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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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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作者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文章,其再度大膽嘗試,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輕鬆講解憲法重要概念。文字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常用的文言文,改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順文字,說明最精華的憲法知識。圖表部分,作者將複雜的憲法概念與大法官解釋,化約為簡單的關係圖、樹枝圖、概念圖、流程圖,以及許多比較表格,幫助讀者更容易了解憲法這一重要國家大法的概念。

作者簡介

楊智傑
現職: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著作: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五南)
中華民國憲法精義(五南)
資訊法(五南)
圖解法律(五南)
圖解民法(五南)
圖解憲法(五南)
著作權法:判決與評論(新學林)
智慧財產權法(新學林)
翻譯:法理論的基礎(韋伯)
憲法與政治理論(韋伯)
把憲法踹出法院(正典)
我們人民:憲法根基(聯經)
主編:聽美國憲法說故事(博雅書屋)
聽美國法律說故事(博雅書屋)
教學網站
http://teacher.yuntech.edu.tw/yangjames/

目次

第一章 憲法的基本概念
1-1 憲法的意義
1-2 憲法的分類
1-3 憲法的內容
1-4 憲法地位與維護
1-5 憲法變遷
1-6 各種修憲程序
1-7 我國修憲程序
1-8 修憲有界限?
第二章 政府組織介紹
2-1 權力分立
2-2 內閣制(一)
2-3 內閣制(二)
2-4 總統制(一)
2-5 總統制(二)
2-6 雙首長制(一)
2-7 雙首長制(二)
第三章 台灣的修憲歷程
3-1 孫中山三民主義
3-2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
3-3 動員戡亂臨時條款
3-4 第一次修憲
3-5 第二、三次修憲
3-6 第四次修憲
3-7 第五、六次修憲
3-8 第七次修憲
第四章 憲法前言、總綱與基本架構
4-1 憲法前言
4-2 國體、政體、主權、國民
4-3 領土、國旗
4-4 台灣的雙首長制
4-5 少數政府運作
第五章 總統
5-1 總統的選任與任期
5-2 罷免和彈劾總統
5-3 總統作為國家元首
5-4 總統的實權
5-5 戒嚴與緊急命令權
5-6 兩岸、國防、外交
5-7 總統的刑事豁免權
第六章 行政院和立法院
6-1 行政院長的選任
6-2 行政院官員的任用
6-3 行政院的職權
6-4 一院制立法院
6-5 單一選區兩票制
6-6 立委減半
6-7 立委的特權與罷免
6-8 立法院的組織
6-9 立法程序
6-10 預算、條約、其他重要事項
6-11 人事案、不信任案、彈劾、罷免、修憲
6-12 立法院的質詢、調查權
第七章 司法院
7-1 法院體系
7-2 司法院是不是審判機關
7-3 違憲審查
7-4 違憲審查的類型
7-5 憲法解釋和法令統一解釋
7-6 審查程序
7-7 憲法法庭與憲法訴訟(2022年以後)
7-8 憲法案件審查(2022年以後)
7-9 司法獨立
7-10 大法官的提名任命
第八章 考試院和監察院
8-1 考試院的定位與影響
8-2 考試院、考試委員
8-3 考試院之職權
8-4 監察院的定位與現況
8-5 監察院、監察委員、審計長
8-6 監察委員的特權和限制
8-7 監察院的彈劾權
8-8 糾舉、糾正、審計
第九章 地方自治
9-1 地方自治的模式
9-2 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分權
9-3 省
9-4 直轄市、縣市
第十章 人權基本理論
10-1 地位理論
10-2 三代人權
10-3 德國基本權理論
10-4 平等權
10-5 各種平等
10-6 釋字第666號與性交易合法
10-7 釋字第748號與同性婚姻
第十一章 防禦權
11-1 防禦權
11-2 法律保留原則
11-3 比例原則
11-4 三種審查基準(密度)
11-5 人身自由
11-6 不受軍事審判的自由
11-7 居住、遷徙自由
11-8 言論自由(一)
11-9 言論自由(二)
11-10 言論自由(三)
11-11 釋字第689號與限制狗仔記者跟拍
11-12 講學自由
11-13 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
11-14 釋字第603號與指紋資料庫
11-15 信仰宗教自由
11-16 集會結社自由
11-17 生存權
11-18 工作權
11-19 釋字第702號與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11-20 財產權
11-21 徵收
11-22 其他自由權
11-23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違憲
第十二章 受益權與基本國策
12-1 受益權概說
12-2 基本國策
13-3 經濟上受益權
13-4 請願、訴願、訴訟權
13-5 國民基本教育
第十三章 參政權、人民義務、國家賠償
13-1 選舉權
13-2 罷免、創制、複決
13-3 公民投票(一)
13-4 公民投票(二)
13-5 義務
13-6 國家賠償

書摘/試閱

單元10-6 釋字第666號與性交易合法?
(一)罰娼不罰嫖
台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性交易一直採取「罰娼不罰嫖」的政策,亦即只處罰娼妓,不處罰嫖客。不過,對於娼妓之處罰並不重,賣淫者抓到一次則被處罰三萬元新台幣(下同)或三日以下拘留,若一年被抓到三次以上,則送教養機構收容習藝,為期半年至一年。
(二)法官停止審判聲請解釋
但是在2009年11月,大法官在釋字666號解釋中卻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政策違反了平等權。這個解釋的由來,是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審理三個老娼妓時,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條文侵害人權,而停止審判申請解釋。
聲請釋憲的三件案例中,賣淫者的年齡分別為41歲、51歲及59歲,屬於中高齡婦女,其每次性交易的獲利均為數百元。法官認為,她們如非謀生能力有限,家計需要維持,焉能背負社會之負面觀感而繼續從事此等行為?從事性交易的中高齡人,多數均有經濟上之壓力,且在一般就業市場上亦屬於弱勢地位。
(三)違反平等權
大法官受理這個聲請案後,於2009年11月6日公佈釋字666號解釋,認為同樣是性交易,為何只處罰娼妓,而不處罰嫖客,如果性交易本身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者違反其他重大公共利益而需要禁止,應該連嫖客也一起處罰。所以大法官以該法違反了平等權保障為由,宣告該法在兩年後失效。
(四)質疑聲音
對於以違反平等權保障來宣告「罰娼不罰嫖」政策違憲,許多人都提出批評。其實在法律上,常常會有對違法交易雙方的處罰不一致的。例如,賄賂行為中,受賄的一方,多半為公權力擁有者,相對的行賄者乃處於弱勢、且多半非自願。因此,法律上對兩者的處罰刑度就不同。又例如,在著作權法中,我們處罰販賣盜版光碟者,但從來不處罰買盜版光碟者。因此,法律上本來就可以對違法交易之雙方,處以不同的處罰。
(五)娼嫖兩者皆罰
台灣之所以罰娼不罰嫖,也許表面上是想要禁止性交易,但實質上是想讓性交易繼續存在。當然,隨著時代的進步,很多人都鼓吹應該讓性交易全面合法,納入登記管理,不要成為地下黑道控制的產業。也許正因為此,聲請釋憲的宜蘭地院法官本來是希望大法官能夠透過釋憲,讓性交易全面合法化。但大法官的解釋文卻只是說,「罰娼不罰嫖」違反了平等權,可以「娼嫖兩者都罰」。
大法官作出解釋後的兩年很快過去了,2011年的11月6日,原來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要失效。立法院為此在11月4日通過了修法,全面禁止性交易,包括娼妓與嫖客都一律處罰,但可允許各縣市自己以「自治條例」規劃性交易專區,並對專區內的性交易業者進行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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