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
0
【23號簡體館日】限時三天領券享優惠!!
商事仲裁法: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全2冊)(簡體書)
滿額折

商事仲裁法: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全2冊)(簡體書)

人民幣定價:188 元
定  價:NT$ 1128 元
優惠價:87981
領券後再享88折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可得紅利積點:29 點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我國商事仲裁在1995年《仲裁法》頒行後有了跨越式的發展。商事仲裁的定位也由原來的法外爭端解決機制轉變為高端服務業,並通過高速發展構建金融中心和拉動經濟發展,彌補司法資源的不足。國際商事仲裁界的競爭也呈白熱化狀態,倫敦、巴黎、新加坡、中國香港、日內瓦、紐約和斯德哥爾摩是全球七大仲裁地。澳大利亞、日本、韓國、迪拜、阿布扎比、哈薩克斯坦也分別通過立法成立了國際仲裁中心,希望後來居上。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也有重大發展,第三方資助、選擇性上訴機制等概念和實踐層出不窮。在此背景下,《商事仲裁法: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聚焦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試圖對《仲裁法》在1995年頒行之後的發展軌跡進行系統梳理和分析。
《商事仲裁法:國際視野和中國實踐》共分十一章,內容涉及國際商事仲裁概述及其性質;國際商事仲裁的立法;重要的常設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國際商事仲裁員和仲裁庭;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性事項;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及執行;中國商事仲裁法與法院的互動等。

作者簡介

沈偉,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凱原特聘教授、博導;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全球法學教授;美國密歇根大學L.BatesLea訪問教授;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法學博士;美國紐約州律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倫敦國際仲裁院、韓國商業仲裁會(國際)、日本商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的仲裁員。主要研究領域包括國際投資法、公司治理、金融規制以及國際商事仲裁。截至目前,已經出版6本英文著作、1本英文編著、1本中文著作、2本中文編著、4本譯著;參與出版34本著作(其中中文著作3本,英文著作31本);以及近160餘篇英文和中文學術論文,其中SSCI期刊發表論文近30篇;英文論文被新加坡*高法院判決引用,專家意見被香港高等法院採納。

商事仲裁在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頒行後有了跨越式的發展。法學界、律師界、仲裁界和商界都對商事仲裁表現出濃厚的興趣,關於仲裁實踐也與時俱進、日新月異。
根據司法部2019年的統計,截至2018年年底,全國共設立了255個仲裁委員會,共有仲裁從業人員6萬人。2018年,全國仲裁機構共處理案件54萬件,比2017年增長127%;案件標的額近7000億元,比2017年增長30%;全國仲裁機構在1995年《仲裁法》實施後共處理各類民商事案件260萬餘件,標的額4萬多億元,案件當事人涉及70多個國家和地區。
各地各級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對商事仲裁頗為關注。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18年12月31日下發《關於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這是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改革任務的具體落實,也是對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的積極回應。該《意見》就五大主題,提出23條意見。這五大主題分別是:①認真貫徹落實仲裁法律制度;②改革完善仲裁委員會內部治理結構;③加快推進仲裁制度改革創新;④提高仲裁服務國家全面開放和發展戰略的能力;⑤加大對仲裁工作的支持與監督力度。《意見》瞄準“社會化”“智能化”和“專業化”三個方向,提出了提高我國仲裁服務國際競爭力的目標。中央政府還積極推進構建“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於2018年1月23日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提出堅持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原則,充分考慮“一帶一路”建設參與主體的多樣性、糾紛類型的複雜性以及各國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異性,積極培育並完善訴訟、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爭端解決服務保障機制,切實滿足中外當事人多元化糾紛解決需求;通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制化營商環境。司法部在和國務院法制辦整合之後,於2019年3月底召開全國仲裁工作會議。司法部部長特別強調貫徹《關於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為重點,全面提升仲裁質量,為有效預防化解矛盾、提升社會治理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仲裁服務和保障。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在2016年7月20日印發了《關於大力推進青島仲裁事業發展打造一流仲裁機構的議案辦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提出把青島打造成為東北亞國際商事爭端解決中心。2019年1月2日,中共上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了全國首個關於仲裁的省級重大改革性文件-《關於完善仲裁慣例機制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的實施意見》,提出加快推進仲裁工作改革發展,①加快建設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著力加強仲裁制度創新供給,著力加大仲裁專業人才培養,著力提升仲裁行業國際化水平,充分激發仲裁機構發展動力和活力,不斷滿足社會對優質高效仲裁服務的需求。世界銀行《跨境投資報告》將仲裁作為評價投資環境的重要內容,結合正在不斷優化的營商環境,上海以專業化、國際化和高效化的新姿態全面融入國際市場,①力爭成為“國際仲裁之都”。國務院於2019年8月印發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中,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業務。②
深圳在仲裁改革方面邁的步子更大。為了更加高效地整合仲裁服務資源,2017年12月,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深圳仲裁委員會進行了合併。深圳國際仲裁院對2016年施行的《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進行了修訂,在《深圳國際仲裁院關於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的程序指引》和《深圳國際仲裁院海事物流仲裁規則》的基礎上,制定了《深圳國際仲裁院金融借款爭議仲裁規則》《深圳國際仲裁院網絡仲裁規則》和《深圳國際仲裁院選擇性複裁程序指引》。這些規則包含了一些理念先進的仲裁規則,引進了選擇性複裁程序,③新增首席仲裁員指定方式——推薦排除法,④增設“庭審聲明”環節,⑤引入“當事人之間自行選送”機制,⑥改“快速程序”為“簡易程序”,並且壓縮期限,⑦指定《金融借款爭議仲裁規則》《網絡仲裁規則》,以降低仲裁成本,區分“大小仲裁員名冊”適用不同案件。

