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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合同編(全2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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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合同編(全2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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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以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的條文為主線,逐條解讀分析法條內容,並輔以案例評析方式進行編寫,每個案例包括如下部分:(1)基本案情。該部分全面完整地反映了案件的基本事實和當事人的訴辯主張。(2)法院判決。該部分闡述了案件的爭議焦點,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等內容。(3)專家點評。該部分從民法典條文內容的角度對本案爭議焦點和不同意見、裁判思路和方法的深入分析,以及對本案糾紛發生的社會背景、裁判結果的社會影響和效果的介紹等內容。能幫助讀者掌握民法典確立的民法規則和方法,作出準確的理解和正確適用,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作者簡介

楊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世界侵權法學會主席、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長,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國家行政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等20餘所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任審判員、副庭長、副院長、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婚姻家庭合議庭負責人;1993年至1994年任煙台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2001年至今,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現職。

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立法專家,參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十餘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2015年以來,全程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參加了民法典總則和分則各編的起草工作。

研究領域為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人格權法、物權法、債法、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著作有民法專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讀物100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 《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民法論文500篇。

 

名人/編輯推薦

權威的解讀

從條文含義、適用要點、法理基礎、制定背景和目的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條文要義進行逐條闡釋,以案例釋法。

權威的作者

楊立新教授自2015年以來,全程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參加了民法典總則和分則各編的起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誕生,標誌著我國進入民事立法法典化的歷史時期。從1949年開始,我國的民事立法經歷了非法典化時期和類法典化時期,開啟了法典化的進程。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標誌著我國正式進入民法的法典化時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法治思想和法治觀念不斷發展的結果。改革開放以來,民事主體和民事權利的地位提升,民法之於國家、民族、個體的重要作用也為眾人所認識,立法機關也提高了對民事立法的重視程度。尤其是近年來,伴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入,民法法典化才得以成為現實。
《民法典》是我們中國自己的民法典,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的法治表達。不論是立法體例還是具體內容,都具有中國自己的鮮明特色。可以看到,我國《民法典》包含了我國民事法律關係調整的全部範圍和基本規則,是一本具有中國特色的百科全書。
《民法典》的頒布標誌著中國民事立法已經展開全新的一頁。在這樣一個新時期,民法學研究的重大任務是如何準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讓民法典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更為充分的調整作用。但是,《民法典》的內容博大精深,規則極其複雜,沒有經過系統良好的研究和訓練,難以掌握其精髓,無法準確適用其規則,以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人的尊嚴,維護正常的民事生活秩序。
本人研究民法已有四十年,有幸參加了民法典編纂的全過程,對民法典各編條文的內涵有比較透徹的理解,在學習和理解上,算是先行了一步。在《民法典》頒布之際,我和我的研究團隊對《民法典》開展深入研究,編撰了這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叢書,通過條文釋義和案例評註的方式,闡釋民法典各個條文的深刻含義,有助於讀者理解民法典的條文,掌握適用的要求,全面掌握民法典的要點。
本套叢書按照《民法典》的編纂體例分為七冊,分別是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及侵權責任編。在內容方面,本套叢書對《民法典》的每一個條文進行闡釋。每一條的闡釋分為兩部分:一是條文解讀,通過理論上的探討,揭示條文的深刻內涵;二是案例評註,通過選取與特定條文直接相關的案例,解讀民法典條文的精神。應當說明的是,《民法典》剛剛通過,很多新規則並無直接適用的典型案例,只能援引已經發生的、適用原來的民法單行法裁判的案例,即用舊案闡釋新法,因而懇請熱心讀者理解。
《民法典》博大精深,作者對民法典的理解也在深入之中。同時,編纂這樣一部龐大的叢書,主編、副主編以及作者都有經驗欠缺、理論準備不足、對條文理解不深等不盡人意之處。如在闡釋和說明中存在不當之處,盼讀者批評指正,提出寶貴意見。

目次

第一分編通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三條【合同編的調整範圍】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法的調整對象;合同的定義】

第四百六十五條【合同的約束力】

第四百六十六條【合同的解釋規則】

第四百六十七條【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訂立形式及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內容一般條款】

