執行程序的二元構造與檢察機關的角色擔當



(一)財產刑執行程序的二元構造



(二)檢察機關在財產刑執行中的角色擔當



三、財產刑執行保全機制



(一)財產刑執行保全機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二)關於財產刑審前財產保全機制的反思與探討



四、涉及財產問題的刑事審判程序對財產刑執行的影響



(一)量刑程序對財產刑執行的影響



(二)涉案財產的認定程序對財產刑執行的影響



五、財產刑執行激勵機制



(一)罰金刑執行保證金制度



(二)財產刑執行情況對減刑、假釋的影響



六、財產刑執行替代機制――財產刑易科問題



七、結語:財產刑的制度性執行難



第二十三章刑事財產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執行競合



一、適用《刑事財產執行規定》第13條的前提條件



(一)被執行人同時承擔刑事財產責任和民事責任



(二)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支付



二、刑事財產責任與民事責任執行競合時的財產執行順位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的優先受償權



(三)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四)其他民事債務



(五)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



三、稅收、行政罰沒等公法債權與民事債權、刑事裁判

涉財產部分執行競合的執行順位問題



四、優先受償權與追繳贓款贓物、沒收供犯罪所用價值

較大的本人財物的執行順位問題



五、部分特殊刑事案件退賠被害人損失與普通民事債務

能否平等受償的問題



第二十四章以案說法:責令退賠與民事執行內容重合的處理



――兼論刑民交叉領域幾個理論問題



一、案件基本情況



(一)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基本案情



(二)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基本情況



二、案件爭議焦點及執行法院處理意見



(一)萊城法院處理意見



(二)萊蕪中院處理意見



三、山東高院處理意見



(一)民事案件是否終結執行的問題



(二)民事調解書是否撤銷問題



四、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



五、評析意見



(一)民事調解書是否終結執行



(二)民事調解書是否撤銷



六、刑民交叉領域需要討論的幾個理論問題



(一)責令退賠的法律屬性



(二)責令退賠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普通民事訴訟的區別



(三)責任競合與執行競合的區別



(四)“先刑後民” “先民後刑”與“刑民並行”之爭



第二十五章以案說法



――執行程序中利害關係人對刑事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處理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徐州中院異議審查情況



三、江蘇高院覆議審查情況



四、申訴人申訴請求及理由



五、需要說明的情況



六、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



七、評析意見



(一)利害關係人對刑事涉案財物主張權利是否屬￿審判

事項



(二)執行依據關於刑事涉案財物的判項是否明確



(三)利害關係人對刑事涉案財物的判項內容能否申請再審



第十編他山之石

第二十六章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強制執行法律制度簡介



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強制執行制度



(一)我國香港特區的法院架構及執行機構設置



(二)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須注意的事項及承擔的責任



(三)申請執行判決/命令的法律程序



(四)被執行人財產調查



(五)執行的一般程序



(六)執行程序中相關法律問題的處理



二、我國香港特區破產制度



(一)破產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



(二)破產/清盤制度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法院及強制執行

法律制度



(一)澳門特區法院制度



(二)澳門特區民事執行法律制度



四、幾點體會和思考



(一)法官在執行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濟



(三)執行法院的角色定位



(四)律師對執行程序的參與



(五) 執行依據的明確性和可執行性



(六) 完善的財產登記制度



(七)財產變現的多種方式



(八)政府部門對法院執行的參與和協助



(九) 政府對法院生效裁判的尊重



(十)完備的破產制度對執行程序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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