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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管理相關法規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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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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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為維護水質水量安全,於第11 條授權主管機關劃設水質水量
保護區,劃設原則依「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變更及廢止作業要點 」規定
辦理。由於政治、外部法規、民意、新興環保議題等各種條件持續變動,保
護區劃設原則本身亦欠缺調適彈性,逐漸難以匹配現今新型水源設施型態
及環境條件,致相關業務推動遭受阻抗。保護區內禁止及限制事項規定於同
條計 11 款,其構成要件另定於「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11 款行為全部或一部的構成要件,引用自其他
目的事業管制法規。由於保護區一經劃設,即形成對區內居民財產權利之限
制,故自來水法亦定有保育與回饋費用於填補居民受到的損害,及補助保護
區水源保育、環境教育、福利回饋等項目。
本計畫針對上述保護區劃設與管制行為議題,梳理自來水法第 11 條
現行規定,檢視與相關法重複管制程度,套用湖山水庫及鳥嘴潭人工湖等實
際個案,進一步嘗試釐清自來水法管制的必要性;計畫期間透過兩次專家學
者諮詢會議討論,蒐集會中結論建議,提出「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變更及
廢止作業要點 」建議修正草案;而自來水法第 11 條之禁止與限制行為多
與其他法規重複,於現今環境已不具實益,更可參考湖山水庫經驗,經由水
源保育方案等行政,偕同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間團體及在地居
民,以實際措施達成同等程度的水源保全。故自來水法第 11 條應有理由考
量修正,此非屬本計畫範疇,建議後續探討研析。
相對於自來水法授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基於都市計畫法劃設之水源
特定區,亦同樣以維護水源,保證用水安全為目的,兩者保護法益與管制目
的甚為雷同,但管制措施則存在顯著差異。本計畫蒐集臺北、新店、烏來、
坪林,及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等共計 5 例之相關資料,彙整比較其土地使
用、建築管理、財稅補貼等相關規定,且簡要比較翡翠水庫及石門水庫水質
紀錄,以瞭解石門水庫較低的管制強度,是否會確實對水質形成影響。由水
質紀錄能夠明顯看出,翡翠水庫整體水質較佳,反應出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
因原為風景特定區,管制強度相對較低,進而一定程度上影響水質監測結果。
最後分析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差異。水源特定區承繼都市計畫特質,具有本於立地條件,個案辦理的計畫行政性質,並設計有定期檢討機制,管
制效力及彈性均優於全國一體適用相同規定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然
欲達成如同臺北水源特定區般優良的水源保育、水質維護成果,仍必須透過
高強度的土地使用管制,將大幅度限制區域內居民財產權利,個人保障與社
會公益的權衡,需要審慎考量評估。
本計畫依契約,根據承辦單位要求,對自來水法、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
目、自來水用戶設備等領域,提供多次法律意見供參考,並蒐集相關判決先
例、媒體報導、監察院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等資料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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