目次

第一章國際商事仲裁法概述
第一節仲裁的含義及性質
第二節國際商事仲裁
第三節國際商事仲裁法
第四節國際投資仲裁

第二章國際商事仲裁的立法
第一節國際條約
第二節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
第三節國際仲裁立法
第四節中國仲裁立法

第三章重要的常設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第一節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
第二節國際性商事仲裁機構
第三節主要的外國常設商事仲裁機構

第四章國際商事仲裁的仲裁協議
第一節仲裁協議概述
第二節仲裁協議的要素及效力的確定
第三節有瑕疵的仲裁協議及其處理
第四節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問題
第五節中國仲裁制度下的仲裁協議

第五章國際商事仲裁的仲裁員和仲裁庭
第一節仲裁員
第二節仲裁庭

第六章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性事項
第一節仲裁程序中的保全措施
第二節仲裁程序中的證據
第三節選擇性複裁程序
第四節仲裁程序中的調解
第五節金融糾紛的非訴訟調解機制——基於上海的實證研究

第七章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法適用
第二節國際商事仲裁的實體法適用

第八章國際商事仲裁裁決
第一節仲裁裁決的種類
第二節仲裁裁決的作出期限
第三節仲裁裁決的形式和內容
第四節仲裁裁決的理由
第五節仲裁裁決的作出和核閱
第六節仲裁裁決的解釋、修改或補充
第七節仲裁的核對與登記

第九章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
第一節撤銷仲裁裁決的含義
第二節拒絕執行裁決與撤銷裁決之區別
第三節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第四節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
第五節裁決撤銷制度之評述
第六節中國的仲裁裁決撤銷制度

第十章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
第一節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概述
第二節外國仲裁裁決的認定
第三節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制度
第四節若干國家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製度
第五節中國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與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依據
第六節中國執行涉外裁決和承認及執行外國裁決制度
第七節中國仲裁裁決在境外的承認和執行

第十一章中國商事仲裁與法院的互動
第一節仲裁的司法審查制度
第二節金融糾紛的訴訟調解機制——法理分析和實證研究
第三節互聯網金融和互聯網金融仲裁
第四節上海金融法院和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第五節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和國際商事法庭的興起
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

書摘/試閱

2.仲裁員的資格及聘任
《仲裁法》第67條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從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專門知識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員。”
涉外仲裁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或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法人或自然人,他們處於跟中國(大陸)截然不同的商業環境和法律制度之下。正因如此,在我國所頒布的不少法律法規中對於涉外商業活動的管制均給予特別的考慮,即使對港澳台地區的客商通常也比照涉外規定予以處理。處理涉外糾紛有時還涉及外國法或國際公約及慣例的適用,法律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從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員,不但有利於外國或者我國港澳台地區當事人在更大範圍內指定仲裁員參與審理仲裁案件,有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有助於外國當事人對仲裁制度及我國港澳台地區當事人對祖國大陸仲裁的信任,有利於提高我國涉外仲裁在國際上的信譽,有利於促進我國涉外仲裁現代化和國際化進程,而且還有利於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執行和對外經濟貿易關係的發展。②至於涉外仲裁委員會內中國仲裁員的條件則仍然適用《仲裁法》第13條的規定。
《仲裁法》第13條規定了中國籍仲裁員的聘任條件,即他們應該是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曾任法官工作滿8年;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俱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由此可知,首先,仲裁員的任職條件對專業背景、工作經歷等作了具體規定,仲裁員不是一種榮譽稱號,而是要履行法律規定的公正客觀解決當事人爭議的重要職責。其次,該法規定的“曾任法官工作滿8年”,表明現任法官不得被聘為仲裁員。這一規定有助於作為國家機關的法院與作為民間社團的仲裁委員會相互獨立,以及法院對仲裁的獨立監督。最後,法律所
確定的法官和檢察官的任職資格相比較,其任職條件要嚴格得多。這是中國仲裁制度的特殊國情。但在此條件下,我國《仲裁法》又賦予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實施非常廣泛的司法監督權。人民法院可以對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進行審查。這似乎讓人難以理解。
3.仲裁規則
《仲裁法》第73條規定:“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在國際上,仲裁規定一般由設立仲裁機構的商會組織製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既符合這一慣例,又尊重了我國涉外仲裁的實際。
《仲裁法》第15條規定了國內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應由擬議中組建的中國仲裁協會制定。在中國仲裁協會成立之前,各地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均制定了暫行的仲裁規則。
4.撤銷裁決及不予執行裁決的條件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在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應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內,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仲裁法》第58條為依據,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為依據,人民法院對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審查。
人民法院對仲裁程序的審查以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為依據,並不依據《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程序規定來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裁決;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87 981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暢銷榜

客服中心

收藏

會員專區