第四百七十一條【訂立合同的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的界定及其構成】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及其主要類型】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的生效時間】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撤回的規則】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的撤銷】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生效時間】

第四百七十八條【要約失效的情形】

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的概念】

第四百八十條【承諾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條【承諾期限的起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合同成立時間】

第四百八十四條【承諾生效時間】

第四百八十五條【承諾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條【逾期承諾及效果】

第四百八十七條【遲到的承諾】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八十九條【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九十條【採用合同書訂立合同成立時間】

第四百九十一條【確認書與合同成立時間;網絡提交訂單與合同成立時間】

第四百九十二條【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四百九十三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成立地點】

第四百九十四條【國家計劃合同;法定締約義務】

第四百九十五條【預約合同適用規則】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的訂立要求;說明義務】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條【格式條款的解釋方法】

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廣告支付報酬規則】

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

第五百零一條【合同締結人的保密義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合同生效時間;未辦理批准手續的處理規則】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法律後果】

第五百零四條【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情形】

第五百零七條【爭議解決條款的獨立性】

第五百零八條【對合同效力沒有規定的處理規則】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的原則】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條款補充和確定方法】

第五百一十一條【合同條款的繼續確定】

第五百一十二條【電子合同交付時間的認定規則】

第五百一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合同價格確定】

第五百一十四條【金錢之債給付貨幣的確定規則】

第五百一十五條【選擇之債中債務人的選擇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選擇之債的履行規則】

第五百一十七條【可分之債份額的確定規則】

第五百一十八條【連帶債權債務的一般規則】

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份額的確定規則】

第五百二十條【連帶債務人之一所生事項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條【連帶債權份額的確定規則】

第五百二十二條【向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代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

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

第五百二十八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第五百二十九條【因債權人原因債務人中止履行或提存】

第五百三十條【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

第五百三十一條【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

第五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名稱變更、經辦人變動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

第五百三十四條【利用合同危害公共利益的處理規則】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到期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第五百三十七條【代位權行使後的法律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財產情形下的債權人撤銷權】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轉移財產情形下的債權人撤銷權】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第五百四十二條【撤銷權行使後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五百四十三條【變更合同的條件】

第五百四十四條【對合同變更禁止推定原則的反向規定】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限制】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通知義務】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轉讓從權利一併轉讓】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抗辯的轉移】

第五百四十九條【債權轉讓中債務人的抵銷權】

第五百五十條【債權轉讓費用的承擔】

第五百五十一條【免除的債務承擔】

第五百五十二條【並存的債務承擔】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移債務時新債務人同時獲得抗辯權】

第五百五十四條【從債務隨主債務轉移】

第五百五十五條【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

第五百五十六條【概括轉移應當適用的有關條款】

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百五十七條【債權債務終止的法定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條【後合同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從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條【對同一債權人負數項債務的履行規則】

第五百六十一條【債務履行順序】

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的約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條【解除權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規則】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第五百六十七條【結算條款、清理條款效力的獨立性】

第五百六十八條【法定的債務抵銷及其行使規則】

第五百六十九條【約定的債務抵銷】

第五百七十條【標的物提存的法定情形】

第五百七十一條【提存成立的時間及效果】

第五百七十二條【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的通知義務】

第五百七十三條【標的物提存後的風險負擔、孳息歸屬、費用負擔】

第五百七十四條【提存物的領取】

第五百七十五條【債的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條【債權債務混同的處理】

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的種類】

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條【非金錢債務繼續履行及除外條款】

第五百八十一條【違約責任的承擔:第三人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條【違約責任的承擔:質量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責任的承擔:損失賠償與其他責任的並存】

第五百八十四條【違約責任的承擔:損失賠償額的認定】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的約定及其調整】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合同;定金數額的確定】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

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競合選擇權】

第五百八十九條【債權人受領遲延】

第五百九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第五百九十一條【非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義務】

第五百九十二條【雙方違約和違約過失相抵規則】

第五百九十三條【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第五百九十四條【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

第二分編典型合同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的定義】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

第五百九十七條【無權處分的違約責任;特別法上禁止或限制轉讓標的物的優先適用】

第五百九十八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交付】

第五百九十九條【出賣人義務:交付單證、交付資料】

第六百條【買賣合同知識產權保留條款】

第六百零一條【出賣人義務:交付期間】

第六百零二條【標的物的交付期限的確定】

第六百零三條【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地點】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交付期限違約標的物意外滅失風險負擔】

第六百零六條【在途標的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

第六百零七條【當事人是否約定交付地點的風險轉移規則】

第六百零八條【買受人不履行接受標的物義務的風險負擔】

第六百零九條【未交付單證、資料的風險轉移】

第六百一十條【根本違約】

第六百一十一條【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不影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百一十二條【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第六百一十三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之例外】

第六百一十四條【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的處理】

第六百一十五條【出賣人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

第六百一十六條【標的物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認定規則】

第六百一十七條【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義務的違約責任】

第六百一十八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瑕疵的責任承擔】

第六百一十九條【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第六百二十條【買受人的及時檢驗義務】

第六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

第六百二十二條【檢驗期限或質量保證期過短的處理】

第六百二十三條【標的物數量和外觀瑕疵檢驗】

第六百二十四條【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檢驗標準】

第六百二十五條【法定或約定情形下出賣人的回收義務】

第六百二十六條【買受人應支付價款的數額認定】

第六百二十七條【買受人支付價款地點】

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時間】

第六百二十九條【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處理】

第六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第六百三十一條【標的物的主物、從物不符約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二條【數物買賣合同的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條【分批交付標的物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出賣人的法定解除權】

第六百三十五條【憑樣品買賣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條【憑樣品買賣合同樣品存在隱蔽瑕疵的處理】

第六百三十七條【試用買賣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條【試用買賣合同買受人對標的物購買選擇權】

第六百三十九條【試用買賣中標的物使用費的承擔】

第六百四十條【試用買賣中的風險承擔】

第六百四十一條【標的物所有權保留條款】

第六百四十二條【所有權保留中出賣人的取回權】

第六百四十三條【已取回標的物的回贖與再出賣】

第六百四十四條【招標投標買賣合同】

第六百四十五條【拍賣合同】

第六百四十六條【買賣合同準用於有償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條【互易合同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條【供用電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四十九條【供用電合同的內容】

第六百五十條【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

第六百五十一條【供電人的安全供電義務】

第六百五十二條【供電人中斷供電時的通知義務和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供電人搶修義務】

第六百五十四條【用電人交付電費的義務】

第六百五十五條【用電人安全用電義務】

第六百五十六條【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的任意撤銷及限制】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特殊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及贈與人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財產存在瑕疵的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及撤銷權行使期間】

第六百六十四條【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贈與的效力】

第六百六十六條【贈與義務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的定義】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義務】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條【支付及收取借款遲延責任】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檢查、監督的權利】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後果】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確定】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期限的認定】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承擔】

第六百七十七條【提前償還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條【貸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利息的規制】

第十三章保證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的定義】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性質和主合同與從合同效力關係】

第六百八十三條【不得為保證人的主體】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的訂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的責任承擔】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

第六百八十九條【反擔保的設立】

第六百九十條【最高額保證合同】

第二節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

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人免於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

第六百九十四條【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時保證的效力】

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轉讓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債權人放棄或怠於行使權利時的免責】

第六百九十九條【多人保證責任的承擔】

第七百條【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七百零一條【保證人的抗辯權】

第七百零二條【抵銷權和撤銷權範圍內的免責】

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的定義】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的規定】

第七百零六條【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合同的書面形式要求】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義務】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義務】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賃物正常損耗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使租賃物致損的法律後果】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三條【租賃物的維修和維修費負擔】

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租賃物妥善保管義務】

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

第七百一十六條【轉租】

第七百一十七條【轉租期限】

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推定規則】

第七百一十九條【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租金和違約金情形】

第七百二十條【承租人的租賃物收益權】

第七百二十一條【租金支付期限的確定規則】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

第七百二十三條【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第七百二十四條【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條【買賣不破租賃】

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承租人對拍賣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賠償責任】

第七百二十九條【租賃物的滅失】

第七百三十條【租期不明的處理】

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的瑕疵擔保】

第七百三十二條【共同居住人的繼續承租權】

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物的返還】

第七百三十四條【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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